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服务创新浙江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教科人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的重要依托,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支撑,是服务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围绕质量监管、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需求,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及标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试验、测试、标准化、技术咨询等集成服务,促进区域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
第三条 省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承担政府委托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二)围绕国家和我省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以及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制等,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三)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
(四)开展浙江省相关产业、行业质量分析,提供产品质量分析诊断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技术服务;
(五)为产业园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提供试验、测试以及标准化、检验检测信息服务;
(六)为我省同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技术培训;
(七)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依托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省内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
第五条 省局统一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受省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质检中心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质检中心依托法人单位落实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运行主体责任,加强人员、资金和物资保障,并承担省级质检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积极发挥公益作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工作原则,从事检验检测、科研和相关科技服务活动,不断加大装备、人才和技术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检验检测机构品牌,持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八条 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申请、确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 设
第九条 省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对省级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第十条 省级质检中心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质量技术体系;
(四)具备良好的设施、环境条件和先进的仪器装备;
(五)拥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人才队伍;
(六)近三年未发生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所在市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局提出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申报。
第十二条 省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省局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筹建。
第十三条 省级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每年向省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筹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期可延长至30个月。
第十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于建设期满前,经市局审核后向省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省级质检中心建设。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质检中心,应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建设任务。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成立。验收不合格的,省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验收通过的由省局批准成立;整改验收未通过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探索“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四题一评”模式,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加强科研攻关,形成高水平创新成果,优化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公共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前来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有计划地实施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实验室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等资源,都应按照省局开放实验室的要求对外开放。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检中心要积极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每年应向省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以下情况要及时向省局书面报告:
(一)所在法人单位名称或法人地位发生变更;
(二)省级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省级质检中心地址、场所以及检验检测主要环境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四)持续6个月以上的相关专业领域重要检验检测项目能力显著下降、停运以及撤销,以及新专业领域检验检测能力扩项等重大变更;
(五)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嘉奖;
(六)发生检验检测工作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异地实验室);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不得单独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得加盖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第二十五条 根据政策调整、服务产业和自身发展需要,省局适时对省级质检中心进行重新认定,原则上认定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实施省级质检中心动态调整“赛马”机制。全省同一产业领域省级质检中心原则上不超过2家,其中检验检测覆盖领域重合50%以上视为同一产业领域。同一产业领域省级质检中心已达上限,且有新申请该产业领域省级质检中心的,省局组织论证,排名靠后的不列入或退出省级质检中心序列。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国家质检中心梯队培养机制,建成同类国家质检中心的自动退出省级质检中心序列,对退出国家质检中心序列的可视情纳入省级质检中心序列进行管理。省级质检中心予以撤销的,提议同步撤销同类国家质检中心。
