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全省外贸发展实际,现将《2026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的宣讲和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优化升级贸易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贸易方式对实际产生的成本性费用[成本性费用包括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其中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2种贸易方式增加平台广告、营销推广、尾程配送、网络、接口、宣传推介、压箱、短驳、装卸、入场、场站综合服务、搭建销售平台等费用)。]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力度。贸易方式与贸易产品不重复支持。
(二)强化产贸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重点产品对实际产生的成本性费用[成本性费用包括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力度。贸易方式与贸易产品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重点外向型产业
(三)支持能矿产品进口。对有色金属、金属矿砂、稀土等能矿产品进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建设或进行功能改造提升并投入使用的能矿产品集散中心所产生的仓储功能改造和提升、设备购置和租赁、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和升级、场地租赁或使用等费用给予支持。
(四)支持保税业务综合业务辅助平台建设。支持保税维修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所在园区管委会开展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对云南保税业务综合业务辅助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维服务费用给予支持。
(五)开展农产品出口备案。对新增食品原料种植场及养殖场备案、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等实际种植或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六)开展农产品批次检验(检疫)试点。鼓励企业按照海关有关要求,在出境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环节建立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疫情疫病安全监测,有效实施出厂检验检疫,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对经海关认定批次检验(检疫)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
(七)支持企业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使用,并经属地商务部门认定达到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条件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对其建设所发生的运输设备、打冷设备、查验设施等设施设备投入费用给予支持。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降低跨境贸易融资成本。对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保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押汇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托收贷款等出口方向贸易融资,以及进口押汇融资、进口海外代付融资、进口信用证贷款等进口方向贸易融资当年发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九)降低中小外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成本。支持年进出口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贸易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对其发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十)提升国际品牌实力。对企业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大力培育企业获得AEO高级认证,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
(十一)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对企业或商协会在境外开展品牌推广产生的海外广告投放费用、海报制作及海外媒体宣传费用、建立国际营销网点场地租赁或使用费用等给予支持。
(十二)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对外贸企业受到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因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国际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案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贸易线路。对全省各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和指定口岸首次进口企业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单个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仅补助一次。其中,中药材按指定口岸首次进口品种支持。
五、支持边民能力提升
(十四)边民综合服务项目。对边民合作社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具备必要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报检、报税、结算、法律咨询、物流、培训、订货、销售等活动费用予以支持。
(十五)边民物流服务项目。对边境地区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选定的,为边民提供物流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具备必要资质的第三方购买运输、装卸车辆或者设备费用予以支持。
(十六)边民贷款贴息项目。对边民通过合作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活动产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六、支持边境贸易产业发展
(十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厂房建设租用改造和设备购置费用(包含为提升产品品质、国际竞争力开展研发所购置设备)、国内段运输费用和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十八)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项目。对边境地区生产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并开展落地加工的设备购置费用(包含为提升产品品质、国际竞争力开展研发所购置设备)、国内段运输费用和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十九)边境贸易产业发展综合服务项目。对边境地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具备必要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边境贸易落地加工项目招引、产品推介活动等费用予以支持。
七、支持边境贸易交易市场建设
(二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建设和改造项目。对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建设和改造费用(查验大棚、仓储设施、暂不放行仓库、熏蒸仓库等,查验设备、卡口设备、地磅、信息化系统采购安装等)予以支持。
(二十一)边贸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对在边境地区开展边贸商品、落地加工商品展示销售的专业化市场建设和改造费用(场地设置、交易大棚、信息化系统采购安装等)予以支持。
八、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和市场主体组织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产生的场地租赁、设施设备、网络服务、师资授课、平台使用(建站)、引流(广告)和外贸管理软件使用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事前报备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方案,事后给予支持。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独立站或新媒体(直播)等渠道拓展跨境电商产生的平台使用(建站)、引流(广告)和外贸管理软件使用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二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运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运营企业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维、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网络服务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二十五)支持建设运营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仓运营企业产生的场地建设或租赁、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维、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展销、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尾程配送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二十六)支持省级驻外商务代表处服务海外仓建设运营。对服务促成企业建设运营海外仓的省级驻外商务代表处按照服务企业数量和成效给予奖励。
(二十七)支持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对开展跨境电商活动或项目的州市产生的场地租赁、设施设备租赁、网络服务、会务、宣传、专家评审、师资授课、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维等费用给予支持。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支持。
(二十八)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对帮助企业建设运营跨境电商独立站的市场主体按照开发独立站数量和功能、成效等给予奖励。
九、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提质增量
(二十九)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升级和维护。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联网信息平台和海关查验中心相关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运维服务等费用给予支持。
(三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引流。对正常开展业务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营服务方开设采购聚集区、采购商品展示厅,开展宣传培训或境(内)外客商经贸对接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设备租赁、网络营销、宣传推介等成本费用给予支持。
(三十一)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动。对试点运营企业服务境外采购商、中国—南亚博览会采购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所产生的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检疫查验服务、运输复磅、查验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三十二)支持市场采购贸易组货人集货。对服务市场采购贸易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组货人产生的仓储、租赁、物流、设施设备、网络、接口、推介、舱单、压箱、短驳、装卸、入场、场站综合服务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三十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培育。对2026年新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所产生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运输复磅、查验、信息传输、网络、接口、推介、舱单、压箱、短驳、装卸、入场、场站综合服务费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十、支持航空货运与外贸协同发展
(三十四)支持国际航线全货机运营降本增效。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航线全货机运营或承租企业实际产生的飞机租赁、机场使用、空港进仓、地面操作、装卸与仓储、报关清关、检验检疫、维修保养、货物运输、机身险、航权与航线、航空耗材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
(三十五)支持航空货运进出口企业降本增效。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航空货运开展进出口的企业实际产生的国际航空运输、转关监管车、倒短、地面操作、安检、机场入仓、提货、制单、包装、保险、订舱、检验检疫、地面服务、报关清关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