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大兴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大兴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大兴区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对注册在大兴区的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大兴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首次申请、增项、升级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企业(2023年核查达标企业本次不再核查)及2020年以来平台扣分超过20分以上企业(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及地点

1.检查时间:2024年3月28日--4月3日;

2.检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5室。

三、检查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检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检查时间内,到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服务中心接受检查。检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4);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见附件5),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五、处理方式

1.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检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检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检查标准,不得对被检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一批专项核查企业名单.xls(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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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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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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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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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docx(点击下载)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