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7日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升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项目定义。市科技计划项目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应用设立,旨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二)管理原则。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三)工作机制。联动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对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等实施全程管理。
二、项目体系
(一)基础公益项目。围绕原创性、引领性科学,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研究。
(二)技术创新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及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前沿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新引导项目。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开展“三位一体”产学研协同攻关、科创平台联动攻关。
(四)部门联动项目。围绕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专家评审和指南、立项建议的审核工作。相关部门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局出资额。
三、组织管理
(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二)归口管理单位。市级相关部门、高校院所、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变更、延期、终止、验收的初审或推荐,承担管理范围内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工作。
(三)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合同完成任务、依法依规使用经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时报告重要事项,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职称、执业资格和实践经验,参与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人员。参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管理。
(五)第三方机构。受科技局委托,协助开展项目需求征集、专家评审、经费审计等辅助工作的机构。
四、申报立项
(一)申报方式
择优遴选:通过“四题一评(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自主申报,择优立项。创新引导(“三位一体”产学研协同攻关)、技术创新(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用“四题一评”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50%。
择优委托:针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紧急攻关或突发公共事件需求,直接委托具备研究能力的单位。
择优推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实施、高校院所产学研、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项目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评两认”办法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且满足:
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具备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或互聘共享人才。
(三)申报平台。原则上在“绍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
(四)申报限制
已获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类别的计划;
同一科技人员担任在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项;
同一企业承担在研技术创新、创新引导项目一般为1项;省级及以上科创平台依托、建设单位可由不同负责人承担不超过2项;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及以往项目完成质量情况,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基础公益项目推荐名额。
(五)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立项决策、合同签订等程序。特别紧急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简化环节、压缩流程。立项评审中企业专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五、实施管理
(一)合同签订。立项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约束性指标(技术指标、样品样机、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和预期性指标(预期经济效益、经费投入,预期能获得的专利、论文等)。
(二)项目变更。变更材料作为项目验收、检查的依据。
重大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调整总预算等,应在实施期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重要调整。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延期等,应在实施期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一般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总投入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成员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涉及农业、生物医药、医疗卫生等领域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可放宽至3年。确需延期的,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申请,仅限1次且不超过1年。
(四)中期检查。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开展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进度执行、指标完成、经费到位与使用等情况。
六、项目验收
(一)验收分类。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或无市级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委托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部门联动项目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市科技局视情对验收组织工作进行抽查。
(二)经费审计。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必要时市科技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三)验收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线提交验收申请书、总结报告、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等资料。
(四)专家构成。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五)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1.验收通过。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全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本完成预期性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如仅完成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详见附件1)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获得用户单位、企业、专家等一致认可的。对验收通过项目,全额拨付经费,财政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验收结题。验收材料真实完整,未完成约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或成果,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对验收结题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结余经费、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3.验收不通过。存在擅自变更任务目标或研发内容,验收资料抄袭造假,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违反规定擅自挪作他用、转拨财政补助资金的等情形之一的,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六)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再必要的;
因项目负责人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或破产、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等资料,经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参照验收结题处理。
(七)合同解除。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科研不端、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虽提出申请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完整材料等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解除合同,已下达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额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七、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市科技局应向社会公开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项目监督。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
(三)科研诚信。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实行科研诚信承诺机制,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绍市科〔2022〕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仍按《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绍市科〔2022〕51号)执行,待上述项目全部验收结束后,该验收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标志性成果参考标准.wps
附件2: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wps
附件3: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