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科经)局、高新区科技局、东津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系统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各类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现将《襄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襄阳市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5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7日
襄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5〕2号)精神,高质量推进襄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简称“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牵头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旨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围绕襄阳市重点产业体系建设布局,积极打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助力襄阳市建设成为湖北省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优配资源、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聚焦襄阳市重点产业全链条攻关形成的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重点对新兴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支持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丰富,实施概念验证服务能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综合型或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对本单位优势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支持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服务功能完备,能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概念验证服务的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与确认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资格、取消资格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指导市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概念验证中心。
4.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平台、产业创新、科技金融等政策的协同,加强市、县及开发区的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5.创新扶持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做好定向服务和日常管理,发现并报告重要工作成效,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襄阳做好示范推广。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市概念验证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
3.协助组织本地区推荐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工作,建立服务项目库。
3.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
5.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创建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或牵头建设单位应为在襄阳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鼓励市概念验证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
2.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成熟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的验证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和灵活的市场化服务、考评激励机制。
3.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市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建立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5 人。
4.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300万元的概念验证基金,投资概念验证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服务。
6.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综合型市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重点服务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不超过2个,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6个,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需与市概念验证中心明确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一致。
第十条 按照“以建促批”的原则开展市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认定: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建议名单。
3.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4.公示发文。对通过评审的市概念验证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属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概念验证中心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三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概念验证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档次,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后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工作与成效。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市概念验证中心,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它严重不符合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十八条 牵头建设单位或概念验证中心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支持经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襄阳市(XX单位)概念验证中心”或“襄阳市(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修订通过)《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法规政策,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及高成长企业,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打造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发展可持续的孵化体系,聚焦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培育创新企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新型业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孵化器聚焦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基本孵化条件,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标准制定、市孵化器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孵化器培育与管理。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省科技厅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孵化器,须为独立法人,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3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二)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四)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单笔不少于1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1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不少于2家)。
(五)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30%;上自然年度至少2家在孵企业毕业。
(六)合规要求。近3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及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标准,通过“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以下简称“汉江科联网”)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汉江科联网”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襄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1次市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重点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市孵化器须通过“汉江科联网”按时填报绩效数据,确保真实准确;未按时填报的,纳入异常名录,并限期整改(整改期1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孵化器;
(二)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孵化器,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六条 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二)主体申请。市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核查上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四)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及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拟变更名单及变更事项。
(五)公示变更。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公告撤销市孵化器资格:
(一)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二)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市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运用数字化手段增强孵化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立足襄阳产业特色,创新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市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二十条 立足襄阳区域特色和产业需求,推动市孵化器专业化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建专业孵化器。支持市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业群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襄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办法》(襄科业〔2020〕60号)同时废止。
襄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襄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襄阳市“3+4”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襄阳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和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依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修订通过)《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政策法规,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提供技术评估、供需匹配、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立足襄阳科技创新发展实际,构建专业化、市场化、高效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通道,强化襄阳都市圈科技创新协同联动,争创汉江流域技术转移枢纽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
第四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备案入库机制,备案及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引导技术转移机构聚焦本地产业需求提供精准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备案初审及日常监管;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推荐、实地核查及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技术转移相关困难,总结推广本地优秀案例。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市科技局委托的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评审、绩效评价辅助等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重点围绕襄阳市“3+4”产业体系开展以下业务服务:
1.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开展技术转让、技术代理及技术许可服务;
3.提供技术集成、二次开发及定制化技术解决方案;
4.开展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制定、测试分析等产业化配套服务;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
6.搭建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供需信息,促成技术对接;
7.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8.其他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主体和模式分为高校院所型、企业型、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实行差异化管理: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依托襄阳本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在襄阳本地及周边区域转移转化、技术合作、产学研对接等工作的内设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由襄阳本地企业自主设立或依托企业集团组建,聚焦本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协同研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以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为主营业务,汇集产业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资源,为襄阳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立足襄阳产业实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充分挖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技术需求,推动科研成果本地化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将内部创新成果标准化、模块化,通过转让、许可、孵化新企业等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织协同技术开发与成果共享,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精准对接供需双方需求,搭建跨区域、跨行业技术转移平台,深化与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的合作,建立需求收集与成果匹配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导向,发展方向明确,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技术转移需求,有清晰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规划。
2.拥有适配襄阳产业需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稳定的服务收入,能够维持日常运营。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稳定的客户群与合作伙伴,固定办公场所面积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少于100平方米、企业型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不少于200平方米。
4.具备1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相关业务经历,服务业绩良好,在襄阳本地有明确的服务案例和合作对象。
5.人员结构合理,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科技服务、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低于15项、企业型不低于8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通过三方协议促成的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3项,且其中至少30%为襄阳本地项目。
8.上年度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型不低于3亿元、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通过三方协议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本地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比不低于40%。
9.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10.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研究和试验发展(M7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相关行业代码的技术转移机构,且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服务的,优先纳入备案范围。
第十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以下简称“汉江科联网”)提交申报材料。
2.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3.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开展实地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4.公布: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备案纳入襄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并公布。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其名称、法人、注册地址、联系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1.基础条件:服务年限、办公场所设施、人员队伍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度等;
