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设备更新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省工信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3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hljghytz@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8号425室,收件人:孙薇,联系电话:0451-82648464。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
设备更新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设备更新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2025年10月1日之后纳入统计范围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周期自入统当月起不超过24个月。
第三条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对纳入统计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在建设期拨付支持资金的60%,投产后据实拨付剩余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鼓励市县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第四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 有关概念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依有关法律法规纳入统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
(三)设备和软件投资的内容。设备投资指的是项目总投资中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投资指的是项目总投资中购买工业软件的投入。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
(四)设备和软件投资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本政策支持的设备和软件投资,应用于申报项目建设,且自项目入统前最多12个月至项目申请验收当月期间发生。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或有关说明齐备。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项目建设期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的60%。建设期补助资金额度=项目计划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60%。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实际完成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建设期补助资金额度。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政策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每次可申报项目的入统时间应在申报通知当月起追溯12个月的范围内,最早追溯至2025年10月。
(二)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工信部门。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协调省统计局核实项目入统信息,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二)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资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按本细则第八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额度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财政、工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市(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工信部门最多给予1次延期,最多延期6个月。如遇重大因素影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
(四)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持资金的决定:
(一)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开展项目抽查,按要求做好财会监督,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向省工信厅报送未验收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加快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8号)、《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规联规〔2024〕14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省级政策文件中涉及黑龙江省普惠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政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审:孙薇
二审:程婷婷、韩波
三审:刘精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