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权利人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1月,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对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62瓶“MARTELL”“Hennessy”等品牌洋酒,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亦无法提供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合法取得的资料,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80084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侵权商品62件,罚没款88092.4元。【典型意义】商标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核心无形资产,侵权假冒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搭便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通过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清除挤占正品市场的“劣币”,维护合法商标权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传达侵权必究、全面保护、内外平等、高效执法的鲜明导向,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江城区某玩具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案件速览】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归北京冬奥组委所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348号公告已对其依法实施保护。2025年8月,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某玩具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冰墩墩饰扣”。经查实,当事人从无资质供货商处购进15个“冰墩墩饰扣”,产品使用“冰墩墩”形象、冬奥会会徽及“BEIJING2022”字样,且无法提供任何授权许可材料。当事人以夹娃娃机形式对外销售,已售出3个。【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涉案商品,属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饰扣”12个,并处罚款1000元。【典型意义】本案依法查处销售侵权“冰墩墩”商品行为,有力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及冬奥品牌价值。通过以案释法,有效提升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晰了法律边界。同时彰显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态度,对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也为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实践借鉴。

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某店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销售其特殊标志商品的行为案

【案件速览】

2025年12月,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办公用品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官方特许商品“徽章”,涉嫌违规销售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官方特许商品。经查实,当事人自行在网购平台购进该“徽章”进行销售,并没有取得“徽章”特殊标志所有人“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广东赛区执行委员会”的销售许可《特许零售商证书》。【处理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销售其特殊标志商品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徽章”1枚,并处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典型意义】此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销售的特殊标志商品(徽章),因侵权商品细小、数量少且违法行为较隐蔽,侵权违法行为不易发现,成功查处此案,既是对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依法规范经营的警示,也对辖区经营主体起到打击一起、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效果,有利于进一步督促经营者自觉树立和夯实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理念、诚信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四、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东区某有限公司侵犯“双立人”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7月,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阳东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双立人”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刀具、刀座、包装等商品上印制的“图片1.png”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标的注册证明和合法使用资料,该行为侵犯了双立人亨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图片2.png”“图片3.png”“图片4.png”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印制有“图片5.png”商标的成品套刀3200余套、刀座2400余个、包装盒1500余个,涉案货值约11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片5.png”商标产品及包装7000余件,并处罚款18万元。【典型意义】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双立人”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恶意攀附知名商标信誉的侵权行为。该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我市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严查商标侵权大案要案的坚定决心,既严厉震慑了潜在违法主体,也强化了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全市相关行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五、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失效专利案

【案件速览】

2025年7月,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阳江市某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多功能采摘剪”产品及包装上标注的外观专利号、实用功能专利号等信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核实,所标注的专利均已终止,现场共查获标注有失效专利的产品及包装600余个,涉案货值800余元。【处理结果】当事人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被终止专利标识的违法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803元,并处罚款1500元。【典型意义】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仍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失效专利标识,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该案件具有普遍性警示意义。该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我市对假冒专利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深刻警醒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标识使用,及时核查专利有效性,杜绝虚假标注、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六、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查处阳江高新区某公司涉嫌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件速览】

2025年9月,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阳江高新区某公司生产设计的“阳江豆豉”地理标志产品外包装标注“地道选材精选东北非转基因黑豆粒粒饱满”字样,与《DB4417T4-2022地理标志产品阳江豆豉》中“黑豆...主要采用广东、广西等产地黑豆...”的标准要求不符,该行为构成了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DB4417T4-2022地理标志产品阳江豆豉》相关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典型意义】阳江豆豉作为地方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其品质与产地原材料、生产工艺密切相关。本案精准聚焦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使用不规范问题,严格依据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调查处置,既纠正了企业违规行为,也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主体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认知,对守护地方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品质、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