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等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涉重金属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全市开展针对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牵头召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资质企业违规作业行为,统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秩序。

二、重点监管内容

(一)规范发展方面

1.未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2.资质企业未在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分支机构违法拆解(含预处理)报废机动车。

3.报废车拆解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或无证上岗。

4.车辆回收台账、“五大总成”等拆解产物处置台账不完整。

5.未按规定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信息录入指定信息系统并交售给符合要求的单位回收利用。

6.厂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对厂区全覆盖,或监控视频不连贯、保存时间不足1年。

7.资质企业未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废车拆解前和拆解后照片、注销证明。

8.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在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9.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方面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未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违反动火作业要求使用乙炔、丙烷等进行切割作业。

4.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过期失效或存在故障。

5.打包压块机、大力剪、拆解机等大型机械未在申报资质材料中的指定区域内作业。

6.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及时年检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7.待拆解区车辆迭放高度超标或迭放大型车辆。

8.未按照规程收集、储存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9.未单独存放带动力电池的报废新能源汽车,或未按规程拆卸、储存车辆动力电池。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对于促进汽车以旧换新、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履职尽责。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强化对资质企业的监督指导,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行业规范作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注重经验总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群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资质企业处置,鼓励二手车、汽车维修经营者向资质企业提供报废车源信息;要加强经验总结,争取形成一批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经验做法。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