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动成都经开区商务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开商发〔20263号)落地见效,现将《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经开区商务局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成都经开区民政局

 

 

 

成都经开区财政局         成都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经开区交通运输局

成都经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成都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成都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2026320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

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开商发〔20263号),进一步推动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多维度构建服务业发展支持体系

第一条 开办支持

1.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占比超过30%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注册多家公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且符合本政策规定投资规模、实缴资本等条件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公司。

(二)支持标准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占比超过30%的,按该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注册多家项目公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项目公司)为申报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运营单位;

2. 申报项目于2025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按照成都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认定办法认定为服务业重大项目;

3. 申报项目总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及以上;

4. 申报主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6. 截止申报日期,申报项目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等相关约定正常履约;

7. 申报主体(项目公司)自成立以来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项目促建和企业服务科

人:郑永钢

联系电话:028-84876126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

2. 新企业开办支持。对新开办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区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与“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就高不重复)

(一)申报对象

1. 政策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且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2. 政策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软件信息、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文体旅游、生态康养等领域,且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申报主体(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报主体(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与“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就高不重复)。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新公司)为服务业企业;

2. 申报主体(新公司)于政策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且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3. 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享受本项奖励不超过3次。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增资本金获取奖励的,仅可按实际出资主体申报1次(企业申报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及出资来源证明);

4.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5. 申报主体(项目公司)自成立以来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项目促建和企业服务科

人:郑永钢

联系电话:028-84876126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

第二条 建设支持

1. 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对经市级认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自持比例等,分梯度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按照成都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认定办法认定为重大项目,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按期推进项目开工、竣工并完成相应产业导入的服务业用地项目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

(二)支持标准

在宗地出让年限内,对宗地建筑面积商业占比达50%及以上,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及以上,且宗地商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序号

宗地商业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

宗地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

奖励标准(万元)

1

≧1亿元

≧50%

500

≧60%

600

≧70%

700

≧80%

800

≧90%

900

≧100%

1000

2

≧2亿元

≧50%

1000

≧60%

1200

≧70%

1400

≧80%

1600

≧90%

1800

≧100%

2000

3

≧3亿元

≧50%

1500

≧60%

1800

≧70%

2100

≧80%

2500

≧90%

2800

≧100%

3000

4

≧4亿元

≧50%

2000

≧60%

2400

≧70%

2800

≧80%

3300

≧90%

3700

≧100%

4000

5

≧5亿元

≧50%

2500

≧60%

3000

≧70%

3500

≧80%

4100

≧90%

4600

≧100%

5000

6

≧6亿元

≧50%

3000

≧60%

3600

≧70%

4200

≧80%

4900

≧90%

5500

≧100%

6000

7

≧7亿元

≧50%

3500

≧60%

4200

≧70%

4900

≧80%

5700

≧90%

6400

≧100%

7000

8

≧8亿元

≧50%

4000

≧60%

4800

≧70%

5600

≧80%

6500

≧90%

7300

≧100%

8000

9

≧9亿元

≧50%

4500

≧60%

5400

≧70%

6300

≧80%

7300

≧90%

8200

≧100%

9000

10

≧10亿元

≧50%

5000

≧60%

6000

≧70%

7000

≧80%

8200

≧90%

9200

≧100%

100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成都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认定办法已认定为服务业重大项目(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参照执行);

2.申报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按期推动项目开工、竣工、完成相应产业导入后,于203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主体(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与《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签订单位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且《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签订单位为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4.申报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以来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项目促建和企业服务科

联系人:郑永钢

联系电话:028-84876126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消费载体升级改造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对建成五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品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等整体进行数字化改造、硬件更新,对改造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改造升级的费用超5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项目改造投入、升级规模等,给予单个改造升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已建成五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品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等的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自主对建成五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品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等整体进行数字化改造、硬件更新,改造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改造升级的费用超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商业综合体:

序号

项目改造投入(万元)

奖励标准(万元)

1

500600(含)

100

2

600700(含)

120

3

700800(含)

140

4

800900(含)

160

5

9001000(含)

180

6

1000以上

200

2.商品市场:

序号

项目改造投入(万元)

升级规模(平方米)

奖励标准(万元)

1

500600(含)

5000—10000(含)

80

10000—20000(含)

90

20000—30000(含)

100

30000以上

110

2

600700(含)

5000—10000(含)

100

10000—20000(含)

110

20000—30000(含)

120

30000以上

130

3

700800(含)

5000—10000(含)

120

10000—20000(含)

130

20000—30000(含)

140

30000以上

150

4

800900(含)

5000—10000(含)

140

10000—20000(含)

150

20000—30000(含)

160

30000以上

170

5

9001000(含)

5000—10000(含)

160

10000—20000(含)

170

20000—30000(含)

180

30000以上

190

6

1000以上

5000—10000(含)

170

10000—20000(含)

180

20000—30000(含)

190

30000以上

200

3.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

序号

项目改造投入(万元)

升级规模(平方米)

奖励标准(万元)

1

5001000(含)

5000—10000(含)

30

10000—20000(含)

40

20000以上

—30000(含)

50

2

10003000(含)

5000—10000(含)

50

10000—20000(含)

60

20000—30000(含)

70

30000以上

80

3

30005000(含)

5000—10000(含)

80

10000—20000(含)

90

20000—30000(含)

100

30000以上

110

4

50008000(含)

5000—10000(含)

110

10000—20000(含)

120

20000—30000(含)

130

30000以上

140

5

800010000(含)

5000—10000(含)

140

10000—20000(含)

150

20000—30000(含)

160

30000以上

170

6

10000以上

5000—10000(含)

170

10000—20000(含)

180

20000—30000(含)

190

30000以上

2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改造升级项目的业主单位或委托运营企业;

2.截至项目启动改造升级时,该项目已建成五年以上;

3.申报项目改造升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备案,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工并实施完成;

4.申报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经营信息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5.文创产业园区需经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体育产业园区需聚集体育企业20家(含)以上且包含不少于1家规上企业,并作为产业园区独立运营;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商业综合体、商品市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

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社体科

联系人:袁以、廖强

联系电话:028-84845114、028-8485224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三条上规(上限)支持

对首次“上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上限”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情况等,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上规”且为首次“上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或新“上限”且为首次“上限”入统的商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首次“上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上限”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由区商务局对接区统计局,确定首次上规/上限入统企业名单,以“免申即享”方式将奖励拨付至企业);

2.对同一年度享受中央、省、市同类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序号

行业

入库规模

奖励标准(万元)

月度入库

年度入库

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00万元及以上

20

15

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批发业

2000万元及以上

15

10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1000万元及以上

12

8

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零售业

500万元及以上

8

5

5

住宿业;餐饮业

200万元及以上

6

3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截至申报日期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免申即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柯赛男

联系电话:028-84874933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四条升规培育支持

鼓励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招引培育租赁场所内企业升规纳统,根据企业行业类别,每新增1家达规(限)纳统企业,给予运营管理方最高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对象

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鼓励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招引培育租赁场所内企业升规纳统,政策有效期内每新增1家达规(限)纳统企业,根据企业纳统行业类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序号

企业入库行业

奖励标准(万元)

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

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批发业

4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零售业

3

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餐饮业;住宿业

2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租赁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经营信息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3.文创产业园区需经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体育产业园区需聚集体育企业20家(含)以上且包含不少于1家规上企业,并作为产业园区独立运营;

4.“新增达规(限)纳统企业”指在入驻相应载体后实现达规(限)纳统的企业;

5.截至申报日期,场所引育并入库纳统的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商贸一科

联系人:柯赛男、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74933、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社体科

联系人:袁以、廖强

联系电话:028-84845114、028-8485224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五条新设商贸企业支持

对新设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实现月度入库,且入库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根据行业类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实现月度入库的新设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序号

所属行业

入库当年销售额

奖励标准(万元)

1

批发

10亿元—20亿元(含)

50

20亿元—30亿元(含)

80

30亿元以上

100

2

零售

3亿元—5亿元(含)

50

5亿元—8亿元(含)

80

8亿元以上

100

3

餐饮

1000万元—1500万元(含)

30

1500万元—2000万元(含)

40

2000万元—3000万元(含)

50

3000万元以上

6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实现月度入库的新设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2.申报主体截至申报日期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六条服务业态拓展支持

对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业企业主辅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的,根据新设企业所属行业和首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立三年内年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的软件信息,交通运输,批发,租赁商务,科技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零售等企业,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及营业收入(销售额),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营奖励。

(一)申报对象

1.

