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商务(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商务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部分公开)
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部署,持续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加快推动“电商名城”建设,促进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1.支持外贸扩量提质。支持企业开展AEO认证,对当年获得AEO认证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实际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组织开展“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后备库”评选,对获得优秀型、成长型的后备库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省重点境外展,按照亚洲国家不超过4000元/人、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其他国家不超过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员费补助。对参加市重点境外展(非省重点展)、市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电商(跨境电商)展,给予人员费(仅境外展)和展位费补助,展位费补助不超过70%、人员费参照省重点。对自行参加其他境外展(非省重点展)、电商(跨境电商)展,给予展位费不超过50%补助。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18㎡)、2人,每个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促进商贸流通扩容提质
3.支持消费促进活动。对参加市级消费促进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餐饮)、商业街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项活动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街区不超过20万元。对“苏新消费·销售竞赛”优胜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支持打造消费场景。对获评江苏省夜间消费集聚商圈(步行街)等消费场景点位(具体项目点位和名称以省商务厅每年公布为准),按照不超过当年硬件(如外立面改造、装饰亮化等与促进消费直接相关)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每个场景不超过20万元。围绕“早、中、晚、夜”不同消费时段和“商文旅体”多业态融合新趋势,培育打造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对入选“嗨在宿迁”服务消费新场景年度推进计划的商务领域点位,按照不超过当年硬件(如外立面改造、装饰亮化等与促进消费直接相关)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发展首发经济。对开设江苏首店、宿迁首店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含装修、设备购置)的30%给予实际投入方支持,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等运营主体与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签订2年及以上合作协议,且品牌经认定为首次入驻中心城区的,按照每个品牌不超过1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支持。对新获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支持。
6.支持市场运行监测。对按时报送商品价格、市场销售监测数据的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商贸流通监测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促进电商名城提标赋能
7.支持做强电商示范。对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质性运营电商企业,分别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2‰给予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入选)省级直播电商基地、品牌直播间(案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品牌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电商品牌出海。对在跨境电商平台新开设店铺并稳定运营满6个月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同个平台站点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独立站并有跨境电商实绩的,按不超过独立站建设投入、(云)服务器租赁、宣传推广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电商载体建设。对新建或改造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电商载体,月均电商(跨境电商)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载体内正常经营企业5家以上,按照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开设或改扩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体验消费”跨境保税商品体验店的企业,按不超过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店不超过50万元。
四、搭建服务企业公共平台
10.支持打造更优惠企平台。对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合作对接、行业竞赛、人才培训等公共性活动,以及促进“一带一路”发展、服务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其中,市级商务部门主办的给予全额支持,市级商务部门举办、各区(功能区)商务部门承办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
本政策中,除省级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市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和跨境电商展等项目的支持范围为全市外,其他条款支持范围均为中心城区。若有特殊事项确需当年度拨付资金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兑现。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