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节选) 

一、培育范围

《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范围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

二、培育条件

(一)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同级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四)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工业节水型企业按照《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优先推荐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主要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先进水平的高耗水企业。

(五)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

2.工业节水型园区按照《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创建程序

1.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逐级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收到的申报材料,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条件,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3.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市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至省工信厅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开展评价。通过评价的在省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并由省工信厅公布。

5.省工信厅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

四、配套机制

(一)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6年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培育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取消省级绿色制造体系一次性奖励资金,保留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奖励资金,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当年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单位的数量进行核算确定。

(二)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制造单位,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咨询电话:0931-877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