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二处邮编:610041
附件: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三章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章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第九章科技创新环境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地,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主动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完善区域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协调联动机制】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落地转化及产业化。
第七条【科学技术普及】
本市坚持把科学技术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队伍、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制度,支持培育高质量专利,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创新。
第二章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九条【规划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构建与国家、省衔接互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体系,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依托自身优势学科、优势领域、优势团队,自主布局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承接国家基础研究任务。
第十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强化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围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周边区域布局建设技术创新基地、应用转化基地和配套产业园区等,推动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多主体、跨领域合作,服务本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需求导向的科研攻关机制,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揭榜挂帅、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企业需求开展定向委托、订单式研发。
鼓励企业从产业链上下游的应用需求出发,整合技术和资源,开展技术攻关。支持链主企业通过技术分包、订单采购等形式,带动中小企业参与协同攻关。
第十二条【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
本市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三章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转化对接活动体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专业化的成果对接活动体系,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促进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需求对接,着力推动技术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技术与资本深度融合。
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构建技术发现、科学评估论证、接续攻关、中试验证、企业孵化的全链条转化体系,支持技术要素有序流动。
第十四条【服务体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汇聚科技企业、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服务产品等创新资源,打造集科技成果展示、路演、对接、撮合、转化为一体的创新对接服务体系,构建全链条、一站式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平台。
第十五条【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
本市支持构建综合性、专业化、高能级的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服务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验证、工艺优化、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规划、用地、用能、环保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
本市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类主体依法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服务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人才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科技服务业】
本市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机制,推动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机构集聚,加快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服务机构和平台创新服务业态及服务模式,提升科技服务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第十八条【权属改革】
本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探索全部所有权、长期使用权与不同转移转化方式、不同收益实现方式相结合的转化机制,推进职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九条【转化激励】
本市鼓励和引导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成果完成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应当在单位规定中明确或由当事方约定。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应用场景】
本市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布局,推动市场化、专业化场景建设运营机构建设,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为技术创新应用提供场景条件。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试验,依法提供数据开放、技术验证、检验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实施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赋能城市】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跨界融合和模式创新,重点推动科技与文化、旅游、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支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创新性技术赋能产业升级和城市治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应用等领域的负面清单。
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二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本市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依法保障民营、国资、合资、外资、个人创业等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科技创新政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梯次培育】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高水平运营团队,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产学研合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通过研发众包、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方式,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带动和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企创新】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体现创新成效的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利润业绩,引导国有企业增加研发长期投入。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激励。
第二十七条【未来产业培育】
本市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建立健全未来产业识别发现、筛选判断、引导支持、跟踪服务、风险分担机制,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孵化加速园,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来产业的自身规律和发展趋势,制定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措施,探索构建未来产业创新、弹性包容的产品和服务准入、市场监管制度,推动未来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惠企政策】
本市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以及开展捐赠资助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相关设备或者用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
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体系】
本市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和保障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建设,鼓励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实验室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创新平台】
本市支持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条件保障类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技术瓶颈制约,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产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在科研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本市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聚焦产业需求、成果转化、项目招引、人才引进等方面量化创新平台赋能产业的绩效,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其自身定位开展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支持体系】
本市建立健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推动我市人才计划与国家、省相关计划有机衔接。
第三十四条【人员引进】
本市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特设岗位、流动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外地(含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五条【人员培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战略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养青年科技人才;鼓励企业面向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六条【人员激励】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合理确定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薪酬。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十七条【人员流动】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活动。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创新型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创新人才兼职参与事业单位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人才评价】
本市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长周期评价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
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九条【多元投入体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创新经费来源渠道,增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经费投入。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估。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等方式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四十条【金融体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周期、多层次、可持续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金融资源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建立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机制,增强对科技创新的长期资本供给能力。
第四十一条【科技信贷】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贷款支持政策,通过风险补偿、贴息等财政性资金引导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科技贷款的发放力度;建立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激励考核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财政性资金在风险分担中的作用,探索科研成果、科研数据等轻资产授信,与企业研发周期相匹配的长周期授信机制。
第四十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支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引导和带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优质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全生命周期资本支持服务体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投资基金投资机制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适应创投规律的长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和尽职免责制度,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强化对重大科技突破和产业带动效应的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科技保险】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保险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围绕技术研发、中试验证、场景应用等科技创新全链条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建立科创保险共保体,推进风险减量服务体系化建设,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保险保障。