主辅分离新设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通过主辅分离方式新设服务业企业的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业企业;

2.

三年内营收首次达标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通过主辅分离方式新设,且成立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的软件信息,交通运输,批发,租赁商务,科技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零售等行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主辅分离新设企业奖励。根据新设企业所属行业和首年度经营规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业企业奖励:

序号

主辅分离企业所属行业

首年度经营规模

奖励标准(万元)

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00万元以上

20

5000万元以上

50

8000万元以上

80

1亿元以上

100

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业

2000万元以上

15

5000万元以上

40

8000万元以上

60

1亿元以上

80

1.5亿元以上

100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1000万元及以上

10

3000万元及以上

30

5000万元及以上

40

8000万元及以上

60

1亿元以上

80

1.5亿元及以上

100

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零售业

500万元及以上

5

1000万元及以上

15

3000万元及以上

30

5000万元及以上

50

1亿元及以上

80

1.5亿元及以上

100

5

住宿业;餐饮业

200万元及以上

3

800万元及以上

10

2000万元及以上

20

3000万元及以上

30

5000万元及以上

50

8000万元及以上

80

1亿元及以上

100

2.三年内营收首次达标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通过主辅分离方式新设,且成立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的软件信息,交通运输,批发,租赁商务,科技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零售等行业企业,按照当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的2‰给予经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主辅分离行为于政策有效期内完成;

2.

主辅分离后的原企业与新设服务业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

3.主辅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已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商贸一科

联系人:柯赛男、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74933、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七条市场推广支持

对通过参加国内知名行业展会(含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和经贸促进活动拓展全国市场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市场拓展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投入的50%)。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参加国内知名行业展会(含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和经贸促进活动拓展市场的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项目

支持内容

补助比例

上限标准

展位费奖励

对参加国内知名行业展会(含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并租赁标准展位进行展销(每个标准展位应不低于9㎡)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奖励。

按展位租赁、装修,以及人员交通、住宿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兼顾。

每家企业单次展会奖励金额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经贸活动奖励

对参加经贸促进活动(含论坛、推介会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奖励。

按参加活动人员交通、住宿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

每人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家企业单次活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000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知名行业展会(含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举办届数:已连续举办3届及以上(以首次举办时间起算);

(2)展览面积:展览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或展览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3)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

(4)展出时长:展期不少于3天;

(5)行业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经商务部认定的“AAA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及以上等级展会。

3.展位面积、参展人数等以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参展证明、现场照片、会刊等材料为准;

4.申报的展位费、人员费须实际发生,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

5.经贸促进活动须提供省、市、区相关部门公布的活动通知或相关文件;

6.同一事项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鲍继新

联系电话:028-84865337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八条总部结算支持

鼓励总部型服务业企业在区外设置分支机构拓展市场。对区外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销售额)纳入总部核算的,按照单个分支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总部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总部型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在龙泉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销售额)纳入总部核算的,按照单个分支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的2‰给予总部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总部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总部型服务业企业须拥有3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含区内外);

2.纳入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在政策有效期内新成立;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鲍继新

联系电话:028-84865337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九条人才支持

1.支持服务业企业引才。对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符合《成都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规定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引才补贴。其中,引进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人才的,可享受每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引进符合《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紧缺度3星岗位要求或全日制博士的,可享受每人0.3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实施办法

以《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规〔2025〕2号)为准。

(二)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人社局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人:周瑜

联系电话:028-84851306

地   

址: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

2.

新引进服务业人才安家补贴。新引进符合《成都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政策要求的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从引进次月起3年内,给予最高3000元/人·月的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其中,满足《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A、B、C类条件之一的,从引进次月起3年内,给予3000元/人·月的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符合《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紧缺度3星岗位要求,或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一年内引进的,从引进次月起3年内,给予2000元/人·月的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一)实施办法

以《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规〔2025〕2号)为准。

(二)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人社局

责任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人:周瑜

联系电话:028-84851306

地   

址: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

第十条金融支持

1.融资贴息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政策性金融产品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惠蓉贷”“驿享贷”“驿农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3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获得政策性产品融资的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获得的“惠蓉贷”“驿享贷”“驿农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贷款的服务业企业,按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2.申请贴息的贷款发放日期须在政策有效期内;

3.同一笔贷款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金融协调服务科

联系人:罗旸

联系电话:028-84896911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17号

2.

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提供50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区服务业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照担保金额的2%给予融资担保公司奖励。对金融机构向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首次贷款的,按首次贷款金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1.

政策有效期内为我区服务业企业提供50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金融机构;

2.

政策有效期内为我区服务业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3.

政策有效期内为我区无贷款记录服务业企业发放首次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支持标准

1.

对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提供50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我区服务业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照担保金额的2%给予融资担保公司奖励。奖励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3.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首次贷款的,按首次贷款金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奖励的股权投资资金实际到账日期、担保业务发生日期或首笔贷款发放日期须在政策有效期内;

2.

申报“首次贷款奖励”所发放贷款的服务业企业在贷款发放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任何银行贷款记录;

3.

同一笔股权投资、担保业务或贷款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金融协调服务科

联系人:罗旸

联系电话:028-84896911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17号

第十一条服务业行业协会支持

鼓励商贸流通和民生服务等行业建立商(协)会,服务行业内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对全年服务20家(含)以上限上企业,并组织开展展示展销、产品品鉴等促消费活动以及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课题研究、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区域合作等活动不少于10场的行业协会,综合考虑活动投入、促进市场主体品质提升效果、拉动消费成效等,给予单个协会年度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培育协会内会员企业新上规(上限)纳统的,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行业商(协)会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推动会员企业月度纳统的再增加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主要服务对象为我区企业的服务业行业商(协)会。

(二)支持标准

1.综合服务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全年服务20家(含)以上限上企业,且年度开展促消费、行业发展类活动不少于10场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综合评审后,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具体金额根据活动投入、品质提升效果、消费拉动成效等维度综合核定。

2.企业培育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培育会员企业新上规(上限)纳统的,按2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会员企业实现月度纳统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额外按照1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3.同一行业商(协)会同一年度上述两项奖励可叠加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主要服务对象为我区企业的服务业行业商(协)会;

2.申报主体的会员单位中,龙泉驿区的服务业企业不少于20家;

3.申报企业培育奖励的,如同一会员企业同时隶属于多个行业商(协)会,须由该会员企业出具授权书,指定其中一家行业商(协)会作为唯一申报主体;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十二条服务业创新突破发展支持

支持企业通过品牌营销、产品创新、供应链整合等方式发展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含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并形成规模效应,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资金支持。

(一)实施办法

本实施细则对“服务业创新突破发展支持”事项不作具体规定,相关配套细则另行制定并发布。

(二)咨询单位

咨询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咨询科室:政策研究和综合业务科

联系人:尚维锋

联系电话:028-84859936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十三条开展促消费奖励活动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围绕汽车、家电、餐饮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活动期间符合条件的新车购置、家电采购、餐饮消费等给予相应奖励。

(一)实施办法

消费奖励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商务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咨询单位

咨询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咨询科室:商贸一科、商贸二科

联系人:李东营、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52315、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二、分行业促进服务业规模持续壮大

第十四条支持现代物流扩大规模

1.支持现代物流提速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8%、16%、25%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0.8%、1%、1.2%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交通物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8%、16%、25%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0.8%、1%、1.2%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交通物流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物流管理科

联系人:王民浩

联系电话:028-84857757

地   

址:龙泉驿区政务中心736办公室

2.

