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和应急管理厅于2025年2月12日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石化〔2025〕2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7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