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原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2026年2月1日至2月15日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情况(2.1-2.15).xls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