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开展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300号)《关于2026年加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6〕18号)《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2024-2026年)(修订版)》(穗工信函〔2026〕92号)要求,现就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省级试点政策

我市省级城市试点政策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建设、贷款贴息、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相关联的省级城市试点各项支持政策截止期限按此顺延。

二、明晰改造奖补范围

支持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实施。支持试点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及必要的实施服务,网关、路由、传感器、大模型一体机、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不包括培训费、维保费等相关支出,不含税。

三、提高改造奖补额度

中央、省、市三级资金累计按照不超过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核定投入的50%给予补助(具体比例按财政下达资金确定),其中,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60万元维持不变;三级的企业累计补助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四级的企业累计补助从不超过15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0万元。

四、增加细分行业范围

支持我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和机器人、时尚美妆、定制家居、服装、箱包、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食品饮料等重点细分行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签订改造合同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和机器人、时尚美妆、定制家居、服装、箱包等6大试点行业:

1.与牵引单位签订的两方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2023年10月11日;

2.与牵引单位、服务商共同签订的多方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牵引单位公示时间。

(二)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食品饮料等2个新增试点行业:

1.与牵引单位签订的两方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2023年10月11日;

2.与牵引单位、服务商共同签订的多方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2025年11月1日(即新增试点行业通知发布之日)。

五、放开牵引单位服务行业限制

继续沿用牵引单位工作机制,放开牵引单位服务行业限制,授权有效期内牵引单位(见附件)开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和机器人、时尚美妆、定制家居、服装、箱包、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和食品饮料8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牵引工作。牵引单位与8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签订的两方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早于2023年10月11日;牵引单位与其申报行业以外的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多方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早于2026年2月12日。

六、开展改造项目专项审计

试点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入库申报前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改造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工作,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性与项目投入真实性。

七、开展改造项目验收

所有申报奖补的改造项目均须开展项目验收,其中,现场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验收对象包括: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及2026年申报奖补的企业。验收内容包括:核实改造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真实部署,以及软件系统实际运行情况等。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在政策实施期内广泛发动辖区内试点行业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

附件:

1.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及联系方式

2.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支撑机构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3日

(联系人:麦洪辉,联系电话:831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