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实施。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依据
2022年,区政府通过了《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三年来,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文件于2025年7月到期,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转变,该文件部分规定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奖励目标
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办法》通过设立科学规范的奖励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充分激发民众主动参与平安宝安建设的热情与活力。办法明确界定奖励适用范围,细化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核心奖励情形,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核流程,实行分类分级精准发放机制,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合规高效。通过正向激励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夯实平安建设基层根基,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与获得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宝安、筑牢区域安全稳定防线提供坚实保障。
三、《办法》编制的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四类:
(一)见义勇为类。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价值线索,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平安细胞建设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建设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四)其他类。其他为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办法》编制的奖励标准
(一)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按提供线索、现场参与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进行奖励,如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工作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二)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1.排查上报矛盾纠纷经查证属实;2.依法引导至相关部门调解;3.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且发挥主要作用。以上三种情况均按涉及总人数规模分成四档进行奖励。4.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按通过提供线索,经核实或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新增高风险患者或在管患者风险评级由中低风险(0-2级)提高为高风险(3-5级)的或现场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进行奖励;5.协助防控轻生。按提供涉轻生线索,成功化解轻生风险的或现场阻止轻生行为的进行奖励。
(三)平安细胞建设类奖励标准。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积极参与,形成先进经验,被上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分为受国家级、省级、市级通报表扬的进行奖励。
(四)其他类奖励标准。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并经核查成案的,按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保护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进行奖励。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五、《办法》编制的审批发放流程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可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区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代为申请。
3.申请的个人和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有条件的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i深圳”进行线上申请。
(二)审批。
各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定奖励项目。
(三)发放。
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奖励项目,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单位和个人。
六、《办法》编制的其他事项
(一)对公民提供的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二)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工作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打击报复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