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自然科学研究(以下简称“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等相关的学科知识。
行业公需科目由自然科研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科研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等。
第三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自然科研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并接
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四条自然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总计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五条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可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各地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在线学习。
第六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和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个途径最多可认定登记36个学时。
1.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科技类高级研修项目,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最高可认定登记12个学时。
2.通过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平台开展专业科目在线学习,可认定登记课件标定的学时。
3.参加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培训进修、专题讲座、学术研讨活动,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最高可认定登记12个学时。
4.参加经组织批准的科技特派员(团)、“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或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各类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二)B类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个途径最多可认定登记30个学时。
1.主持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等纵向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0个、25个、20个、10个学时,主持横向科技项目认定登记10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项目在完成后认定学时。
2.主持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软课题研究、规划制定,每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等纵向课题可分别认定登记30个、25个、20个、15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课题研究、规划制定在完成后认定学时。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等国外核心期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译文),每篇认定登记20个学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认定登记10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著作(译作)认定登记10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
5.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的每项可分别认定登记20个、5个学时。
6.主持标准制定的,每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级标准可分别认定登记30个、25个、20个、15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
7.获得国家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科技奖励,排名前3的可分别认定登记30个、25个、20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
8.开展政策研究、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科技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撰写的决策建议报告、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发展规划、科普方案/作品、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时任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前3的可分别认定登记30个、20个、10个学时;获得省部级、市厅级单位采纳,排名前3的可分别认定登记10个、5个学时;其他排名按50%计算学时。
9.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可认定登记30个学时。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如实登记。学分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9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分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从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
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