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示范效应,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4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沪市监规范〔2025〕4号)以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沪浦发改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制定《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以下简称“广告业专项资金”)对浦东新区广告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广告业专项资金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配套资金(简称“区级配套资金”)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沪市监规范〔2025〕4号)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沪浦发改规〔2024〕1号)相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级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对象)
广告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依法设立,从事广告经营和相关活动,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广告业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使用范围)
广告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广告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方向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增强广告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打造高端产业集群、提升产业发展能级、促进广告产业规模增长,推动广告业的智能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
广告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AI+数字广告”智能体研发。鼓励自然语言模型、视觉模型、多模态模型等基础模型在广告业创新应用,加大广告业全链路智能体研发力度,支持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行业应用且获得市场认可的项目。
(二)支持广告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广告企业创新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型广告媒介阵地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推进广告传播渠道、营销模式和场景应用创新,满足数字生活、数字文化、公共服务新需求的广告产业项目。
(三)支持广告创意水平提升。支持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广告创意赛事项目。支持结合数字化媒体特征创作易于数字化传播的优质作品的广告产业项目。
(四)支持产业集聚融合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广告产业园区等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促进广告业与区域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等深度融合赋能其他行业发展的广告产业项目。对广告产业园区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五)支持广告产业跨境发展。支持促进国际交流、服务“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推进中外广告业交流合作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拓展海外布局、开展广告领域跨境贸易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打造跨境数字广告服务平台等广告产业项目。
(六)支持广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支持本市广告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支持广告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等广告产业公共服务性体系研究。支持本市广告业重大活动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广告业事项。
第六条(支持重点)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资金重点支持通过项目验收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标准根据《办法》规定确定。区级配套资金按照与市级引导资金1:1的比例配套,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含广告阵地租赁、广告设施设置)、软件开发(含广告监测数据购买)、设计咨询(含广告创意策划、广告素材制作)、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初筛)
广告业项目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并由区市场监管局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筛、转报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级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公开启动新区整体项目申报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广告业项目的申报,对申报项目的条件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形成项目库。
(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初筛标准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业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要求确定,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组织专家按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评审结果。
(四)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申报广告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名单。会议纪要会签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和时间节点行文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研究和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相关支付凭证和成果文件。
(二)其他材料(如有)
(1)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和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3)如项目涉及外立面改造、环境影响等,需提供规划、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的批复意见;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5)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考核目标、总投资等,明确相关内容,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
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事中监管)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管局核定的投资、合同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如实、全面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季度报送材料和项目最终验收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区市场监管局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变更情况等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并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季度信息报送等方式,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概况。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变更申请,包括变化内容、原因等。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实施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变更有关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二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在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6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市市场监管局下达的批准文件、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申请。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对项目法人、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功能、软硬件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原定的验收指标及相应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需对项目总投资、明细结构投资、专账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计(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投资支出,不作为项目实际投资支出核算)。附件包括:项目预算与实际汇总表、专项和自筹资金明细表、设备和无形资产购置明细表、设备预算与实际购置对比表等。
全部资金支出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笔一万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托管的机柜提供采购清单复印件及编号。单价5万元以上硬件设备的照片(含铭牌)。
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和季度报送材料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作出判断及说明。
(四)本项目相关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安全测试报告(涉及数据存储分析的项目)。
(六)单位自主开发软件的功能模块与工作量明细、项目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的清单与薪资清单,或委托外部开发的详细任务书与开发资质。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
对第一次现场验收中资料严重不全或存疑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资料补充后,半年之内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或审核。若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则按要求结项或要求项目单位退还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验收流程与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验收条件后,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含会议答辩等)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后形成的验收报告,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明确验收通过(含等比例拨付)、结项(含不再拨付后续资金或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撤销三种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年度总结)
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告业发展情况以及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广告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如项目验收后的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新问题,项目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过去3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年度总结时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