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不含化工中试)、无污染生产、孵化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综合性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行政办公及为满足职住平衡、职工生活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超市、配套员工宿舍及倒班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产业准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按规定申请按照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提升改造的情形。申请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提升改造的项目需符合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支持以下产业领域:

(一)人工智能;

(二)氢能;

(三)生物制造;

(四)深海空天开发;

(五)未来网络;

(六)脑机接口;

(七)其他符合厦门市未来产业布局的相关行业。

除以上产业领域外,对我市优质重点项目确需申请本政策的,经各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条涉及下述情形的项目无法申请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再开发:

(一)已被纳入收储计划,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三)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先行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处理。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机制依法依规对企业涉及历史遗留违章违约问题进行处置,对项目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型产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定、地价计价、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市工信局负责会同市直各相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工信部门,依职责做好申报项目的产业准入审查及业务指导。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当符合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鼓励在产业集聚区、交通便捷度高、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区域选址布局。

第七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4.0,对因消防、安全及建筑限高等特殊规定限制确需突破容积率指标限制的,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结合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开发。

第八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建筑方案应在设计方案图中明确标注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鼓励同一权利人的多个临近地块集中统筹设置配套用房。位于本市产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经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筑规模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允许配套用房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至15%、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由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为新型产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土地用途为100104工业研发用地,宗地内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基准地价标准为普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倍,修正系数参照普通工业用地。其中,项目容积率确需超过4.0的,超出部分的基准地价标准适用0902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基准地价。

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新型产业用地,土地用途为100104工业研发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为普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倍,修正系数参照软件研发用地。其中,项目容积率确需超过4.0的,超出部分的基准地价标准适用0902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基准地价。

第十条存量工业用地转型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用地申请人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中包括项目建设及履约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拟变更方案等内容。

(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市工信、资源规划、住建、执法等有关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参照新出让项目,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要求等提出意见,对原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类型和原监管协议约定,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与申请人拟定新产业的监管协议条款,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申请人违约责任。

(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资源规划部门应同步开展调规论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将相关材料(含变更方案、监管协议条款及违约责任等)上报市政府研究。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资源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结缴地价;同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其中,属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拟变更方案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方案一并申请、一并研究报批。原以划拨、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应在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中包含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补办出让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应按变更时点的新型产业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按规定抵扣,土地使用年限按原用途土地相关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另行供应的除外。

第五章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分割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业领域,并统一纳入监管体系。鼓励以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房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原则按照《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4〕1号)执行。鼓励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认定的具备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能力的行业领先企业、承担园区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带动产业协同发展,对其按本政策建设的产业用房竣工投产后实际使用三年以上的入驻企业,且项目宗地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相应产业用房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可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执行。

第六章履约监管

第十四条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为项目监管单位,按照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开发主体进行相应监管。土地使用权人未达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要求的,监管单位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单位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严禁入驻企业实施擅自转租、转售用房、改变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发现入驻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