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敦促函,区科经委、区发改委、区规资局、区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浦科经委[2023]228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被区市场监管局抽查后,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我委严格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拟对相关政策条款作出调整。

二、主要内容

1. 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区市场监管局建议,拟对《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以下调整:删除第四条(申报条件)中的第一、二点,即“园区平台申报应当经浦东新区相关管委会(管理局)、镇政府同意并推荐。”以及“申报园区平台的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应在浦东新区范围内”。

2. 将原第四条(申报条件)中的第五点调整为:“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主要投资方应当是具有专业园区品牌化运营经验的国内外企业。”删除了“知名”“承诺长期经营(20年以上)”

3. 将第五条(申报材料)中的第一点“所在管委会(管理局)、镇政府出具推荐函。”调整为“项目所在地管委会(管理局)、镇政府出具推荐函,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定。”

4. 将第五条(申报材料)中的第二点,删除“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资质证书等。”的表述。

5. 第九条(物业转让)中的第二点,删除“工商税务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表述。

6. 第九条(物业转让)中的第三点,删除“税收”的表述。

7. 将第十二条(实施日期)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调整为“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以签发日期为准。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园区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