第二十八条 每两年组织对省级质检中心开展评价,评估省级质检中心能力水平和发展状况。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支持评估优秀的省级质检中心申报总局、省科技厅、省局科技项目,推荐评定各类科技奖项、创新团队(个人)、创新平台等。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省级质检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运行绩效较差,连续三年业务收入下降或名称对应的产品年检测报告数较上年度下降的;
(三)全年未承担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
(四)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向省局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报送内容质量较差的;
(五)承担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10年以上未更新、改造的检测设备原值占比超过60%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省级质检中心,将予以限期整改:
(一)通报批评后6个月内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
(二)依托单位法律地位不清,丧失独立性的;
(三)管理混乱,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或失效的;
(四)连续两年未承担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
(五)名称对应的产品年检测报告数连续三年下降的;
(六)报送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七)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发生严重经济、财务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
(九)到期未继续申请资质认定或未通过资质认定的;
(十)检验检测不规范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和开展业务。整改完成后由省级质检中心提出申请,经省局验收合格并批准后,恢复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省级质检中心,将予以撤销:
(一)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或未通过整改检查验收的;
(二)产业严重萎缩,省级质检中心缺乏运行基础的;
(三)连续四年业务收入下降或名称对应的产品年检测报告数低于历史平均水平10%以上的;
(四)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已注销、撤销、吊销的;
(五)出现行风、廉洁等问题,对市场监管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
省级质检中心撤销后,原名称、证书等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3日起施行,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现行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
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与验收工作,进一步明晰具体操作指引,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遵循下列优先原则:
一是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是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是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
四是优先支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支撑保障领域。
五是优先支持填补空白领域。
六是优先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领域。
2.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遵循下列具体原则:
一是产业基础较好。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浙江省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
二是技术实力较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原则上需具备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活动,具有2年以上筹建领域检测经历。原则上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70%以上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申请机构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完成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符合优先原则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请可适当放宽。
三是运行管理较为规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是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资金、人才投入上满足中心建设需求。
五是完成情况较好。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支持在核查评价中排名靠前的省级质检中心依托法人单位申请新专业领域省级质检中心。
3.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质检中心:
一是在重大检验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
二是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
三是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是在核查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被取消省级质检中心的。
五是存在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行为。
(二)申报受理
1.申报渠道。拟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向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申请。
2.申报材料。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应包括: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1)。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按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界定产品范围、中心名称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依托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近三年科研开展情况,获得的科研成果和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表2)。
(三)形式审查
1.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省局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由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和论证。
(四)现场审查和论证
1.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基础情况。审查现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与布局、已开展项目关键设备的配置、当前的检测项目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学术带头人的能力、科研开展情况等。
——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是否属于该地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集聚度;审查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与当地主导产业结合的紧密程度、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和特色程度、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
——核实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2.技术论证。依据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基本情况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任务书》,重点对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设目标明确。
——名称科学、规范,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
