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工作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我区节能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审查办理权限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含有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的项目除外)。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手续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能源局负责。
(四)申请节能审查变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上述能源消费量范围,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二、高质量推动节能降碳相关工作
(一)为提高项目审批质量,高效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编制节能报告,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论证,确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准确计算项目能源消费量、碳排放量和能效水平,原则上新建项目的能效水平应达到先进水平,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有力有效、合理可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要求及时办理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工作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事项办理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手续办理,请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gd.gov.cn/)。
(咨询电话:020-34381177)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246/202508/content_7038015.html)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