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助力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增数量、扩规模,不断丰富出口产品供给,我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若干资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swtwmc2026@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若干资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6年3月10日

附件 黑龙江省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若干资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商联规〔2026〕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明晰政策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兑现路径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增强政策落实可操作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我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落实《若干政策措施》坚持普惠制原则,凡符合《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规定范围的申报主体,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以及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GB/T41464-2022)中瞪羚类企业、独角兽类企业或其他高成长企业(需满足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相关标准,并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或其销售额占产业链上下游进出口企业贸易额20%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依法依规在省内申报纳税;

(三)近两年内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税信用评价D级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正常生产经营,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七)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八)本政策各项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同一企业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又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内多条奖补措施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章兑现流程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兑现政策,印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

(一)申报。2026-2028年每年分别采用上年度数据依次兑现政策,累计兑现3次。各申报主体应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省商务厅发布的通知,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申报资金,在哈中省直单位(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组织申报资金。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依规自主申报,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材料,应一次性全部准确告知,避免给申报主体增加负担。未按时、按要求申报的单位(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奖补政策申报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奖补政策申报统计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信用中国(黑龙江)信息报告;

7.本政策各申报项目条款中所需材料。

(二)审核。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对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告知原因,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正规的评审报告。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当地留存备查。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申报单位补正材料、修改材料的,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直接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修改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补正、修改机会。

(三)公示。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提出本地区拟补助企业名单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项目上报。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内容必须包含“经XX政府(行署)同意”字样,其他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评审和复核情况、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情况、项目审减情况、审减原因、申报资金情况,并附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统计表、市(地)政府(行署)同意上报的签批件或文件办理单(领导签字页复印件)等,同时注明联系方式。

(五)资金兑现。省商务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地)申报材料完整性及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流程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拟奖补名单,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及经省商务厅审核的绩效目标指标。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申报单位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设定并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二)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会主监督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兑付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涉企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无特殊情况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市(地)、县(市、区)直接下拨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四)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照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工作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商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市(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