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首次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交通物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评定的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交通物流企业;

2.首次评定时间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A级物流企业名单的通告日期为准;

3.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所获A级物流企业评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免申即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科室:物流管理科

联系人:王民浩

联系电话:028-84857757

地   

址:龙泉驿区政务中心736办公室

第十五条支持金融服务集聚发展

对独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首次增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缴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持牌地方金融组织,新增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缴增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1.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

2.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持牌地方金融组织。 

(二)支持标准

1.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首次增资且增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按实缴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省级分支机构,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增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持牌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并持有相应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2.申报主体需遵守金融监管各类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首次增资”指申报主体自设立以来的第一次增资行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开展并完成;

4.申请奖励的增资资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缴到位,且相关增资行为已完成变更登记;

5.同一笔增资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财政局

责任科室:金融协调服务科

联系人:罗旸

联系电话:028-84896911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17号

第十六条支持批发贸易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按照其销售额每增加5亿元,再给予2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

对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20%、20%(含)—30%、30%(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20%、20%(含)—30%、30%(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且销售额增速分别达到20%以上、30%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批发企业。

(二)支持标准

序号

销售额(亿元)

增速(%

奖励金额(万元)

备注

1

50亿及以上

10%(含)—15%

50

对超过20%,且高于50亿元的增量部分,按照其销售额每增加5亿元,再给予20万元上台阶奖励。

15%(含)—20%

80

20%(含)以上

100

2

30亿及以上

10%20%

20

/

20%(含)—30%

30

30%(含)以上

40

3

10亿及以上

10%20%

10

/

20%(含)—30%

15

30%(含)以上

20

4

5亿及以上

20%(含)以上

10

/

5

3亿及以上

30%(含)以上

10

/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批发企业;

2.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按照支持标准中“30%以上”增速档次予以支持;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商贸二科

联系人:李东营、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52315、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十七条支持信息软件加快发展

1.支持信息软件企业扩大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

3.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行业平均增速(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4.申报主体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5.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责任科室:信息化推进科、经济运行部

联系人:陈思尧、戚蓝月

联系电话:028-84879383、028-84899744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

2.支持信息软件企业提速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与“支持信息软件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与“支持信息软件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主体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责任科室:信息化推进科、经济运行部

联系人:陈思尧、戚蓝月

联系电话:028-84879383、028-84899744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

3.支持拓展软件信息服务。鼓励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主辅分离,对新设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一年内软件信息业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由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方式新设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由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方式新设,且成立一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即从成立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软件信息业务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主体由非软件企业主辅分离软件业务设立,主辅分离后的原企业与新设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母公司绝对控股);

3.主辅分离新设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已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4.申报主体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5.申报主体年度软件信息业务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软件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责任科室:信息化推进科、经济运行部

联系人:陈思尧、戚蓝月

联系电话:028-84879383、028-84899744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

4.支持开办优质软件信息企业。对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内外上市公司、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新开办的软件信息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开办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上一年度纳入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内外上市公司、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序号

开办三年内年度营收首次达到

奖励标准(万元)

1

2000万元及以上

50

2

5000万元及以上

100

3

8000万元及以上

200

4

1亿元及以上

300

5

2亿元及以上

400

6

3亿元及以上

5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主体须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3.申报主体母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企业,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评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③国内外上市公司,④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

4.申报主体与母公司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原则上为母子公司,且母公司绝对控股);

5.申报主体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6.截至申报日期,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在成都市范围内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

7.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以该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8.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9.同一年度与“支持信息软件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开区企业服务局

责任科室:信息化推进科、经济运行部

联系人:陈思尧、戚蓝月

联系电话:028-84879383、028-84899744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

第十八条支持科技研发高效发展

1.支持新设研发设计企业。鼓励智能网联、新材料、人工智能、半导体装备、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汽车电子、智能装备等重点科技领域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按自愿原则和市场机制,探索产学研结合、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等模式,新设专业化研发机构,开办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区内外相关重点科技领域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拆分新设,且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成立三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由区内外相关重点科技领域企事业单位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内设机构拆分新设,且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拆分新设企业行为于政策有效期内完成;

3.申报主体(拆分新设企业)已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4.

申报主体(拆分新设企业)与原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

5.申报主体申报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6.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该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7.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校院地合作和成果转化科

联系人:郑朝抬、孙铃智

联系电话:028-61432763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5室)

2.支持科技研发企业扩大规模。对科技研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4.同一年度与“支持研发设计企业加速发展”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技术发展服务科

联系人:杨彬、冯馨

联系电话:028-84853903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4室)

3.支持研发设计企业加速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对增加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同一年度与“支持科技研发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对营业收入增加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3.同一年度与“支持科技研发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技术发展服务科

联系人:杨彬、冯馨

联系电话:028-84853903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4室)

4.支持服务型科技企业能级提升。支持“高新企业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在享受“上规”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高新企业规上化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1: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在享受“上规”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高新企业规上化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纳统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上规”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高新企业规上化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2.

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升规纳统;

3.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正常经营且保持在库;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柯赛男

联系电话:028-84874933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一)实施办法

参照《成都经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创新领域实施细则》(成经开新科发〔2025〕6号)中“(一)支持高企量质齐升”执行。

(二)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高技术发展服务科

联系人:杨彬、冯馨

联系电话:028-84853903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

5.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投资。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公共研发平台等重大投资项目,对重点高校、大院大所、科技领军企业或链主企业等牵头或领衔合作创办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重点高校、大院大所、科技领军企业或链主企业等牵头或领衔合作,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公共研发平台等重大项目的投资运营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范围内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公共研发平台等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高校、大院大所、科技领军企业或链主企业等牵头或领衔合作创办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投资奖励:

1.

中期节点奖励:项目规划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当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奖励。

2.

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竣工投运后,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按超出10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以上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申报项目投资运营单位;

2.申报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按期推动项目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后提出申报;

3.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须发生在政策有效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以当期投资完成时间为准);

4.申报项目自立项以来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责任科室:校院地合作和成果转化科

联系人:孙铃智、郑朝抬

联系电话:028-61432763

地   址:经开区南四路325号(成都公路口岸215室)

第十九条支持检验检测做大做强

1.支持检验检测品牌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依法设立运营,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建或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建或新评定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同一个项目拥有多个称号的按一个称号计),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体申报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项目已实际投入运营,且运营场所位于我区范围内;

3.评定时间以国家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认定名单的通告日期为准;

4.申报项目所获资质认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如相关资质设有有效期);

5.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仅以其中一个称号予以奖励;

6.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政策同类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监科

联系人:严小东

联系电话:028-84830262

地   

址:龙泉驿区鸥鹏大道238号509室

2.支持检验检测企业扩大规模。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检验检测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检验检测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质监科

联系人:严小东

联系电话:028-84830262

地   

址:龙泉驿区鸥鹏大道238号509室

第二十条支持商务租赁提质发展

1.

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企业梯度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再给予企业10万元梯度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行业平均增速(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柯赛男

联系电话:028-84874933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

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提速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20%、30%的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1%、2%、3%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20%、30%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1%、2%、3%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3.同一年度与“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柯赛男

联系电话:028-84874933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3.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开办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文化创意、知识产权、涉外服务、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新开办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办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且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评估、法律服务、调查咨询、人力资源、文化创意、知识产权、涉外服务、节能环保、减污降碳等领域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开办三年内年度营收首次达到

奖励标准(万元)

1000万元及以上

10

3000万元及以上

20

5000万元及以上

30

8000万元及以上

50

1亿元及以上

60

1.5亿元及以上

80

2亿元及以上

1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2.申报主体须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3.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以该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联系人:柯赛男

联系电话:028-84874933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4.支持商业载体统一运营。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对产权分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街区等商业载体实施统一运营。对整体运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综合考虑入驻率、入驻企业营收及销售额等,给予运营管理单位累计最高3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通过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对我区产权分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街区等商业载体实施统一运营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整体运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综合考虑入驻率、入驻企业营收及销售额等,按以下分档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以申报时上一完整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运营数据为考核依据:

序号

入驻率

入驻企业累计营收及销售额

奖励标准(万元)

备注

1

70%以上

3亿元及以上

100

政策有效期内同一项目入驻率及营收(销售额)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2

80%以上

4亿元及以上

200

3

90%以上

5亿元及以上

3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主体通过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我区产权分散的商业载体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3.申报项目整体运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或运营协议为准);

4.申报项目截至申报日期已连续正常运营满一年(以首份租约签订时间、首户商户入驻时间或实际开业时间为准);

5.入驻率以申报年度上一自然年度末实际入驻商户面积占可租赁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6.本实施细则所称“统一运营”,指对商业载体实行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推广的规范化运营模式;

7.同一项目同一年度投运以来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二十一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提能发展

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营收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营收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及以上,且年营收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及以上,且年营收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经营许可;

2.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有效凭证为准;

3.年营收增速按“(本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计算,增速数据需与审计报告、纳税申报数据一致;

4.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5.同一年度未享受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收奖励政策。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服务和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吴垚锟

