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统一综合认定标准,提升轻微、简单案件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联系电话:0552-3125023
邮 箱:329352345@qq.com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省先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措施,优化案件办理流程。
当前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轻微、简单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够简化、办理周期较长等问题。为落实上级改革部署,破解基层办案难点,提升办案质效,压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综合认定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认定程序、量化方法、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案件办理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公开公正。
二、起草依据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3.《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
4.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调研论证。
市生态环境局在系统梳理本市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办案程序和办理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程度较轻案件的办理特点,研究安徽省有关实施办法和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等文件,参考兄弟地市相关制度做法,形成《细则》初步框架。
(二)广泛征求意见。
在初稿形成过程中,通过市局内部座谈等方式,听取了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县(区)分局、法律专家等意见,对综合认定的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时间节点和量化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多轮讨论和反复推敲,力求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三)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款结构、表述方式和技术性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压实案件筛查责任、明确程序转化规则、细化综合认定内容,最终形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共五章十九条,并附综合认定小组组成和类案参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提出通过统一综合认定标准、提高轻微、简单案件办理效率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强调综合认定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等责任承担方式相互衔接又相互独立;界定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县(区)分局和支队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适用案件类型与范围”。
一是通过第五条明确综合认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损害事实相对简单、污染行为和污染源清晰,赔偿义务人明确且对损害事实和责任无实质争议,损害程度较轻且未导致生态系统功能严重退化,损害可修复或可通过替代修复、货币赔偿等方式合理弥补,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等。
二是通过第六条列明不得适用综合认定的情形,如涉嫌环境资源类犯罪、涉及高风险污染物、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造成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或跨省(区、市)案件、赔偿义务人对事实和责任存在重大争议、依法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的情形等,确保综合认定仅适用于风险可控、情节较轻的案件。
(三)第三章“综合认定程序”。
围绕案件发现到认定意见形成的全过程,设置较为清晰的程序链条:
1.案件筛查与程序选择(第七条):在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信访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线索时,先行依据省级实施办法开展筛查,判断是否适用综合认定;对金额在50万元以内但技术问题较复杂的,可视情委托专家评估;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
2.立案(第八条):对经批准适用综合认定程序的案件,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并在立案登记表中注明按照综合认定程序办理。
3.证据收集与资料汇总(第九条):列明环境执法文书、监测检测资料、合规性文件、修复措施资料等主要证据类型,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汇总,情况复杂可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综合认定小组的组成与回避(第十条):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案件需要成立综合认定小组,可从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或邀请外部专家、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5.论证与形成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围绕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损害量化金额计算方法和结果、修复目标及措施等要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综合认定意见》,经集体讨论确认后报综合认定小组审议,再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6.告知、异议与程序转化(第十二条):在综合认定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义务人并说明情况,赔偿义务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较大的案件,可组织复核或建议转入鉴定评估程序,不再适用综合认定。
7.与磋商及协议的衔接(第十三条):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以《综合认定意见》为依据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拟订赔偿协议草案,并将综合认定意见及协议作为司法确认或执行的依据。
8.时限要求(第十四条):自决定适用综合认定程序之日起,一般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认定工作;因案件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第四章“综合认定内容”。
一是通过第十五条对综合认定意见的总体框架作出规定,要求在行为事实与性质、损害范围和程度及风险、因果关系、损害量化依据和结果、修复目标和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判断或说明。
二是第十六条规定了损害量化的方式,鼓励综合认定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监测报告和工程资料,依法合规选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恢复成本估算法、功能等价替代法或类案参考等方法,确保方法合理、过程可追溯、结论可复核。
三是第十七条就情节认定作出规定,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主动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或供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参考。
四是第十八条要求建立综合认定案件台账,全面记录案件来源、程序选择、综合认定结论、磋商及协议履行情况,并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予以公开。
(五)第五章“附则”及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明确,《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部分列明典型类案参考,将本市及其他地市以往办理的简易程序赔偿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固体废物类案件作为案例,为综合认定提供可借鉴的参考样本。文后还附有“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认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设置,明晰组织保障。
以上是《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背景、依据、过程和主要内容。《细则》实行后,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简单案件的办理,提升综合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和美丽蚌埠建设。
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