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源头供给质效,市科技局修订形成了《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3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资管科,请注明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 军

联系电话:0817-6991133

电子邮箱:459323713@qq.com

附件:《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4日

附件:

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创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增强区域创新水平,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5号),结合南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后备力量,是实现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基地,是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等法人单位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试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合并、撤销等。牵头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价、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重点实验室的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三)协助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价、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审查和推荐。

(六)指导抓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市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五)配合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评价、评估和检查工作。

(六)具体指导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履行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瞄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以及南充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科研团队。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开展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国内外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积极发起设立或参与国内外学术组织,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

(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市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规模建设。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基础研究类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边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解决战略需求和生产实践中的科学问题与技术难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聚焦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构筑产业先发优势。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运行1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和明显的区域特色,研究领域符合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市重点实验室领域布局方向,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三)研究水平市内领先,在国内或省内具有竞争力,取得过重大科研成果,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任务。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团队,能够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市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9人。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在工作经费、科研场地、人员保障和后勤配套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共建市重点实验室,多家联合共建的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七)牵头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须为南充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近三年每年的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南充市重点实验室组申请报告》,提出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咨询评议,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新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连续2年考核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可直接进入运行期,连续2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担任。主要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市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市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市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由牵头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科技局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用于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应用贡献、对外开放与科普活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第二十六条 年度评价。根据市科技局每年通知要求,市重点实验室全面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自评报告及工作完成情况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年整改期,若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该实验室将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周期评估。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内连续3年评价为“优秀”市重点实验室,可免于参加本周期的评估,直接评定为优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余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且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建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奖励机制,对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加大科技资源配置力度,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南充市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