联系电话:028-88455085

地 

  址: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

2.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对新设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营收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设,且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且第二年营收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经营许可;

2.申报主体须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注册成立(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不包括原有企业分立、合并情形。政策有效期内整体迁入的,参照执行;

3.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有效凭证为准;

4.第二年营收增速按“(本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计算,增速数据需与审计报告、纳税申报数据一致;

5.同一年度未享受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新设及营收奖励政策;

6.同一年度与“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服务和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吴垚锟

联系电话:028-88455085

地 

  址: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

第二十二条支持零售业多元发展

1.支持零售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零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按照其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零售额增速达到10%—20%、20%(含)—30%、30%(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零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其中零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超过20%的增量部分,按照其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

2.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其中零售额增速达到10%—20%、20%(含)—30%、30%(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序号

销售额

(亿元)

零售额增速(%

奖励金额(万元)

备注

1

10亿及以上

10%(含)—15%

50

对超过20%,且超过10亿元的零售额增量部分,按照其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万元上台阶奖励。

15%(含)—20%

80

20%(含)以上

100

2

1亿及以上

10%20%

10

/

20%(含)—30%

15

30%(含)以上

2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零售企业(零售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兼营零售的商贸企业,参照执行);

2.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按照支持标准中“30%以上”增速档次予以支持;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支持吃穿用类企业扩大销售。对年零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年零售额增速5%以上的吃穿用类销售企业,按其吃穿用类零售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吃穿用类零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零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年零售额增速5%以上的吃穿用类销售企业,按零售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吃穿用类零售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吃穿用类零售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消费品零售统计分类口径为准;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3.

支持汽车销售企业集聚发展。对授权在我区新建汽车4S店、汽车展销中心、品牌展示中心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追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获得汽车品牌厂商授权,且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建汽车4S店、汽车展销中心或品牌展示中心的汽车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基础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建汽车4S店、汽车展销中心、品牌展示中心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追加奖励:上述新建网点为新能源汽车品牌汽车销售网点的,在20万元奖励基础上,追加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计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仅可享受一次本项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

2.申报的新建网点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并开业运营,且截至申报日期已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3.申报主体须获得汽车品牌厂商出具的授权证明(申请追加奖励的,还须提供新能源汽车品牌授权或主营新能源汽车销售的相关证明),且截至申报日期,相关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4.同一新建网点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4.

支持新设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支持国内外新能源整车(含飞行汽车/eVTOL)企业在我区设立交付中心,且设立当年实现零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设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的国内外新能源整车(含飞行汽车/eVTOL)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设立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实现零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新能源整车(含飞行汽车/eVTOL)销售企业;

2.申报的交付中心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设立并开业运营;

3.本实施细则所称“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是指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连续经营满12个月的首个经营核算周期(企业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的,以次年起连续12个月为统计周期);

4.申报主体首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实际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5.

支持汽车交付中心做大规模。对年零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针对其年零售额增量部分,按照每1亿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营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零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根据其年度零售额相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按照每1亿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本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运营管理单位;

2.本实施细则所称“交付中心”,指主要承担汽车(含传统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飞行汽车、eVTOL等)终端零售、新车交付、基础售后及客户体验等功能的实体经营场所;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6.

支持交付中心开设新门店。支持交付中心在区外新开设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展销中心及品牌展示中心,针对门店规模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门店规模给予单个门店10万元—2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在龙泉驿区外新开设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展销中心及品牌展示中心,且展销中心及品牌展示中心营业收入(销售额)纳入总部核算的,根据新设展销中心及品牌展示中心实际经营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

实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不含)的,单个门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2.

实际经营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单个门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3.本项支持实行累计限额管理,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汽车(含飞行汽车、eVTOL)交付中心运营管理单位;

2.新开设门店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设立,且已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3.新开设门店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纳入申报主体总部核算;

4.新设门店与申报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如业主、运营单位、股权投资、授权经营等);

5.门店实际经营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及现场核查数据为准,公摊面积不计入核算;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与“总部结算支持”政策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7.

支持二手车零售发展。对二手车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按照其二手车年零售额的5‰给予奖励(兼营二手车销售的汽车销售企业参照执行);二手车年零售额高于2亿元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长2亿元、再额外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或兼营二手车销售的汽车销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二手车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至2亿元(含),且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按照其二手车年零售额的5‰给予基础奖励(兼营企业仅核算二手车板块零售额);

2.对政策有效期内,二手车年零售额高于2亿元的二手车零售企业,在上述基础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长2亿元、再额外奖励50万元;

3.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二手车零售企业或兼营二手车销售的汽车销售企业;

2.申报主体二手车销售业务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交易流程规范,相关凭证完整;

3.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二十三条支持住宿业提质发展

1.支持住宿企业扩大规模。对住宿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较上年度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住宿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住宿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5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度销售额较上年度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住宿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销售额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2.支持品牌酒店引进。对国际品牌酒店或管理公司在我区新建高端品牌酒店的,分别给予业主方、项目运营单位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建高端品牌酒店的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1.酒店业主单位:

(1)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建高端品牌酒店总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30%),并正常运营一年,通过竞争性评审,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总投资的1%,对业主方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政策有效期内,酒店业主方引进高端品牌酒店,并正常运营一年,综合考虑酒店的品牌能级、科技应用水平、总投资额、年度营业收入、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给予对业主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予以支持。

2.酒店运营管理单位:

对于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高端品牌酒店的运营企业,且酒店连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综合考虑酒店的品牌能级、科技应用水平、总投资额、年度营业收入、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给予酒店运营管理单位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建高端品牌酒店的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

2.对高端品牌酒店的认定,参照四川省天府旅游名县评审对于高端酒店的认定标准,即凡使用以下品牌的酒店均为高端酒店:丽思卡尔顿、瑞吉、W酒店、宝格丽、华尔道夫、悦榕庄、莱佛士、六善、丽晶、安达仕、柏悦、君悦、凯悦、四季、文华东方、半岛、瑰丽、朗廷、JW万豪、威斯汀、豪华精选、康莱德、索菲特、费尔蒙、洲际、香格里拉、凯宾斯基、万豪、万丽、喜来登、艾美、希尔顿、铂尔曼、瑞士酒店、英迪格、皇冠假日、日航、千禧、温德姆至尊豪庭、豪生、安缦、虹夕诺雅;

3.申报项目须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建或新引进,且截至申报日期,已建成投运并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

4.同一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5.同一事项同时满足“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市场科、投促科

联系人:郑虎、王晶

联系电话:028-84850730、028-64159126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二十四条支持餐饮业品质化发展

1.支持餐饮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销售额增速达到15%(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

2.对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餐饮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支持餐饮总部开设新门店。针对总部型餐饮企业,每开设1家新门店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总部型(连锁型)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总部型餐饮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开设1家新门店,且新门店年销售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总部型餐饮企业2万元奖励,单个总部型餐饮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总部型(连锁型)餐饮企业,且拥有门店数量不少于3家;

2.新开设门店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设立,且已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3.新开设门店的销售额纳入申报主体总部核算;

4.新设门店与申报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与“总部结算支持”政策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二十五条支持房地产服务行业壮大规模

针对新开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房地产服务(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营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于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房地产服务(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序号

年度营收首次达到

奖励标准(万元)

1

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

10

2

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

20

3

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

50

4

5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

80

5

8000万元(含)至1亿元

120

6

1亿元(含)至2亿元

160

7

2亿元(含)至3亿元

200

8

3亿元及以上

3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房地产服务(含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2.申报主体须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3.截至申报日期,申报主体已持续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满1年及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首次达”,是指企业自设立以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以该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5.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性总部企业”,指合法合规经营,并履行纳税、纳统、结算等职能,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开展跨省经营,发展达到较大规模、承担全国性总部功能、具备行业影响力、作出财税贡献的企业;

6.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性总部企业”,指合法合规经营,并履行纳税、纳统、结算等职能,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开展跨省经营,发展达到较大规模、承担区域性总部功能、具备行业影响力、作出财税贡献的企业;

7.申报主体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须拥有或被授权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省外(含境外)不少于1家;

8.同一企业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物业管理科(物业服务企业)

       交易租赁科(房产租赁企业)

       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中介企业)

