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日
(联系人:罗建军,联系电话:0851-86830235)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节俭办赛,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设立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由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八条 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州)、县(市、区)级竞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四个层次。
(一)省级竞赛
1.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是省级竞赛最高赛事,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冠名“贵州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
2.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按层级分省级一、二类竞赛,冠名“××年贵州技能大赛——××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竞赛”。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主办或联合省级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企业)赛。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不重复举办,国家级竞赛另有要求的除外。
3.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需要,针对特定地区、行业、群体等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根据情况而定。
(二)市(州)、县(市、区)级竞赛
市(州)、县(市、区)级竞赛指本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参照省级竞赛结合自身情况确定。
(三)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
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 申报发布
第九条 全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2月集中组织开展次年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计划申报工作,每年年初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总体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3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二条 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闭幕式、竞赛实施、宣传等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具体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省级竞赛应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统筹设置竞赛项目,竞赛项目名称需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其中:省级一类竞赛一般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一般不超过3个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省级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参赛选手应当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省级赛事参赛选手一般通过选拔产生。国家级竞赛省级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具备能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组织机构、场地保障、专家队伍、管理人员等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将竞赛情况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竞赛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配合赛事举办地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竞赛期间安全应急方案预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各参赛单位加强参赛人员的教育管理,为参赛人员购买竞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安全承诺或协议。各相关单位压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贵州选手集训工作,省直相关部门按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要求做好集训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省级竞赛有关要求做好集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竞赛集训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根据参加省级以上赛事成绩,每2年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省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及国家级竞赛相关职业(工种)参赛选手的集训工作,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为2年。鼓励各市(州)培育建设竞赛集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省级竞赛集训基地所在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工种)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设立金、银、铜牌和优胜奖,各赛项原则上设金牌、银牌、铜牌各1名,优胜奖若干名,获奖人数占比不超过各赛项决赛总人数的50%。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决赛人数在30人(队)及以上的,原则上可按5%、10%、15%的比例分设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参赛人数少于30人(队)的赛项,其设奖比例据实核减。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设置奖励项目。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结合自身实际设置。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以及指导选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的教练组长,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赛成绩,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明确为“贵州省技术能手”。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的本省获奖选手、相关人员及单位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表扬奖励,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教练、裁判、监督仲裁颁发聘书(证书)。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由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代章)为决赛阶段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州)、县(市、区)级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省级竞赛取证方式负责解决。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财政资金;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 各地承办的重要赛事,可根据实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工作经费,规范资金的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竞赛相关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竞赛耗材及器具、聘请技术专家、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宣传、举办开闭幕式、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参赛配备等。
第三十二条 竞赛承办单位和竞赛集训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补助经费应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有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四条 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不享受本办法所述奖励政策。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通用职业(工种)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竞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竞赛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竞赛资助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通〔2021〕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激励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