——实验室基建、技术装备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充足、渠道明确。
——检测项目设置特色鲜明,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
——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
——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有切实可行的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3.现场审查和论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论证和末次会议。审查论证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准备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论证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论证和评价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论证和评价意见。
(五)批准筹建
审查和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表3)并及时上报省局。省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筹建。《筹建任务书》是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自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之日起实施。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筹建期要求:
——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0个月。
——省级质检中心应于筹建期满前由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1个月,由所在地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相关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筹建新的省级质检中心。
2.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获得资质认定,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设备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关键设备自有配备率达到90%以上。
——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筹建期立项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相关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检测工作三年以上。
——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进行总结和自查,达到筹建预期目标。
3.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4),由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申报受理
1.申报渠道。省局质检中心由所在地的市局组织向省局申请验收,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局申请验收。
2.申报材料。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报材料应报送以下材料:
——申请验收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
——《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中产品范围。
——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
——地方政府支持落实证明,或承建单位资金投入已达筹建目标、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已全部到位。
——省级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
——省级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中心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筹建期内与省级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形式审查
1.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省局验收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后,由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四)现场验收
1.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任命文件,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2.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验收专家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分细则》(见附表5)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验收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五)批准成立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验收评分表》(格式见附表6)和《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表7),并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省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评分表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批准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的,省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省局报告整改结果。
附表:1.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3.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
4.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5.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分细则
6.现场验收评分表
7.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
附表1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 承建单位名称(盖章) | |||||||||||
|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 |||||||||||
| 地址 | 邮编 | ||||||||||
| 电话 | 传真 | ||||||||||
| 联系人 | 电子信箱 | ||||||||||
| 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 | 现有人数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设备原值(万元) | ||||||||
| 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 | 其中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 | ||||||||||
| 承建单位近三年总检验批次及总检验收入(分年度填写) | |||||||||||
| 二、申报项目相关情况 | 该项目现有技术人员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 博士 | 硕士 | 大学本科 | 大学专科 | ||||||||
| 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 | 设备原值(万元) | 设备总数(台套) | 进口设备(台套) | ||||||||
| 目前具备的检测项目和实验室条件 | (提供相关大型设备(10万元以上)清单、已授权的相关检验项目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 | ||||||||||
| 目前省内所处技术水平 | 1领先; 2 先进; 3 中等; 4 中等以下 | ||||||||||
| 该项目近三年检验批次及检验收入(分年度) | |||||||||||
| 三、实验室建设规划 | 申请领域产品涉及的检测项目和实验室要求条件 | ||||||||||
| 实验室建设主要内容(拟新增检验项目、实验室基本建设内容及投入、购置仪器设备及预算) | |||||||||||