联系人:陈兵、陈康述、赵璐

联系电话:物业管理科:028-84857118

交易租赁科:028-84861601

房产交易中心:028-84843999

地   址:龙泉驿区建设路195号

第二十六条支持居民服务行业加快发展

1.支持居民服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且增速达到15%—20%(含)、20%—30%(含)、30%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超过30%的增量部分,按照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再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2.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且增速达到15%—20%(含)、20%—30%(含)、30%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超过30%的增量部分,按照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上台阶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200万元;

4.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照“就高不重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企业申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增速要求:

(1)申报支持标准1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行业平均增速(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2)申报支持标准2或3的,无上年同期基数的新设企业,按照该支持标准中“30%以上”增速档次予以支持。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社区商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科

联系人:王懿霖

联系电话:028-8845465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

支持居民服务企业连锁化发展。鼓励总部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对新开设门店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每个新门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总部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全市范围内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达到5家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按每个新开门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总部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总部型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企业;

2.申报主体在全市范围内拥有直营连锁门店不少于5家,其中,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开设且已正常经营满一年的门店不少于5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

4.新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须位于本市范围内,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设立并持续正常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5.本实施细则所称“正常经营”,是指门店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持续的经营收入记录,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6.新开设门店须实行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价格体系的“五统一”规范化运营模式;

7.同一项目(新门店)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与“总部结算支持”政策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社区商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科

联系人:王懿霖

联系电话:028-8845465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二十七条支持文体娱乐业提速发展

1.支持文体娱乐业企业加快发展。对文体娱乐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较上年度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文体娱乐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及以上的文体娱乐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文体娱乐业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2.支持开办优质赛演服务企业。鼓励开办经营范围为从事演艺、赛事活动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育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且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演艺、赛事活动产业链上下游文体娱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且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从事演艺、赛事活动产业链上下游经营范围的文体娱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序号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奖励标准(万元)

1

2000万元

最高20万元

2

5000万元

最高50万元

3

8000万元

最高80万元

4

1亿元

最高100万元

奖励金额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度、对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综合确定。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收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办,且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演艺、赛事活动产业链上下游文体娱企业;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需包含艺人(体育)经纪、票务运营、舞美产研、原创音乐培育、版权运营、体育器材/装备供应、体育培训等相关内容;

3.企业正常经营,且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与“支持文体娱乐业企业加快发展”政策就高不重复。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竞体科

联系人:袁以、张为芳

联系电话:028-84845114、028-84618865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3.支持音乐演艺产业聚集发展。鼓励文化创意、音乐演艺向相应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内入驻且正常经营满两年的音乐演艺企业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园区内文化创意、音乐演艺等企业累计营收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支持方向1:对新认定为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或同等荣誉的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项目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的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项目为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认定或同等荣誉;

3.申报项目获评相关荣誉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认定文件或公告日期为准;

4.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2:对园区内入驻且正常经营满两年的音乐演艺企业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所运营园区内入驻且正常经营满两年的音乐演艺企业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的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文化产业园区(音乐演艺类)的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项目为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持续正常运营;

3.截至申报之日,园区内入驻并正常经营满两年的音乐演艺企业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

4.

本实施细则所称“入驻企业”,指在园区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有固定办公场所、正常经营记录)的音乐演艺类企业,或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正式入园协议并实际入驻经营的音乐演艺类企业;

5.

本实施细则所称“正常经营满两年”,指企业自与园区签订入驻租赁合同以来在园区内持续经营满24个月,且申报时仍在正常经营;

6.

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3:园区内文化创意、音乐演艺等企业累计营收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所运营园区内文化创意、音乐演艺等企业年度累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台阶的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园区内文化创意、音乐演艺等企业年度累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音乐演艺类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2.本实施细则称“首次达到”,指自园区运营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4.支持旅行社市场拓展。对旅行社符合《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旅行社市场拓展条款认定条件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并从事省外、境外来蓉游客接待,且已获得《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成文广旅发〔2025〕4号)“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国内客源”及“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入境客源市场”政策资金奖励的旅行社。

(二)支持标准

对旅行社符合《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旅行社市场拓展条款认定条件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并从事省外、境外来蓉游客接待的旅行社;

2.申报主体已获得《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成文广旅发〔2025〕4号)“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国内客源”及“支持市场主体开拓入境客源市场”政策资金奖励;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免申即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市场科

联系人:郑虎

联系电话:028-8485073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三、多领域提升服务业特色品牌能级

第二十八条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在我区开设的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上述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1.政策有效期内,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在我区新开设的首店运营管理单位;

2.政策有效期内,新招引入驻符合条件首店的我区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1.对国际、国内知名生活性服务业品牌,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新开设的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且持续经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引进上述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四川、成都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首店应满足:

(1)中国内地首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知名国内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原则上该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福布斯发布的《线上最受欢迎奢侈品牌TOP1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赢商网发布的《季度热搜品牌榜》《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餐厅榜单;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各省发布的省级老字号名单;

知名国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首家线下实体门店。该品牌须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同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Magazine》等)对该品牌宣传5次(含)以上;

(2)四川首店:符合上文中国(内地)首店品牌清单内的品牌在四川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门店;

(3)成都首店:符合上文中国(内地)、四川首店品牌清单内的品牌在成都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门店。或者品牌已获省级(含)以上依法经营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成都设立的第1家线下实体门店;

(4)申报中国(内地)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申报四川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在除四川省以外的其他城市开设有实体门店;申报成都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在除成都以外的其他城市开设有实体门店;

(5)截至申报日期,申报首店已持续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

(6)申报首店政策的主体(店铺)须已获得品牌官方授权且截至政策申报时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或申报主体为品牌直接持有企业;

(7)申报的首店品牌已完成品牌商标注册,品牌注册中或尚未注册的,不适用本条款。

2.商业综合体应满足: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

(2)政策有效期内,申报主体新招引符合上述条件的首店入驻其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并签订3年(含)以上入驻协议。

3.所有项目应满足:

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二十九条支持数字电商高质量发展

1.支持数字电商集群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楼宇、园区入驻且经营满1年(含)以上供应链服务、直播服务、数据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达30家及以上、50家及以上、100家及以上的,经审定,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方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数量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楼宇、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楼宇、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

数量

奖励标准(万元)

30家(含)—50

50

50家(含)—100

80

100家及以上

10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楼宇、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主体所运营的楼宇、园区位于我区范围内;

3.截至申报日期,楼宇、园区内入驻的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数量达到30家及以上,且在楼宇、园区内办公经营满1年(12个月)及以上;

4.申报所涉及的入驻企业须为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上游企业:为电子商务提供商品供应、品牌授权、供应链管理等服务的企业;(2)中游企业:提供电商平台运营、直播服务(MCN机构、主播经纪)、数据服务、技术服务、营销推广等专业服务的企业;(3)下游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入驻企业的认定以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据,且主营业务须与电子商务活动直接相关。)

5.同一事项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支持直播电商聚能发展。对在抖音、淘宝、小红书等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年度综合排名前30的头部主播新开办电子商务企业(含MCN机构、直播销售公司等),并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企业设立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实际销售额分梯度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由近两年在抖音、淘宝、小红书等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综合排名前30位的头部主播,新设成立并在我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含MCN机构、直播销售公司等)。

(二)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设立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实际销售额,按照以下标准分梯度给予奖励:

实际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奖励100万元;实际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以此类推,实际销售额20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含MCN机构、直播销售公司等);

2.本实施细则所称“头部主播”排名,以抖音、淘宝、小红书等主流电商直播平台官方发布的年度综合排名榜单(或官方出具的排名证明文件)为准;

3.申报主体与“头部主播”之间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权控制、核心合伙人等;

4.本实施细则所称“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是指企业自设立之日起连续经营满12个月的首个经营核算周期(企业设立当年不足12个月的,以次年起连续12个月为统计周期);

5.申报主体首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实际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3.支持电商平台规模发展。对年度交易额达5亿元及以上,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MCN直播运营机构),按照交易额及服务收入规模分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为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带货MCN机构。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平台年度交易额达5亿元,且交易平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MCN直播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且平台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交易额每增加1亿元且平台服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为相应网络交易平台(MCN直播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主体;

2.申报平台已依法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或经营许可(如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3.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4.支持电商企业提能发展。对网络销售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照较上一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并通过自建平台或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照较上一年度网络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2.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5.支持商贸企业线上拓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采用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线上网络销售业务,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同经营规模,分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采用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拓展线上网络销售业务的传统商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达标当年度经营规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奖励标准(万元)

2000万(含)—5000

10

5000万(含)—8000

30

8000万及以上

5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

2.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商贸企业”,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拓展线上网络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3.申报主体的首次线上网络销售业务拓展行为须发生在政策有效期内(以店铺上线时间、首笔线上交易时间或平台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6.

