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释放智能家居消费潜力,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26〕48号)要求,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行业经验充分吸收到《实施细则》中,构建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推动智能家居行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4日(7个工作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传真:0951-5044239
电话:0951-5960703
电子邮箱:nxswtyxc@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149号宁夏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邮编:75000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及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智能家居消费潜力,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宁发改环资〔2026〕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的组织实施、参与主体管理、补贴发放与监管等工作。参与活动的个人消费者、销售主体等相关方,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
(一)在宁夏区内消费并开具发票,购买补贴范围内智能家居产品的个人消费者。
(二)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适老化家居产品时,可享受更高比例的补贴。
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为同一人。享受补贴的产品收货地址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需送货情况下)。2024年、2025年已享受家装厨卫“焕新”或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的消费者,2026年可继续参与本补贴活动。
第四条 补贴品类
(一)重点支持消费者购买以下5类智能家居产品:
1.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
2.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
3.智能服务机器人(含智能扫洗地机、智能擦窗机器人);
4.智能床(含智能床垫);
5.智能沙发(含智能按摩椅、助起沙发)。
(二)重点支持老年人购买以下5类适老化家居产品:
1.智能健康监测产品(国家医疗器械认证的智能手环/手表、动态心电图记录仪);
2.助听器(国家医疗器械认证);
3.家用制氧机、呼吸机(国家医疗器械认证);
4.电动轮椅、外骨骼助力行走器;
5.智能防摔马甲。
享受补贴的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能效等标准,具备完整的产品合格证明。享受补贴的产品必须具有国标商品条码。本补贴仅限产品本身购置费用,产品安装所需的人工费、辅材费、装修费等不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智能家居产品补贴。个人消费者购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智能家居产品(5类),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二)适老化家居产品补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购买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所列适老化家居产品(5类),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30%给予补贴。每位老年人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特别规定。本补贴与“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等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件产品,若符合多项补贴条件,消费者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第三章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补贴方式
按照“领取资格、定期投放、支付立减”的方式开展。消费者通过全区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领取补贴资格。补贴名额按照“定量投放、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原则实施,每期投放名额可动态调整并在平台同步更新,具体投放进度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消费者领取补贴资格后,在购买环节支付立减兑现补贴。
第七条 补贴流程
(一)资格申领。消费者登录服务平台,进入“智能家居购新补贴”专区,进行实名认证,按需选择产品品类领取补贴资格。6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适老化家居产品补贴时,需在系统中勾选并上传身份信息进行年龄核验,核验通过后领取老年人专项补贴资格。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领取1个补贴资格,补贴资格设置合理有效期,逾期未使用自动失效,失效后在当期名额未用完的情况下可重新领取。
(二)选购产品。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智能家居产品或适老化家居产品,并告知商家使用相应补贴。
(三)核销支付。结算时,商家通过系统核验消费者补贴资格,系统根据消费者年龄及所选品类判定补贴比例自动计算补贴金额,消费者支付扣除补贴后的剩余款项。补贴资金由商家先行垫付。消费者不能将补贴范围内商品与其它非活动商品一同付款,否则无法享受补贴。
鼓励参与商家针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对一”专属服务,协助完成资格核验、产品选购、补贴申领等环节,切实便利老年人参与活动。
(四)资料上传。商家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服务平台完整、准确上传交易核销资料,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的将无法通过审验。核销资料包括:
1.销售信息、商品信息、商品条码信息等;
2.在宁夏开具的合规销售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为消费者本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商品销售金额),单张发票只能对应单件补贴商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等必要信息;
3.消费者支付凭证;
4.产品照片(含商品条码信息)、需安装的产品还需上传安装完成后的照片。
(五)审核拨付。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商家对公账户。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预拨部分资金、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减轻销售主体垫资压力。
(六)退货处理。退货发生在财政资金兑付之前,消费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退货发生在财政资金兑付之后,由销售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原渠道。已核销的补贴资格券作废,不恢复使用。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统筹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数据统计分析及资金绩效评价;对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相关资金;统一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平台,配合做好补贴资格核验、数据监测等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向商务部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智能家居(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补贴。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做好资金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补贴活动中涉及的诈骗、伪造凭证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
(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适老化家居产品的界定与相关服务工作,配合做好老年人身份核验及政策宣传。
(六)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障,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七)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强化税务监管,配合做好发票数据共享,核查参与商家依法足额纳税情况,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八)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政策宣传、商家征集与动态管理、补贴资格投放、核销材料审核、资金兑付及日常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设立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九)各市、县(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适老化家居产品界定、价格质量监管、资金保障、违法打击、税务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参与商家征集与管理
(一)商家征集。由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遴选确定参与商家,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参与商家名单。参与商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完善的商品收旧、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综合服务能力;
2.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能够垫付消费补贴资金;
3.具有记录、统计有关销售信息的能力,能够按规定定期报送销售和补贴数据;
4.无严重失信行为,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政策。
(二)价格备案。参与商家须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
(三)动态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参与商家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商务、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与监测
(一)数字化监测预警。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退货不退补、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订单的监测预警和及时有效拦截。构建违规信息库,全链条共享违规账号、异常收货模式等信息,增强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
(二)交易真实性验证。各地市商务部门应通过发票信息、支付凭证、产品照片等资料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现资料不全、信息不符、逻辑异常等情况,应退回商家补充完善或进一步核实。对于存在疑点的交易,可采取电话回访、视频连线、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地市商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数据核验、资金核算等工作,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处理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先涨价后补贴、以次充好、将无规范编码商品纳入补贴范围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