| 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 | 资金总额: 万元;其中市政府 万元;县(市、区)地政府 万元;市 局 万元;县(市、区) 局 万元;自 筹 万元;行业协会 万元;其他 万元(请说明来源)(另请提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方面给予支持、筹资建设的文件、方案等) | ||||||||||
| 预期目标及建设进度 | |||||||||||
| 四、科研情况 | 近三年来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译著)、参与标准(规程、规范)制修订情况、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 ||||||||||
| 承担的相关科研课题和成果转化 | |||||||||||
| 科研获奖情况 | |||||||||||
| 五、人才队伍状况及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 人才队伍现状 | ||||||||||
| 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及措施 | |||||||||||
| 六、地方产业状况 | 相关产业状况(该类产品企业数量、总产量、总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产品占全省份额等) | ||||||||||
| 相关优势企业 | |||||||||||
| 申报单位是否在中心城市,其交通区位优势及辐射能力 | |||||||||||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 八、申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十、主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十一、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承 担 单 位: (盖章)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建单位负责人: (签名)
批准筹建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 省级质检中心承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筹建任务书。
二、 省内、国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填写调研的省内、国内同类高水平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情况、设备配置、人才队伍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检验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评价、特点分析、今后建设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表格中填写概要内容,详细材料可另附。
三、 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应包括仪器设备水平、检验能力和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技术人员水平等)、科研能力建设(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申请专利)等方面。
四、 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填写与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标准和检测项目。
五、 拟开展的按照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和标准编号:填写项目应与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相符。
六、 拟购置的关键检验设备:填写能体现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拟购置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单价(万元)、数量、金额,及主要关键设备的总台(套)数、金额,筹建过程中拟购置设备的数量及总金额等。
七、 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扩建(改造)方案、布局、面积、投资预算、检验和研究用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八、 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填写筹建过程中的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应写明政府的具体支持措施。
九、 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填写引进本专业领域内知名专家、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计划、人才使用和培养的具体措施等。
十、 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填写筹建过程中拟开展的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相关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筹建工作进度:筹建工作应在12个月内完成,应详细填写各阶段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及达到的目标。
十二、筹建工作组织及保障措施:应填写组织保障及筹建领导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完成筹建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等。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筹建方案须经本专业领域权威专家的深入论证,该栏填写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参与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家签名等。
十四、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列入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发展规划: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是否列入市级主管部门建设发展规划,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十五、本任务书一式三份,由依托单位填写并经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 筹建省质检中心名称 | |||||||
| 依托法人单位 | |||||||
| 通讯地址 |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
| 省内、国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 | |||||||
| 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 | |||||||
|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标准编号、名称 | 检测项目 | 备注 | ||
注:必要时可添加附件。
拟开展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检验的项目拟购置的关键检验设备(10万元以上)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应写明政府具体支持措施)
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科研、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筹建工作进度起止时间 主要工作 阶段性目标筹建工作组织及保障措施专家论证意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列入市级主管部门规划情况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意见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市级市场监管局意见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省市场监管局审批意见(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省内外同类机构调研报告撰写提纲
一、调研的总体情况
二、各机构的具体情况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技术能力情况
(三)设备配置情况
(四)人才队伍情况
(五)运行管理体制
三、总体评价及特点分析
四、可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
附表3
| 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考察日期: | ||||
| 单位基本情况 | 依托法人单位名称 | |||
|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 ||||
| 单位级别 // 是否独立法人 | £省级 £市级 £县级 // £是 £否 | |||