支持居民服务数字化升级。对通过自建或第三方网络平台拓展线上业务,且年营收达500万元以上(其中线上营收占比30%以上)的家政服务、理发美容、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其数字化升级投入、线上营收规模等,给予最高10万元升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通过自建或网络平台首次拓展线上业务的家政服务、理发美容、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数字化升级投入规模及线上营收规模,按以下标准分梯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数字化升级投入

线上营收规模

支持比例

最高奖励金额

5万元—10万元(含)

150万元(含)—300万元

按审定投入的50%

5万元

10万元—20万元(含)

300万元(含)—500万元

按审定投入的60%

8万元

20万元以上

500万元及以上

按审定投入的70%

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家政服务、理发美容、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业企业;

2.申报主体的首次线上业务拓展行为须发生在政策有效期内(以店铺上线时间、首笔线上交易时间或平台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准),且已实施完成;

3.申报奖励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中通过线上交易平台(包括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须达到30%(含)以上;

4.数字化升级投入范围包括:数字化软硬件设备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或升级费、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费(年费、技术服务费等)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日常办公费、人员工资、水电费、流动资金等间接费用投入;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社区商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科

联系人:王懿霖

联系电话:028-8845465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条支持商贸业企业集群发展

对采取统一核算方式,运营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的企业,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3亿元—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采取统一采购、统一收银、统一核算方式运营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的商贸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采取统一核算方式,运营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3亿元—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连锁企业、商圈等的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主体采取统一采购、统一收银、统一核算方式开展项目运营;

3.本实施细则所称“首次达到”,是指自企业运营相应项目以来,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不适用该政策条款);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一条支持银发经济融合发展

1.支持医康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大型康养(适老)综合服务体、高端康复康养中心(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支持已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改建(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打造专业化医养结合机构。对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改建(扩建)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类别及经营规模,分梯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1: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大型康养(适老)综合服务体、高端康复康养中心、康复医院及护理院(站)、医养结合机构。对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类别及经营规模,分梯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投资新建大型康养(适老)综合服务体、高端康复康养中心、康复医院及护理院(站)、医养结合机构的社会办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总投资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新建多个项目的,累计享受本条款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申报项目投资运营单位;

2.申报项目须在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策发布前已签订合同但同一宗地无已建成医养机构的,视为新建项目);

3.申报项目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养结合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养老机构备案);

4.大型康养(适老)综合服务体应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清晰,养老及健康行业(包含在《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目录》(国家统计局令30号)内)的实际正在运营的面积在整个综合体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高端康复康养中心应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清晰,养老及健康行业(包含在《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目录》(国家统计局令30号)内)的实际正在运营的面积在整个综合体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

5.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卫医政发〔2012〕17号)、《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以及同期国家、省、市、区卫健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对相应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同期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的最新文件规定;

6.申报项目物业权属清晰,新建建筑面积需达到10000㎡以上(具体以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合法证书上所标注的面积为准);

7.项目实际建设投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

8.康复医院及护理院(站)、医养结合机构的员工数量不少于100人(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9.康复医院编制床位不少于200张、护理院(站)编制床位不少于100张;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床位不少于100张,养老床位不少于300张;

10.同一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医疗床位为主(医疗床位多于养老床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科室:健康服务业与规划建设科

联系人:朱洪伟

联系电话:028-68363560

地   

址:龙泉驿区永安路169号

2.养老服务为主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民政局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和产业促进科

联系人:钟超凡

联系电话:028-84869350

地   址: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3.大型康养(适老)综合服务体、高端康复康养中心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项目促建和企业服务科

联系人:郑永钢

联系电话:028-84876126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支持方向2:支持已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改建(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打造专业化医养结合机构。对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改建(扩建)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类别及经营规模,分梯度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养老机构备案的社会办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将现有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通过改建(扩建)方式升级为医养结合机构,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改建(扩建)多个项目的,累计享受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养老机构备案的社会办机构;

2.申报主体为原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合法运营主体;

3.同一宗地已有建成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在此基础上改建(扩建)新增医养结合功能的,视为改建(扩建)项目;

4.申报项目须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改建(扩建)、取得相应的医疗及养老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备案),并正式投入运营;

5.申报主体在申报上一年度,医疗机构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养老机构未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申报项目物业权属清晰,改建或新增加的建筑面积需达到5000㎡以上(具体以不动产权证或相关合法证书上所标注的面积为准);

7.申报项目实际建设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

8.申报主体的员工数量不少于100人(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9.提供养老床位不少于300张(含原机构),医疗床位不少于100张(含原机构)且年度养老床位总入住率不低于80%(含原机构);

10.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医疗床位为主(医疗床位多于养老床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科室:健康服务业与规划建设科

联系人:朱洪伟

联系电话:028-68363560

地   

址:龙泉驿区永安路169号

2.养老床位为主(养老床位多于医疗床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民政局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和产业促进科

联系人:钟超凡

联系电话:028-84869350

地   址: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2.

支持银发经济示范应用。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试点或产业示范项目、企业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级银发经济相关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认定的单位。

(二)支持标准

1.对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银发经济相关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同一项目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核定奖励金额,取其中一种执行:

支持依据

核定标准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按建筑面积

5万㎡及以上

10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

5万㎡以下

50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按项目投入

1亿元及以上

10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

1亿元以下

50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按年度营收

1亿元及以上

100万元

50万元

20万元

1亿元以下

50万元

25万元

1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项目每年分别择优支持不超过1个、2个、3个(以认定文件落款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同一时间并列认定的均予支持);

3.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获得本条款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级银发经济相关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认定的单位;

2.申报主体主营业务属于《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或后续更新版本目录范围;

3.申报项目须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且截至申报日期认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

4.成都市内的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政策措施扶持范畴;

5.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民政局

责任科室:老龄工作和儿童福利科

联系人:杨奉静

联系电话:028-84853355

地   址: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3.

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服务品质。对养老机构参加省、市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成功获评五级、四级、三级一般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推选的护理员在国家、省、市级护理员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护理员所在机构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1:本地养老机构参加省、市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成功获评三级、四级、五级一般养老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参加省、市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且成功获评三级、四级、五级一般养老机构。

(二)支持标准

按照三级、四级、五级的一般养老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机构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已开办运营满1年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2.申报主体须依法办理登记并完成备案,且截至申报日期备案仍在有效期内;

3.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民政部门正式发布的评定结果文件或公告日期为准);

4.申报主体不存在《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一般养老机构》所列一票否决情形;

5.申报主体严格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因侵害老年人权益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或法律纠纷;

6.同一事项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民政局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钟超凡

联系电话:028-84869350

地   址: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支持方向2:养老机构推选的护理员在国家、省、市级护理员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护理员所在机构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推选的护理员在国家、省、市级护理员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养老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养老机构推选的护理员在国家、省、市级护理员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护理员所在机构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已备案的养老机构;

2.获奖护理员须为申报机构的在职员工,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截至申报日期仍在职;

3.获奖护理员须按照国家、省、市护理员技能竞赛通知要求,经逐级选拔取得参赛资格并最终获得名次;

4.获奖时间须在政策有效期内,以竞赛主办单位发布的获奖文件、证书日期或官方公告为准;

5.同一护理员在同一竞赛项目中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累计;

6.同一养老机构因同一护理员同一获奖事项已获得中央、省、市同类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或按差额补足)。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民政局

责任科室: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钟超凡

联系电话:028-84869350

地   址:龙泉驿区文明东街11号

第三十二条支持消费新场景营造

鼓励特色街区、夜间经济、智慧商圈等消费新场景打造。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特色消费场景(含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旅游街区等)的,分别给予投资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运营管理的项目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特色消费场景(含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旅游街区等)的投资运营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特色消费场景(含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旅游街区等)的,分别给予投资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项目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投资运营机构;

2.申报项目位于我区范围内,且由申报主体实际投资运营;

3.申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特色消费场景,获评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认定文件或公告日期为准;

4.截至申报日期,申报项目特色消费场景称号仍在有效期内;

