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建造,激励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守责尽责,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办法》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6年5月13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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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附件1

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建造,激励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守责尽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以下简称“履责评价”),是指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履责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审核,将信息量化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履责评价由基本评价和项目评价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基本评价是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近三年全国建筑领域相关情况进行的评价,满分25分。

项目评价是对企业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后履责情况进行的评价,满分75分。

第四条 履责评价根据资质类别,分总承包企业(其中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建筑工程单独分类)、专业承包企业(机电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建筑工程),共4个大类6个小类。

企业可根据所具备资质情况,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的履责评价。

第五条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履责评价工作。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配合市住建部门开展审核、公布等具体工作。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和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辖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基本信息和本辖区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市城建中心负责天宁区、钟楼区及外市企业基本信息和天宁区、钟楼区建筑工程及市轨道交通车站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履责评价的信息化系统为“常州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评价结果每季度更新公布一次。

第二章 基本评价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评价标准见《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基本评价》(附件1)。

第八条 基本评价根据企业相应资质产生的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监管系统录入资质信息和良好信息,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采集、录入不良信息,经审核后企业获得相应的基本评价得分。

第十条 基本评价得分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1日至15日开展本季度的基本评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20日前计算得出企业的基本评价得分并预公布,25日前完成审核(含异议复核),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个工作日正式公布。

第三章 项目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根据同一企业在我市不同辖市(区)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得分,综合平均计算得出。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得分,根据住建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企业在建筑工程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履责情况进行评价得出。

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标准见《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项目评价—施工企业》(附件2,含表1、表2、表3)、《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项目评价—监理企业》(附件3)。

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可根据项目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项目评价检查打分表。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以企业实际承接建筑工程所用资质产生的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总承包工程中,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载明内容确定;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合同归集信息确定;劳务企业根据合同归集信息或与发包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专业承包工程中,专业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根据施工许可证载明内容确定;劳务企业根据合同归集信息或与发包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第十五条 所有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在其施工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项目评价。

第十六条 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具体时间由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程实际进度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或终止施工的,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项目评价的,应在中止或终止前进行一次项目评价。中止时间超过一个评价周期的,不再进行项目评价。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根据建筑工程的进度,提前一周安排具体评价时间,通知被评价建筑工程的相关企业。

(二)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组建评价小组。小组不少于5名成员,其中至少2名成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原则上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不担任评价小组组长。需要邀请专家作为成员参与时,专家应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超过评价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评价小组根据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标准,通过抽查抽测等方式进行检查记录,被评价对象当场签字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同时出具相关文书。

(四)评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价得分录入监管系统。开展抽测的,应当在检测结果产生后及时录入。

第十九条 监管系统依据每个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得分,按照《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评价计算办法》(附件4),综合平均计算得出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

项目评价得分每半年更新一次。每年6月、12月15日前完成半年度建筑工程的项目评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20日前计算得出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并预公布,25日前完成审核(含异议复核),每年7月、次年1月首个工作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履责评价得分预公布后,与履责评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已当场签字确认的建筑工程项目评价结果,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受理其负责采集、录入信息的异议申请,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对辖市(区)住建部门、市城建中心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部门出具复议意见。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监管系统自动对企业的履责评价得分进行等级划分,同一资质类别的企业履责评价得分,按照从高到低划分为0%-10%(含)、10%-40%(含)、40%-80%(含)和80%-100%四个分数段,依次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并将履责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管理、评比表彰、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履责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履责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建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责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市新入本市企业或本市无履责评价得分的企业首次申请履责评价,企业的基本评价得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标准计分,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按全市最新一次相同资质类别的企业项目评价平均分计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履责评价得分后,若在下一个项目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建筑工程,可沿用上一个评价周期的项目评价得分。连续两个项目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建筑工程的,暂停公布企业履责评价得分。如再次需要开展履责评价,按外市新入本市企业或本市无履责评价得分的企业首次申请履责评价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履责评价涉及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履责评价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适时调整相关评价内容、依据和计分标准,在监管系统公布。

附件:

1.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基本评价

2.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项目评价—施工企业

3.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标准—项目评价—监理企业

4.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履责评价计算办法

附件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履责情况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守责尽责,提升工程建造品质,市住建局起草了《常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和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围绕统筹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履责要求日益严格,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势在必行。然而,在行业管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企业的履责评价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评价结果主观性较强,难以客观反映企业实际履约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评价信息分散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监管活动中,尚未形成系统性的采集、整合与应用机制;三是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度和社会应用程度有待提高,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约束作用。

在此背景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统一规范、动态更新的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履责评价管理制度,不仅是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要求、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强化主体责任,对保障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处室对现有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监管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充分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并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标准及计算办法附件,核心内容可分为七部分。

(一)评价体系构成:明确履责评价由基本评价(25分)和项目评价(75分)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基本评价依据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近三年全国建筑领域相关情况进行评价,项目评价根据企业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后履责情况进行评价。

(二)评价对象与分类:评价根据资质类别分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四大类六小类。企业可根据所持资质申请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履责评价,实现分类精准管理。

(三)职责分工:明确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履责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市城建中心配合开展审核、公布等具体工作。各辖市(区)住建部门及市城建中心按照区域分工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等基础工作,形成分级管理、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评价信息采集与更新:依托“常州市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基本评价每季度更新公布一次,项目评价每半年更新公布一次,确保评价结果的时效性和动态性。

(五)评价程序与方法:详细规定了项目评价的现场检查程序,包括组建评价小组(不少于5人,含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提前通知、依据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记录、抽测检测及得分录入等环节。项目评价得分通过辖市(区)调整系数进行平衡计算后得出企业全市统一得分,保障评价的公平性和可比性。

(六)异议处理与结果应用:建立评价得分预公布制度和异议申请、复议程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评价结果按得分区间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作为行业管理、评比表彰、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建立评价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要求。同时规定市住建部门将不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评价内容、依据和计分标准,确保评价管理体系与时俱进、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