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锦江区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锦江区国资局 2026年3月19日
锦江区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的工作部署,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满足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的“第一桶金”需求,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锦江转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先投后股”工作坚持“投早投新、市场机制、企业主体、宽容失败”原则,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科技项目支持+股权转化赋能”的结合支持模式。“先投”阶段由科技、财政部门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统筹保障;“后股”阶段即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等形式认缴并获得项目承担企业一定比例股权,后续长期持有,适时实缴、退出。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重点支持锦江区“1+6+6”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布局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高校院所或企业科技成果在锦江就地转化项目;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可实现落地转化项目; 4.“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5.四川省、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项目; 6.其他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高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项目。 (二)支持条件。项目承担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企业为在锦江区辖区内依法经营的科技型企业。以项目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申报时书面承诺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完成注册,并提供经工商登记部门盖章的提档资料; 2.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30%。项目核心团队是指项目承担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可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成员,或专门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机构; 3.项目承担企业现金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科技支持资金支持总额的30%; 4.项目承担企业未获得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三)支持标准。 1.“先投”阶段: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含),对于重大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2.“后股”阶段:除国有股权投资基金认缴的股权外,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 (四)资金拨付及使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以分期拨付的方式,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由中心拨付财政科技资金的50%,“里程碑”考核通过后拨付财政科技资金的50%。“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本方案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使用参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安全。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区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五)支持周期。“先投”阶段科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3年。 三、股权管理 (一)持股数量。由国有股权投资基金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10%,股权比例、数量等须在《项目合同书》中进行约定。 (二)让利机制。允许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让利价格(覆盖前期区级资金、国有资本投入及相应资金成本)回购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最高100%股权。 (三)退出管理。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实施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鼓励其他市场化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受让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 四、职责分工 (一)区科技局 1.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牵头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先投后股”资金年度预算,负责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2.指导区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先投”阶段的项目管理,审批中心上报的项目立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结题等重大事项。 (二)区高成长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1.管理“先投后股”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先投”阶段项目的资金拨付、回收及上缴; 2.负责“先投”阶段的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尽调考察、立项报批、项目签约、资金拨付、跟踪服务、分类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3.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上报审批; 4.定期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先投后股”资金运行情况、项目运行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区财政局 1.会同区科技局设立“先投后股”资金; 2.负责“先投”阶段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下达; 3.指导区科技局对“先投后股”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4.会同区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制度。 (四)区国资局 1.负责指导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后股”阶段的实施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 3.会同区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制度。 (五)各产业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 1.负责做好区域或产业细分领域项目挖掘、初审推荐等工作,建设本区域或产业项目储备库; 2.参与“先投”阶段项目过程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六)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1.参与‘先投’阶段项目协商沟通、尽职调查、确认股权比例和让利比例、项目签约等工作; 2.作为“后股”阶段持股主体,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持股管理、股权退出、股权转让、收益管理等工作。 五、实施流程 (一)项目挖掘 各产业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挖掘和储备优质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立锦江区“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遴选 1.项目申报。中心根据相关工作安排,适时发布“先投后股”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2.初审推荐。项目主谈的产业园区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进行推荐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项目评审。中心、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4. 联合尽调考察。对纳入尽调考察名单的项目,由中心、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其项目团队背景及配置合理性、项目技术先进性、所在行业市场需求强烈程度等情况,形成投资决策名单。已立项的四川省、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项目无需另行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推荐、项目评审、尽调考察,直接由中心、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承担企业三方充分洽谈达成一致后,纳入投资决策名单。 5.项目立项决策。中心牵头组织产业部门、产业园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等对通过尽调的项目进行投资表决,形成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中心将立项建议名单报区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专题会议审定,确定拟立项名单,组织开展公示。中心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 6.项目签约。中心、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助金额、股权比例、退出及让利、违约责任等。 (三)科技项目实施 1.首次拨付。项目完成签约后,中心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将首期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2.“里程碑”考核。中心参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里程碑”考核情况,对项目开展动态跟踪服务,对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拨付后续资金。 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到后,中心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 (四)股权持有及退出 1.投资决策。对于“先投后股”项目,项目评审意见具有与基金立项程序同等效力,尽调后形成的投资决策名单按已完成投资决策程序执行,国有平台公司和基金层面不再另行组织立项和投资决策会议。 2.股权转化。项目完成签约后1年内为股权转化期。股权转化期内,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及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约定开展认缴及工商变更等相关工作。 3 投后管理及退出。由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成都市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投后管理并择机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 六、科技项目管理 (一)信息报送。项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阶段,每季度向中心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在年度结束后向中心提交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项目服务。各产业园区及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成果对接、融资、人才等多方位要素保障服务。 (三)验收评价。项目实施到期后,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中心可参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实施。 (四)需终止实施的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企业和团队人员已尽到勤勉义务,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书约定主要任务或继续推进,项目承担企业应主动向中心申请终止项目,经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科技局并经区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同意后,准予终止实施并进行项目核销,若有结余资金应返还至“先投后股”资金: 1.技术路线不可行: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关键技术无法突破,且无替代方案的。 2.科研保障条件消失: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已不具备履行合同书能力、无法保障项目继续实施的。 3.攻关目标失效:政策改变、市场需求消失、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等导致项目失去意义的。 4.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需撤销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承担单位前,经证实存在以下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取消立项,财政专项资金未下达的不予下达,已下达的从原渠道退回。已立项项目,经证实存在以下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启动项目撤销程序: 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获得申报资质的,以及在项目申报及后续评审、实施、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和存在“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2.抄袭、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的。 3.不接受、不配合“里程碑”考核、验收评价及其他监督检查的。 4.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影响项目执行和验收评价,但未主动办理终止实施手续的。 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前款涉及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回“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的,中心收到退回资金后撤销项目;不愿退回“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的,由中心启动司法程序追回“先投”阶段财政科技资金,强行撤销项目并终止实施。对于强行撤销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参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 中心启动相应处置程序后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项目核销,核销之后应追回损失按规定继续执行: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项目承担企业无力归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收回“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的; 3.进入司法程序后,项目承担企业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工作保障 (一)资金保障。“先投”阶段的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并单独安排,首期投入财政“先投后股”资金1亿元,区财政局当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后续可根据项目支持情况适度增减预算。“先投后股”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里程碑”考核、项目验收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资金中据实列支。 (二)免责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先投后股”试点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在“先投后股”试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1.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决策部署精神; 3.未违反锦江区产业发展规划; 4.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5.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先投后股”项目决策经过充分论证,相关决策符合本方案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6.没有以权谋私。经纪委监委部门确认,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7.主动纠错,对“先投后股”试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先投后股”试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单位、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免责。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个人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风险控制。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遵照市场规律和有关规定,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股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绩效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区科技局是“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中心是“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绩效评价对象。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需要适时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运营管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五)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解释。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研究解决。 (六)本方案自2026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已经执行的项目按原办法继续执行,新项目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