5.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三条支持沉浸式融合项目建设

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深度整合文化IP、商业消费与旅游体验的沉浸式文商旅融合项目。依据项目的融合模式创新性、IP能级、科技应用水平、业态丰富度以及总投资额、年度营业收入、年度游客接待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首年拨付60%,次年将结合项目对周边商业的带动效应、消费转化能力及品牌影响力等运营绩效评估结果,拨付剩余40%。

(一)实施办法

本实施细则对“支持沉浸式融合项目建设”事项不作具体规定,相关配套细则另行制定并发布。

(二)咨询单位

咨询部门1: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咨询科室:产业科、投促科

联系人:袁以、王晶

联系电话:028-84845114、028-64159126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咨询部门2:龙泉驿区商务局

咨询科室:政策研究和综合业务科

联系人:尚维锋

联系电话:028-84859936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四条支持特色餐饮品牌打造

1.支持餐饮“老字号”认定。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且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国家级“老字号”或省级“老字号”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餐饮企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老字号”,入选时间以商务部门正式发布认定文件或公告日期为准;

3.截至申报日期,申报项目“老字号”认定仍在有效期内;

4.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5.同一企业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支持餐饮品牌高端化发展。对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综合考虑企业“星级”和经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黑珍珠餐厅”、米其林上星餐厅首次落户我区开店的,参照执行)。荣誉评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1.首次入选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运营的餐厅首次入选美团“黑珍珠餐厅”指南或米其林指南的餐饮企业;

2.首次落户奖励:在区外运营餐厅已入选美团“黑珍珠餐厅”指南或米其林指南,并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在我区开设新门店的餐厅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企业,综合考虑“星级/钻级”及年销售额,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荣誉评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门店“星级”“钻级”

年销售额

奖励标准(万元)

一星(一钻)

500万元以上

50

二星(二钻)

800万元以上

100

三星(三钻)

1000万元以上

300

其他

200万元以上

20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餐饮企业;

2.申报主体(店铺)已获得相应餐饮品牌的官方授权,且截至申报日期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或申报主体为相应餐饮品牌的直接持有企业;

3.申报“首次入选奖励”的,餐厅须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入选美团“黑珍珠餐厅”指南或米其林指南(以榜单正式发布日期为准);

4.申报“首次落户奖励”的须同时满足:(1)原上星/钻餐厅须在区外已入选,且截至申报之日评价结果仍在有效期内;(2),在我区新开设的餐厅为首次落户,且新店运营公司(申报主体)与原上星/钻餐厅运营企业之间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关联;

5.“其他”指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或米其林指南,但未获得星级/钻级评定的餐厅;

6.同一项目同时入选两个榜单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7.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3.支持餐饮企业争创品牌。对被各级商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首次评定为名店、名菜、名小吃的,分别给予名店最高15万元、名菜最高8万元、名小吃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所运营的餐厅、菜品首次被各级商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菜”“名小吃”的餐饮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评定层级

“名店”奖励

“名菜”奖励

“名小吃”奖励

国家级

15万元

8万元

3万元

省级

8万元

4万元

2万元

市级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2.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评“名店”“名菜”“名小吃”的,可叠加享受相应奖励;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评“名菜”“名小吃”的数量合计超过2个的,按不超过5个给予奖励(即“名菜”和“名小吃”合并计算,最多奖励5个,单个奖项奖励标准不变);

4.政策有效期内,“名店”“名菜”“名小吃”评价等级上台阶的,按差额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餐饮企业;

2.申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名店”“名菜”“名小吃”评定,获评时间以专业机构正式发布的评定结果或商务部门确认文件为准;

3.同一称号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二科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五条支持特色文旅品牌打造

1.“赛演+旅游”品牌活动支持。鼓励酒店、餐饮、商业综合体等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品牌打造。对区内酒店、餐饮、商业综合体等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活动,且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销售额)规模及增速等,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政策有效期内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相关活动的酒店运营企业、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餐饮、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对政策有效期内,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相关活动,且年营业收入(销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10%—20%(含)、20%—30%(含)、30%以上,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2.对酒店运营企业:

对政策有效期内,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品牌活动,且年销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酒店,根据酒店提供的运动员或观演人员入住酒店的佐证材料,按50元/间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酒店运营企业、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2.申报主体所运营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相关促消费活动;

3.申报企业须提供参与“跟着赛事、演唱会去旅行”相关促消费活动的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期间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现场照片等;酒店入住人员信息与观演参赛票证人员信息需一致,入住时间包含赛事赛程期间、演唱会活动前一天或当天;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酒店运营企业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宣管科、市场科

联系人:刘慧、郑虎

联系电话:028-64159309、028-8485073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2.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商贸二科

联系人:李东营、何荣

联系电话:028-84852315、028-84869008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音乐演艺品牌IP运营支持。对成功打造原创音乐演艺活动品牌IP,并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IP市场价值、品牌影响力、活动规模等,给予单个品牌IP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品牌IP培育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对在我区年累计售票10万张及以上的演出企业,给予当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我区举办大型演艺节会的企业,同一活动或单场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且规模1万人以上的,按照最高30万元/活动、场次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4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区外举办大型演艺节会,同一活动或单场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15万元/活动、场次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营业性演出,对年度举办场次100场及以上或举办1万人以上规模演出30场及以上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演艺企业向演出场所集聚发展,按照演出场所经营的演艺企业所获本政策年度奖励的10%,给予演出场所运营企业最高4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1:对成功打造原创音乐演艺活动品牌IP,并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IP市场价值、品牌影响力、活动规模等,给予单个品牌IP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享受品牌IP培育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持续举办,且截至申报日期已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的原创音乐演艺活动品牌IP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IP,综合考虑IP市场价值、品牌影响力、活动规模、活动票房(营收)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按不高于单个品牌IP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年度的实际营收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政策有效期内单个品牌IP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运营企业累计享受本项奖励的品牌IP不超过3个。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原创音乐演艺活动品牌IP运营企业;

2.申报主体为品牌IP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含合法持有人),或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家授权并实际承担该IP运营责任的企业;

3.申报奖励的品牌IP的首次举办时间不得早于2023年1月1日;

4.原创音乐演艺活动品牌IP包括原创舞台剧目、音乐节、实景演艺、数字文创等;

5.申报奖励的品牌IP自首次举办之日起,至申报日期已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

6.申报奖励的品牌IP在政策有效期内持续举办,且申报时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7.同一品牌IP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2:对在我区年累计售票10万张及以上的演出企业,给予当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或提供票务服务的平台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累计售票10万张(含)—15万张、15万张(含)—20万张、20万张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2.申报主体为所涉营业性演出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或受委托提供票务服务的平台企业;

3.申报所涉营业性演出须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在政策有效期内于我区范围内举办;

4.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申报的,演出票房收入须纳入申报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票务平台企业申报的,不要求票房收入纳入其主营业务收入,但须提供受委托开展票务服务的有效证明;

5.同一演出活动由多家企业或机构主(承)办、执行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6.同一演出活动存在多家申报主体的,按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票务平台企业的顺序优先确定申报资格;

7.售票数据以自然年度(1—12月)为统计周期,售票张数指通过合法票务系统售出的实际有效票张数(不含赠票、工作票等非销售票);

8.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联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3:对在我区举办大型演艺节会的企业,同一活动或单场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且规模1万人以上的,按照最高30万元/活动、场次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4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举办大型演艺节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同一活动或单场演出(以单次演出许可或批准文件为准)同时满足票房收入和活动规模要求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票房收入

活动规模累计

奖励金额

300万元(含)—1000万元

不低于1万人

5万元

1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不低于2万人

10万元

2000万元(含)—3000万元

不低于3万人

15万元

3000万元(含)—4000万元

不低于4万人

20万元

4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不低于5万人

25万元

5000万元及以上

不低于6万人

30万元

2.同一活动由多场演出构成的,可按累计票房收入和累计活动规模合并计算;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大型演艺节会举办企业;

2.申报主体为所涉大型演艺节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

3.申报所涉大型演艺节会须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含音乐节、啤酒节、灯会等大型节会活动的专项批准),并在政策有效期内于我区范围内举办;

4.申报所涉大型演艺节会票房及相关营收须纳入申报主体主营收入;

5.同一演艺节会由多家企业或机构主(承)办、执行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6.同一演艺节会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同一演艺节会同时满足支持方向2“对在我区年累计售票10万张及以上的演出企业,给予当年最高50万元奖励”申报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责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4:对企业在区外举办大型演艺节会,同一活动或单场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15万元/活动、场次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龙泉驿区外举办大型演艺节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同一活动或单场演出(以单次演出许可或批准文件为准)票房收入达到相应档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序号