| 已承担省级质检中心情况 | 有( );无 | |||
| 产业状况 | 产品类别 | £健康;£安全;£卫生;£环保;£新兴产业;£高新技术 | ||
| 是否支柱产业 | £重要支柱; £比较重要; £一般; £不明显 | |||
| 本地区产业规模 | 企业数量 ; 总产量 ; 总产值 ;占当地工业总产值比重 % . | |||
| 产品占全省份额 | £50%以上;£20-50%; £20%以下( 具体 %) | |||
| 实验室现有能力及水平 | 现有能力满足标准要求程度 | £100%; £80-100%; £60-80%; £30-60%; £30%以下 | ||
| 实验室技术水平 | £省内领先; £省内先进; £中等; £中等以下 | |||
| 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和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 £5项以上; £2-5项; £1项; £0项 | |||
| 该项目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 £20人以上; £10-20人; £10-5人; £5人以下 | |||
| 该项目技术人员文化程度 | 博士 人;硕士 人 ;本科 人; 专科 人 | |||
| 资金筹措能力 | 资金投入数量 | |||
| 资金筹措方式 | ||||
| 硬件建设时间 | ||||
| 有无地方政府支持函 | 有(省级; 市级; 县级 ) 无 | |||
| 政府具体扶持措施 | 划拨土地 ;基建投资 ;装备投资 。 | |||
| 其他 | 引进高技术人才措施: | |||
| 综合评价意见 | ||||
| 专家签名: | 单位: | |||
附表4
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依托法人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 批准筹建日期 | ||||
| 依托法人单位 | 通讯地址 |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
| 电子邮箱 | 移动电话 | ||||
| 中心人员总数 | 技术人员总数 | ||||
| 中心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中心设备总值(万元) | ||||
| 中心房屋总面积(平方米) | 中心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 | ||||
| 技术能力 | 目前已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按产品类别填写,请详细说明不能检验的产品及受限的项目) |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域内包括 种产品(或对应 个检验项目),目前检验能力覆盖 种产品(或具有 个项目的检验能力),占 %。 | |||
| 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情况(说明检验项目、标准名称及编号) | 能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共 项,占全部关键检验项目的 %。 | ||||
| 现有大型、关键仪器配置情况 | 设备名称 型号 原值 数量 购置日期现有设备 台(套),价值 万元。 | ||||
| 实验室环境条件及硬件设施状况 | |||||
| 科研能力 | 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情况 | ||||
| 近期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
| 人才队伍建设 | 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引进和培养情况 | ||||
| 科技团队建设 | 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及培养情况 | ||||
| 技术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 |||||
| 国内、省内技术交流情况,本单位在相关学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 | |||||
| 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结构 | |||||
| 运行管理体制 | 目前的运行管理体制 | ||||
| 信息化建设情况 | |||||
| 地方政府支持落实情况 | 地方政府对筹建工作的支持 | ||||
| 落实情况(后附相关材料) | |||||
| 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 |||||
| 后续建设发展计划 | |||||
| 筹建完成后达到的总体水平 | |||||
|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单 位(盖章):年 月 日 | ||||
注:其他必要的说明可另附页。
填 表 说 明
一、目前已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应填写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同时应写清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中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项目,并统计相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数量(或对应的检验项目数量)、目前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数量(或能开展的检验项目数量),并计算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占名称对应的全部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比例。
二、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情况: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能是体现技术实力和水平、对衡量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且能体现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检验项目,并统计数量,必要时可后附材料。
三、现有大型、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原则上填写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原值、数量、购置日期。
四、科研成果、标准和规程制(修)订情况应填写近三年来与省级质检中心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五、信息化建设情况应填写省级质检中心或其依托法人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国内外相关领域信息的搜集及整理等。
六、表格中某栏的内容较多时可在该栏中填写概要内容,后附详细材料,并请在该栏注明。
七、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若涉及的产品范围较单一,可填写对应的检验项目)
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拨款凭证、土地划拨证明等的复印件
本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等
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同时报送电子版
八、本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省级质检中心各一份。
附表5
浙江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评分细则
| 评估指标体系 | 分值标准 | 备 注 | ||||
| 一级要素(权重%) | 二级要素(权重%) | 具体内容 | 评判依据 | |||
| 1 | 技术能力(35%) | 1.1覆盖率(30%) | 检测覆盖率 | 《筹建任务书》 | 20 | 80%(含)以上给20分;75%(含)~80%给10分;70%(含)~75%给5分;70%以下给0分。 |
|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 | 按强制性标准或国家与行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检的产品及项目计算。 | 5 | 缺一个产品扣1分,缺一个项目(参数)扣0.5分,扣完为止。无关键项目时按5x覆盖率计算 | |||
| 1.3盲样检测(10%) | 随机选定检验人员,完成指定项目的盲样现场检测 | 盲样或现场制样的检测项目的数量不少于2项,具体分布由现场评审专家根据被验收中心的授权范围、技术特点等确定,且应覆盖中心的“关键项目参数或关键设备”。 | 10 | 通过率超过50%的,按10x通过率给分;通过率低于50%的,给0分。 | ||
| 2 | 团队建设(15%) | 2.1带头人能力(4%) | 重点考察主要领导对中心的发展规划 | 有主要负责人任命及岗位分工职责文件。以红头文件形式正式发布的五年发展规划为准。 | 1 | 有任命文件给0.5分,有发展规划给0.5分,无则给0分。 |