2.服务业绩:本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交数、技术合同成交额(重点考核本地成交额)、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服务本地企业数量、跨区域技术转移合作成效等;
3.社会效益:组织技术对接活动次数、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收集发布本地技术供需信息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价优秀的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结果、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纳入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备案,提交书面申请后,由市科技局注销备案,退出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市科技局撤销其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1.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2.申报或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他不符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运行管理与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依规运行,规范服务行为:
1.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执行“需求挖掘—成果筛选—匹配对接—评估定价—谈判签约—后续跟踪”全流程规范,服务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2.主动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领域、核心团队、服务流程及业绩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营情况、信用信息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聘用专业化技术经理人,组建适配襄阳产业需求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机制,允许技术转移机构从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核心骨干和技术经理人,奖励支出计入经营成本。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鄂科技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设立,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以及股权投资等为主要任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创新平台,可依法注册登记为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B、C、D四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为产业技术研究院,C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D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和C类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
(一)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是由具备相关产业领域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共同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主要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导向,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开展联合攻关,全面提升领军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B类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地方政府引导,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三)C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是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由核心科研人员牵头,吸引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D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认定、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场地空间、人才引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融资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1.牵头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牵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3个,高校或科研院所不少于1个。成员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牵头企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且不是牵头企业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4.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所涉产业应是我市“3+4”重点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
3.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稳定的运营经费投入。
4.牵头组建的企业应为行业内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
5.属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2.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3.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4.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60万元。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自主申报。建设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照申报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论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四)集体决策。根据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结果,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拟备案名单。对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五)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拟备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备案文件。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建设期满,新型研发机构应基本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施管理。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和与市场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登记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方式出资、持有一定股份;经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批准授权,可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聚焦主责主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等为主。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服务地方重大战略、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面向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孵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等方面。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认定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申报立项和绩效评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追责问责,拒不整改或整改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政策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研发办公场所、科研项目立项、运行经费保障、人才住房配套、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出台政策措施,共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在派驻人员和科研人员业绩互认、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并且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我市已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已备案的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直接纳入备案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襄阳市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规范襄阳市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科创基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及国家、省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平台管理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创基地,是指以县(市、区)优势主导特色产业为单元,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技术攻关提效、成果转化提速、技术推广提质、技术服务提能“四位一体”功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样板。
第三条市级科创基地建设与管理遵循“聚焦产业、强化主体、创新引领、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服务赋能相结合,推动基地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四条鼓励市级科创基地对标省级标准,争创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省、市级科创基地按照“省级统筹、市级衔接、县级落实”的联动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科创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科创基地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市级科创基地的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全周期管理;
(三)建立常态化服务指导机制,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择优推荐市级科创基地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项目;
(五)负责市级科创基地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级科创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市级科创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日常指导、服务与监督;
(二)对接基地需求,协调配置本地政策、人才、资金等资源,推动基地建设任务落实;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信息统计、典型经验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市级科创基地的日常监管与失信情况核实上报。
第七条基地承担单位是市级科创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为基地提供稳定的场地、设施、人员及经费保障,制定并实施基地建设方案;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等制度,规范运行流程;
(三)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学研创新团队,完成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年度目标任务;
(四)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等方式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六)严格恪守科研诚信,确保申报、评价及运行材料真实有效。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科创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契合度高。所属产业须为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重点打造的主导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如优质粮油、现代种业、高效畜牧、特色水产、农产品精深加工、智慧农业、农文旅融合等),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设主体强。依托单位为在襄阳市内注册、运营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含重大安全、环保、失信等)的科技型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与申报产业高度契合,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稳定的研发投入,具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推广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产学研合作紧。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不少于 3 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团队(必须为中级以上职称,其中企业外部专家不少于1人),团队结构合理、任务明确。
(四)服务能力足。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基础和公益服务能力,能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开展成果展示、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辐射农户≥50 户或面积≥200 亩,预期带动效应显著。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省方案和全市布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五)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重点评价产业基础、创新能力、合作基础和带动潜力。
(六)认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核查处理。
(七)发文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认定为“襄阳市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四章运行管理与服务指导
第十条市级科创基地应聚焦“四位一体”功能,每年制定工作计划,自主开展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活动,并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市级科创基地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瓶颈,联合团队开展关键技术集成研发与试验示范。
(二)成果转化:探索“中试熟化+示范展示”“定向转让+技术服务”等模式,加速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落地应用。
(三)技术推广。构建“基地-企业-农户”推广体系,每年至少组织2次现场观摩或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四)技术服务。对接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开展技术诊断和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基地承担单位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含技术成果、推广成效、服务情况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市、县两级联动服务机制
(一)市级服务。市科技局建立“政策宣讲、技术对接、人才引育、资源共享、经验推广”五位一体服务清单,定期组织专家行、成果推介会等活动,优先推荐基地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县级服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属地化服务台账,每季度至少走访调研一次,协调解决基地运行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基地发生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负责人变更、建设地址、核心建设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后30 日内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市级科创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周期与自然年一致。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以创新能力、产学研合作成效、产业贡献度为核心,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技术攻关提效。年度内新开展研发项目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数。
(二)成果转化提速。年度内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数量。
(三)技术推广提质。年度内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数量、建立示范点/示范面积、组织培训观摩次数及人数、带动农户数。
(四)技术服务提能。产学研团队服务频次、解决技术问题数、科技特派员对接情况。
第十七条评价程序
(一)自评申报。基地对照评价指标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二)审核初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可结合现场核查。
(四)结果审定与公示。市科技局审定评价结果并公示。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评价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选派、平台申报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纳入省级科创基地重点培育对象。
(二)评价为“合格的,保留市级科创基地资格。
(三)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6 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市级科技项目推荐资格。整改期满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科创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市级科创基地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报告或拒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在申报、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
(四)连续2 年未开展任何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活动,名存实亡的。
第二十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根据产业布局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每年度择优增补新的基地,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予以撤销,保持基地整体活力和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襄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