第四十四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融资,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大型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十五条【科技金融改革】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完善企业创新积分指标体系,推动积分与信贷、保险有效联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先投、国有资本接力的先投后股支持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共同构建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接力式金融支持机制。
第八章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条【区域协同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统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四十七条【重点创新区域】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西部(成都)科学城和成渝(兴隆湖)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创新合作,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园区。
本市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支持中心城区、城市新区与县市新城探索指标分算和财税分成模式,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一体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十八条【成都都市圈协作】
本市推动成都都市圈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支持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建设,支持成德眉资创新主体协同开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产学研融合、成果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等合作,加快打造技术共研、资源共享、协同转化、生态共建的成德眉资协同创新共同体。
第四十九条【成渝协同创新】
本市深化成渝地区协同创新机制,加强成渝双核联动,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联合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推动平台共建、资源共享、项目共促、政策共通、人才互用,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加强与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资源对接,深化与大院大所、名校名企的科技合作,服务国家重大生产力和科技力量布局。
第五十条【国际合作交流】
本市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建设双边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提升创新资源国际配置能力,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市知识产权、商务、司法、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九章科技创新环境
第五十一条【开放共享】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有效利用。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等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技创新资源,资源管理单位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资源,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空间保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完善土地混合复合高效利用制度,优先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重点科技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依法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第五十三条【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
本市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科研诚信档案,单位和个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本市完善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各类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五十四条【科技安全】
本市统筹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建立健全科技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市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科技统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科技进步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监测、分析和发布科技进步情况。
第五十六条【绩效评价】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科学确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第五十七条【科技奖励】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尽职免责】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其他说明】
本条例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按照市人大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科技局会同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1日,《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对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提升科技人员激励水平等作出全面部署,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2025年3月,《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深入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立法精神和主要制度。我市现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17年修订实施以来,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治保障。然而,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演进,科技创新已从“支撑发展”迈向“引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对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战略部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赋予成都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大使命,科技创新治理面临从政策优惠到系统赋能转变的时代要求。
二、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立足新发展阶段,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主线,以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核心,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制度重构,推动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从“政策优惠型”的外生驱动转向“制度赋能型”的内生激励。具体思路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法理逻辑层面,遵循“实践先行、立法固化”的路径,将成都近年来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试平台建设、概念验证服务、国有创投长周期考核等领域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实现从“政策试点”到“法治定型”的转变。制度体系层面,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制度供给替代要素补贴、以权利配置替代行政优惠,构建覆盖“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人才激励—科技金融—区域协同—创新环境”的全链条闭环,体现对科技创新规律的整体性把握。价值取向层面,坚持以知识价值为导向、以容错免责为保障,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政府与市场、激励与约束、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平衡。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将原有9章58条调整为10章60条,新增“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章节,重点修订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环境”等章节。
(一)针对基础研究布局薄弱、战略科技力量承载不足的问题。
一是强化规划布局与战略引导,明确市人民政府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构建与国家、省衔接互补的支持体系(第九条)。二是突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战略牵引作用,统筹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围绕其周边布局技术创新基地、应用转化基地和配套产业园区,推动“科学—技术—产业”链式贯通(第十条)。三是建立需求导向的科研攻关机制,通过揭榜挂帅、创新联合体等方式,支持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参与协同攻关,鼓励高校院所开展定向委托、订单式研发(第十一条)。
(二)针对成果转化的问题。
一是构建“技术发现—科学评估论证—接续攻关—中试验证—企业孵化”的全链条转化闭环(第十四条),并单列条款保障概念验证与中试熟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第十五条)。二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全部所有权、长期使用权与不同转化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赋权组合机制”,并鼓励“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成都创新实践(第十八条)。三是将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明确为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充分激发人才活力(第十九条)。四是建立常态化、精准化的成果对接活动体系,推动技术供给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技术与资本深度融合(第十四条)。
(三)针对企业创新要素获取不平等、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确立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的法治原则,依法保障民营、国资、合资、外资、个人创业等各类企业平等参与(第二十二条)。二是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推动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精准集聚(第二十三条)。三是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第二十五条)。四是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等创新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并允许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实施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激励(第二十六条)。
(四)针对科研人员激励手段单一、事业发展平台不足的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长周期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第三十八条),切实“赋能”用人单位和科研人员。二是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第三十六条),让人才在事业中实现价值。三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四条),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四是支持设置特设岗位或流动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第三十四条),为人才提供广阔的事业平台。
(五)是针对科技金融供给结构错配、缺乏耐心资本的问题。
一是系统构建覆盖“种子—初创—成长—并购重组”全生命周期的资本支持服务体系(第四十二条),形成“资助+天使+创投+产投+并购”的接力式金融支持机制。二是建立符合创投规律的国有投资基金长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和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是强化对重大科技突破和产业带动效应的综合绩效评价(第四十二条),从制度层面培育“耐心资本”。三是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引导机制,探索科研成果、科研数据等轻资产授信和长周期授信(第四十一条)。四是积极探索“先投后股”支持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共同构建接力式金融支持机制(第四十五条)。
(六)针对区域协同行政壁垒、国际开放创新不足的问题。
一是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探索建立“指标分算、财税分成”的利益共享机制(第四十七条),以制度创新破解跨区域协同中的利益壁垒。二是鼓励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支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五十条),推动从“引进来”向“走出去”的战略转型。
(七)针对创新活动风险规避倾向、缺乏容错免责制度的问题。
增设“尽职免责”专条(第五十八条),明确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后未能完成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同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