| 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本中心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在本领域具有知名度(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专家) | 1、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2、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3、单位任命红头文件。 | 3 | 副高级以上给3分;低于副高级不给分。 | |||
| 2.2人才引进培养(4%) | 积极引进或培养知名专家、高技能人才、正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硕士等各类型人才 | 近3年内正式发布实施的引进或培养人才的政策/制度;有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证明。 | 4 | 3年内每引进或培养1名副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给2分;每引进或培养1名中级职称专家或硕士给1.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 ||
| 2.3人员结构(3%) | 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结构所占比重 | 专业人员比重或中高级职称人员比重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比重的证明材料(专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关专业理工科背景或从事检验工作10年以上) | 3 | 专业人员人数超过15人或中高级职称人员比重超过40%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比重超过10%。满足要求给3分,否则不给分。 | ||
| 2.4人员水平(4%) | 人员胜任岗位的情况 | 拥有专业技能证书人员在技术人员中的比重,注:行业要求执证上岗的必须要求有证书,行业不要求的,可用专业技能培训证书替代。 | 4 | 40%(含)以上给4分;30%(含)~40%给3分;20%(含)~30%给2分;10%(含)~20%给1分;10%以下给0分。 | ||
| 3 | 科研能力(25%) | 3.1科研项目(6%) | 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情况 | 1、按任务书下达部门区分;2、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科研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3、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为省部级项目;4、地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为地市级项目;5、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单位排名前5位才有效。 | 6 | 近3年,每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的给6分,每参与1项国家级项目给3分;每主持1项省部级项目给3分,每参与1项省部级项目给1.5,每主持1项地市级项目给2分,每参与1项地市级项目给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
| 3.2标准制(修)订(6%) |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标准或规程制(修)订 | 按正式发布的标准。 | 6 | 近3年,每主持/参与1项国际标准给6分;每主持1项国家/行业标准给4分,每参与1项国家/行业标准给2分,每主持1项地方标准给2分,每参与1项地方标准给1分,每主持1项团体标准给1分,每参与1项团体标准给0.5分,团体标准总分不超过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 ||
| 3.3著作、论文出版(发表)(5%) | 在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 1、按SCI/EI/国际会议/中文核心/一般刊物等级别划分;2、排名前3位有效。 | 5 | 近3年,第一作者每1篇SCI文章给3分,第二、三作者每1篇SCI文章给2分;第一作者每1篇EI/国际会议文章给2分,第二、三作者每1篇EI/国际会议文章给1.5分;第一作者每1篇中文核心文章给1分,第二、三作者每1篇中文核心文章给0.8分;第一作者每1篇一般刊物文章给0.4分。主编/副主编1部著作给3分,参编1部著作给1.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 ||
| 3.4获奖(6%) | 科技奖励 | 1、获奖等级证书2、社会级奖励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 | 6 | 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每个给6分;地市级或社会获奖证书每个给3分。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 ||
| 3.5专利(2%) | 成果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有专利号 | 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2 | 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1.5分,排名第一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专利给1分,其他排名情况每项专利给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
| 4 | 运行状况(15%) | 4.1业务开展(10%) | 检测业务量 | 中心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年人均检测报告数或年人均检测收入的证明材料。 | 5 | 年人均检测报告数不低于80份或年人均检测收入不低于30万。符合要求的给5分。年人均检测报告数不低于50份或年人均检测收入不低于20万。符合要求的给3分。其他情况不给分。 |
| 检测业务覆盖面 | 客户对象分布地区 | 2 | 本省区域各地市均有客户给2分,部分地市有客户给1分,否则给0分。 | |||
| 技术服务收入 | 收入的财务报表证明;(技术服务收入是指除检测业务收入之外,非财政拨款的项目收入。) | 3 | 3万/人.年(含)以上给3分,1.5万(含)~3万/人.年给1.5分,低于1.5万/人.年不给分。 | |||
| 4.2激励机制(1%) |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行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 1、以正式发布的红头文件为准 | 1 | 有文件给1分,无则给0分。 | ||
| 4.3培育品牌(2%) | 采取措施,积极培养知名检测业务品牌 | 以正式发布的红头文件、具体措施和实效证明材料为准 | 2 | 有文件给1分,有具体、有效的措施给1分。 | ||
| 4.4 信息化程度(2%) | 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建设 | 1、有无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2、相关数据的实时更新与维护 | 2 | 有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给1分,无则给0分;相关检测数据、动态信息和检测报告能实时更新给1分,否则不给分。 | ||
| 5 | 影响力和权威性(5%) | 5.1标委会和学术组织(2%) | 承担或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组织 | 主管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或红头文件 | 2 |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给2分,每个委员给1.5分,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给1.5分,每个委员给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 5.2动态发布信息(2%) | 动态发布国内外最新相关专业信息 | 被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采纳的信息,按信息条数/次数统计。 | 2 | 每年发布的动态信息条数5(含)以上给2分,3~4条给1.5分,1~2条给1分,没有则不给分。 | ||
| 5.3 促进产业发展(1%) |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评价 | 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 1 | 在本专业检验检测领域和促进产业发展中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符合要求给1分。 | ||
| 6 | 地方政府支持(5%) | 6.1支持落实和持续支持(5%) | 对于申请筹建成立的中心,地方政府相关支持落实情况 | 落实的正式文件;资金到位情况 | 5 | 地方政府支持落实达到90%以上的给5分,达到50%以上的给3分,低于50%的不给分。 |
| 综合得分 | 100 | |||||
分级评价指标说明如下:
1、名称对应产品范围及检测覆盖率(%)
(1)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首先应对照省级质检中心的名称,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术语定义来界定其名称的概念范围;其次依据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或者行业标准或行业协会的权威出版物来界定其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产品范围不包括特殊用途的产品,例如服装中的警用、邮政、军用等服装类产品。