票房收入

奖励金额

1

300万元(含)—1000万元

2万元

2

1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万元

3

2000万元(含)—3000万元

5万元

4

3000万元(含)—4000万元

8万元

5

4000万元(含)—5000万元

10万元

6

5000万元及以上

15万元

2.同一活动由多场演出构成的,可按累计票房收入合并计算;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大型演艺节会举办企业;

2.申报主体为所涉大型演艺节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执行单位;

3.申报所涉大型演艺节会须依法取得举办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含音乐节、啤酒节、灯会等大型节会活动的专项批准),并在政策有效期内于龙泉驿区外举办;

4.申报所涉大型演艺节会票房及相关营收须纳入申报主体主营收入;

5.同一演艺节会由多家企业或机构主(承)办、执行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6.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责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5:支持举办营业性演出,对年度举办场次100场及以上或举办1万人以上规模演出30场及以上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合法运营、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演出场所运营企业,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奖励,同一场所同一年度取高不重复:

1.对政策有效期内,举办单场规模300人及以上的演出,年度演出累计达到100场(含)—200场、200场(含)—300场、300场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演出累计达到100场及以上,且规模达到10万人次(含)—20万人次、20万人次(含)—30万人次、30万人次及以上的演出场所,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政策有效期内,年度举办1万人以上规模演出30(含)—50场以上、50(含)—70场以上、70场(含)以上的演出场所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运营、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

2.申报主体为申报演出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

3.申报年度内,在该场所举办的单场规模300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场次累计达到100场及以上,或者年度演出累计达到100场及以上且总规模达到10万人次及以上,或者年度举办1万人以上规模演出30场及以上;

4.“营业性演出”指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并与演出场所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演艺活动;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责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支持方向6:鼓励演艺企业向演出场所集聚发展,按照演出场所经营的演艺企业所获本政策年度奖励的10%,给予演出场所运营企业最高4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演艺公司入驻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演出场所引进演艺公司,按照该演艺公司设立之日起首个顺延年(12个月)内获得我区政策性奖励资金总额(不含针对人才个人的奖励)的10%,给予引进该企业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演出场所引进多家演艺公司的,奖励可累计计算。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运营、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场所运营企业;

2.申报主体为申报演出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

3.申报主体须全过程参与申报演艺公司的引进和落户,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入驻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且该公司已实际入驻经营;

4.新引进的演艺公司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在设立或整体迁入;

5.新引进演艺公司已获得我区用于支持演艺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奖励资金;

6.同一演艺公司仅可由一家演出场所申报引进奖励;

7.同一事项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8.同一事项同时满足“支持文体娱乐业提速发展”和“支持音乐演艺产业聚集发展”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

责任人:袁以

联系电话:028-84845114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三十六条支持举办市场促消费活动

支持我区各大商圈、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市场化举办专场促消费活动、创新打造文商体旅融合消费场景、开拓线上销售渠道。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文创园区举办的主题市集、快闪活动、大型展销会等专场促消费活动及首发、首展活动,且活动纳入市级及以上促消费活动计划的,综合考量活动规模及实施效果等,给予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该奖励按年度兑付,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支持标准

1.举办主题市集、大型展销会类:单次参与商户数20以上,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次参与商户数50以上,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

2.举办快闪、首发、首展活动:按照单次活动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

3.以上奖励按年度进行兑付,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经营信息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3.文创产业园区需经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体育产业园区需聚集体育企业20家(含)以上且包含不少于1家规上企业,并作为产业园区独立运营;

4.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1.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商贸一科

联系人:李东营

联系电话:028-84852315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2.文创及体育产业园区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产业科、社体科

联系人:袁以、廖强

联系电话:028-84845114、028-8485224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三十七条支持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按照活动规模、能级、成效等,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享受不超过6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商业展览、专业会议、行业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商业展览:

项目总体运营投入

展出总面积

展商数量

奖励标准

200万元(含)以上

5000平方米及以上

30家及以上

40万元

300万元(含)以上

10000平方米及以上

50家及以上

60万元

400万元(含)以上

20000平方米及以上

80家及以上

80万元

500万元(含)以上

40000平方米及以上

100家及以上

100万元

2.专业会议、行业论坛、创投路演:

项目总体运营投入

参会人数

奖励标准

50万元(含)以上

100人及以上

10万元

100万元(含)以上

200人及以上

20万元

200万元(含)以上

500人及以上

40万元

300万元(含)以上

800人及以上

6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活动或项目在我区辖区范围内举办;

2.活动举办前按程序向区商务局进行书面备案;

3.商业展览:项目总体运营投入200万元(含)及以上;展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展出面积以主办方与场地方签订租赁合同为准;展期2天(含)以上;

4.专业会议、行业论坛、创投路演:项目总体运营投入50万元及以上;参会人数超过100人;

5.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6.同一活动或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主(承)办的,经主(承)办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统一进行申报;

7.同一主(承)办单位同一年度举办的同类型活动/项目累计支持数量不超过4个;

8.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支持。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商务局

责任科室: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鲍继新

联系电话:028-84865337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23号

第三十八条支持承办高能级体育赛事

对连续落户我区3年及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每年400万元、120万元奖励;一次性举办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分别给予赛事承办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区范围内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一次性举办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

(1)对于较重大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按照每项体育赛事不超过活动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化(即对外商业赞助及售票)的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赛事观众人数累计超过1万人(含)、超过3万人(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于特别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按照每项体育赛事不超过活动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

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的国际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

(1)对于较重大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按照每项体育赛事不超过活动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化(即对外商业赞助及售票)的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赛事观众人数累计超过1万人(含)、超过3万人(含)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于特别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按照每项体育赛事不超过活动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120万元奖励。满足举办3年及以上赛事活动,并在前两年每年已获得一次性举办赛事活动奖励的,按上述标准差额补齐每年奖励。

3.

同一赛事活动由多家企业主(承)办、执行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体育赛事主(承)办、执行企业;

2.

赛事活动在我区辖区范围内举办;

3.

赛事活动举办前按程序向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进行书面备案;

4.

申报主体为举办赛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

5.

体育赛事观众人数累计数主要指该项赛事购票观众和赠票观众总和;

6.

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7.

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市上级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条款。但是对于得到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专项资金支持且已经覆盖活动成本的体育赛事活动,区级政策不再给予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竞体科

联系人:张为芳

联系电话:028-84618865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第三十九条支持品牌赛事孵化

对自主创办的品牌赛事活动(连续举办2届以上),根据活动规模及效果综合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孵化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对象

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区范围内举办自主品牌赛事活动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1.企业自主创办品牌赛事活动并连续举办2届以上(含2届),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活动规模、活动运营收入、活动效果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按照不高于单场赛事活动运营费用的50%择优给予奖励,单场赛事活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同一赛事活动由多家企业主(承)办、执行的,经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自主品牌赛事活动主(承)办、执行企业;

2.赛事活动在我区辖区范围内举办;

3.赛事活动举办前按程序向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进行书面备案;

4.申报主体为举办赛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

5.同一年度未享受过区内其他同类政策奖励;

6.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市上级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条款。但是对于得到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专项资金支持且已经覆盖活动成本的体育赛事活动,区级政策不再给予奖励。

(四)申报类型

易申快享

(五)受理单位

责任部门:龙泉驿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责任科室:竞体科、社体科

联系人:张为芳、廖强

联系电话:028-84618865、028-84852240

地   

址:龙泉驿区龙平路123号

四、附则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国家和省市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鼓励企业优先申请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若与国家、省、市其他政策属同类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条款明确执行方式的,从其规定;与区内其他政策属同类奖补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多个支持方向的,根据实际情况,除明确可与其他条款叠加享受的,属于同类支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须合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企业),且不属于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具体支持事项由各受理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和预算安排统筹组织开展申报,并承担评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申报评审。

(六)政策奖励支持资金发放后,若经查实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未达到承诺条件,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有权机关将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并对欺诈骗补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支持事项所需申报材料以受理单位后续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八)本实施细则涉及金额单位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

(九)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政策有效期”如无特别说明,为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7日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项目,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享受本实施细则跨年度条款的单位或项目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关奖励支持,直到政策条款享受完毕。

(十一)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