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市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由展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项目申报
申请单位须在会展项目举办3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进行申报并预约现场评审时间,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会展项目现场评审申请书(见附件1);
2、展位图;
3、参展企业名录(见附件2);
4、展会参展合同(协议)等证明性材料(单独胶装成册,提交一式一份);
5、申请单位为承办单位的,需提供主办单位同意申报函或合同(协议)。
二、现场评审
会展项目负责人介绍活动有关情况,配合评审人员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如展位图有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展位图和参展企业名录。评审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现场评审意见。
三、资金申报
申请单位须在会展项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2、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3、会展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备案材料;
4、展位图(如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展位图);
5、参展企业名录(如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参展企业名录);
6、参展观众入场统计证明;
7、会展项目现场评审意见表复印件;
8、展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9、展览活动总结;
10、展会邀请函;
11、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银行付汇凭证(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
12、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按照顺序装订,左侧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2、将申报材料盖章扫描后刻录光盘,提交一式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