注:对于《细则》发布后新申报成立的省级质检中心,要求在《筹建任务书》中明确列出其产品范围并经省局确认。验收时,由专家组按照批准的《筹建任务书》对产品范围进行复核。
(2)检测覆盖率:指的是产品检测种类及数量相对于其名称对应产品范围的百分比。其中,检测指的是全项目检测,原则上应包括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明示的标准、技术规范中的全部检验项目。
2、带头人能力
带头人须是省级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的正式员工或签订2年以上全职劳务合同聘用的专家,能够为本中心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并在本领域内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具备较高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
3、人员结构
人员结构合理性的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技术人员比重;(2)中、高级职称人员比重;(3)高学历人员比重。其中,职称和学历均要求国家承认;对于归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材料。在统计人员数量时,多个中心共用人员仅计入一个中心。
4、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级别:按任务书下达部门来区分,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级别 | 下达部门 |
| 1 | 国家级 | 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科研项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 |
| 2 | 省部级 |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为省部级项目 |
| 3 | 地市级 | 地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为地市级项目 |
(2)有效性: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考核,单位排名前5位有效,排名第1位为主持,排名2-5位为参与。
6、主持或参与起草标准
标准的级别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团体标准统计,且按正式发布的标准来考核。单位排名前3位有效,个人排名第1位为主持起草,个人排名2-3位为参与起草。
注:主持或参与起草标准应为职务成果。当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顺序不一致时,按得分高的一次性计分。
7、出版著作和发表论文
发表论文或著作的主旨应与申报的省级质检中心的检验业务密切相关。论著和期刊应由正规出版社或机构发行,且论著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期刊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论文按SCI/EI/国际会议/中文核心/一般刊物等级别划分,其中SCI/EI应有高级别图书馆提供的检索证明材料;国际会议指较高层次学术机构或团体组织举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其收录的论文一般为EI检索;中文核心期刊原则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协出版的《我国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以及清华大学出版的《中外文核心期刊投稿引导》最新版本为准。论著按主编单位/个人和参编(部分章节)来统计,论文均按排名前3位有效。
8、信息化程度
主要指开发建设了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并且能够实现检测数据、动态信息和检测报告等业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和实时更新与维护。
附表6
现场验收评分表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依托法人单位名称:
| 评估指标体系 | 分值标准 | 所得分值 | 备 注 | |||||
| 一级要素(权重%) | 二级要素(权重%) | 具体内容 | 落实情况记录 | |||||
| 1 | 技术能力(40%) | 1.1覆盖率(30%) | 覆盖其名称对应产品的全项目检测能力 | 25 | ||||
|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数)的全项检验能力 | 5 | |||||||
| 1.2盲样检测(10%) | 随机选定检验人员,完成指定项目的盲样现场检测 | 10 | ||||||
| 2 | 团队建设(15%) | 2.1带头人能力(4%) | 重点考察主要领导对中心的发展规划 | 1 | ||||
| 学术、技术带头人为本中心建设发挥关键作用,在本领域具有知名度(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专家) | 3 | |||||||
| 2.2人才引进培养(4%) | 积极引进或培养知名专家、高技能人才、正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硕士等各类型人才 | 4 | ||||||
| 2.3人员结构(3%) | 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结构所占比重 | 3 | ||||||
| 2.4人员水平(4%) | 人员胜任岗位的情况 | 4 | ||||||
| 3 | 科研能力(20%) | 3.1科研项目(6%) | 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情况 | 6 | ||||
| 3.2标准制(修)订(6%) |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标准或规程制(修)订 | 6 | ||||||
| 3.3著作、论文出版(发表)(5%) | 在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 5 | ||||||
| 3.4获奖(1%) | 科技奖励 | 1 | ||||||
| 3.5专利(2%) | 成果获得专利保护 | 2 | ||||||
| 4 | 运行状况(15%) | 4.1业务开展(10%) | 检测业务量 | 5 | ||||
| 检测业务覆盖面 | 2 | |||||||
| 技术服务收入 | 3 | |||||||
| 4.2激励机制(1%) |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行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 1 | ||||||
| 4.3培育品牌(2%) | 采取措施,积极培养知名检测业务品牌 | 2 | ||||||
| 4.4 信息化程度(2%) | 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建设 | 2 | ||||||
| 5 | 影响力和权威性(5%) | 5.1标委会和学术组织(2%) | 承担或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组织 | 2 | ||||
| 5.2动态发布信息(2%) | 动态发布国内外最新相关专业信息 | 2 | ||||||
| 5.3 促进产业发展(1%) |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评价 | 1 | ||||||
| 6 | 地方政府支持(5%) | 6.1支持落实和持续支持(5%) | 对于申请筹建成立的中心,地方政府相关支持落实情况 | 5 | ||||
| 总分 | 100 | |||||||
| 专家签名: | 单位: | |||||||
附表7
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
| 依托法人单位名称 | |||
| 省级质检中心名称 | |||
| 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
| 筹建任务完成情况及支持落实情况 | |||
| 关于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综述 | 优势和特色:问题和不足(如“验收推荐意见”中列为需整改的内容应指明):1.2.3. | ||
| 能力建设现状达到的水平 | 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中等一般中等以下 | 能力建设水平综合评分 | 分(具体情况参见“评分表” |
| 验收推荐意见 | 推荐通过验收推荐通过验收,但应对有关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提高推荐对有关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跟踪后予以通过验收存在严重问题,暂不通过验收 | ||
| 其他必要的说明 | / | ||
| 以上内容是经充分核实相关材料、在本小组内充分讨论后给予的评价。验收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以上内容可另外附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