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要求,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天然气发电机组进入电力市场,促进气电高效运行,支撑我省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气电全面参与电力市场
(一)放开发电用气计划。各发电企业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形势及市场运行情况,自主预测用气资源需求并签订购气合同。
(二)气电参与现货市场。省内合规在运的统调天然气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燃气机组”,见附件1)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参与现货市场申报和出清,其中分轴燃机通过燃机报价决定启停和出力,汽机不参与报价,按照固定比例(采用电厂申报的方式)跟随燃机出力,成本补偿考虑燃机和汽机总成本。市场结算价格按照相关市场规则执行,并纳入发电侧二级限价及成本补偿分摊范围。燃气机组因缺气等非自身原因不能开机的,发电企业可提出申请,经电网调度机构审核确认后不参与日前市场结算。
(三)给予适当比例价格保障。燃气机组事后分配政府授权合约,按照实际计量上网电量的85%比例确定每台机组每个结算时段的中长期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各电厂机组的政府授权合约价格=各电厂月度天然气到厂价(含管输费、含税,不含气量偏差结算费)÷气电联动系数×税率调整系数。其中,气电联动系数为4.85;税率调整系数为1.0367(1.13/1.09);各电厂月度天然气到厂价由省天然气公司每月据实统计。
(四)气电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燃气机组可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和出清,并承担相应分摊费用。
二、建立容量电价回收比例机制
(一)容量电价回收比例。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燃气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燃气机组固定成本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电力系统顶峰需要、机组功能定位(年发电利用小时数)等因素确定;燃气机组分为先进机组(9H)、高效机组(9F、6F)和其他机组(9E、6B)三类。
(二)容量电费结算规则。1.计算原则,月度燃气机组容量电费=机组月度结算容量×机组容量电价(固定成本)×回收固定成本比例-容量电费考核费用。发电企业每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机组容量电价(固定成本)、申报方式、考核机制另行明确。2.疏导方式,电网企业按照燃气机组每月申报的最大出力值,预测次月气电容量电费总额及工商业用户分摊度电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随代理购电价格提前发布,首次预测时按燃气机组额定容量计算容量电费总额;每月据实清算上月燃气机组容量电费,相关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用。
(三)容量电费结算方式。容量电费实施“月结年清”。月度结算时,回收固定成本比例暂按一定比例结算,后续根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进行调整(附件2)。年发电利用小时数由电网调度机构按电厂据实统计,统计周期自每年4月至次年3月,并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据此开展年度追溯结算。
(四)应急保供协调机制。电力供需存在较大缺口时,可启动应急保供协调机制。期间,因应急保供需要由电网调度机构指令启停的燃气机组发电小时数,不纳入容量电价回收比例机制统计范围。应急保供协调机制启动条件及实施方式由省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能源局制定天然气保供和消纳协调方案,确保极端天气情况下天然气供应和电力保供;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天然气发电企业成本调查结果,按机组类型核定容量电价(固定成本);浙江能源监管办牵头制定我省燃气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办法。省天然气公司组织各燃气电厂落实购气合同签订工作;各有关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市场分析研判,依法合规参与市场。
(二)做好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省天然气公司定期跟踪监测气源价格波动、发电成本和收益变化、终端用户电价水平等情况,及时开展复盘分析。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相关参数进行优化调整。
(三)强化政策协同。2027年起逐步研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按统一标准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补偿。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不再执行容量电价回收比例机制。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未明确事项按照我省现行政策及市场规则执行。我省气电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统调燃气机组名单及相关参数
2.燃气机组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
3.气电参与市场运行参数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