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强化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3月10日
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并参照《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经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联合组织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和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科协是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在连高校院所、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科普基地申报推荐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社区科普馆、乡村科普馆等;
(二)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标本馆、陈列馆、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四)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消防安全设施场所、应急管理设施场所、防震减灾设施等;
(五)以原创科普内容为主,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动画、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云计算、数字孪生、元宇宙等多种数字化形式呈现的科普服务平台。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普馆、科普展厅、科普画廊、科普展示设备和模型等。其中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七)每年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5场以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可容缺受理),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大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
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相关材料。
(二)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在连高校院所、各市直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科普基地推荐及指导工作。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初审和评审。市科技局对各单位推荐的科普基地进行受理。市科技局、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 认定命名。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科协联合发文命名为“大连市科普基地”并明确认定期,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 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主动公开场所开放信息、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认真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和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新媒体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的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等重大活动和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和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积极主动参加科技、科协等部门组织的科普培训、考察等活动,完善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科普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依法享受进口科普用品、科普单位门票收入、捐赠科普事业等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对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社会影响力大、积极参与国家科普赛事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科普基地予以表扬,符合条件的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全国优秀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省科普基地等。
第十七条 鼓励市科普基地结合实际开展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项目,申报各类课题选题。
第十八条 为鼓励市科普基地建设,经市科技局评估后,适时对表现优秀的科普基地按政策进行奖励,支持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科普作品创作等项目。
第六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指导监督,由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普基地应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图片、声像等资料;按通知要求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每届认定期为5年,在认定期内由市科技局、市科协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年度抽检、工作调研等工作,认定期满后,按程序重新认定。认定期内,科普基地可随时重新申请认定,重新认定时间按认定后时间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 按照“能进能出”原则,对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未履行相关义务、对外服务水平差、科普资源条件利用率低、不具备科普条件、无故不参加评估和评估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一年内未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或计划的,以及对工作中发现的实体已撤销、有严重违法行为、发布不当言论、涉及违背科学伦理行为等情形的科普基地将撤销“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大科政发〔2008〕11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