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一种无动力智慧森林消防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请求人江苏Y公司系“一种无动力智慧森林消防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依法获得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严格保护。2025年3月,请求人以安徽Z公司为被请求人,向宣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主张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请求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产品系依据业主单位公开招标技术参数定制供应,行为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案涉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围绕涉案专利有效性、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侵权比对结果、抗辩事由等核心事项,逐一进行事实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办案人员比对技术方案、核实相关证据、厘清争议焦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涉案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宣城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事实不成立,驳回请求人江苏Y公司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公共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一是依法裁决彰显专业权威。严格依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以技术特征比对为核心,准确区分侵权边界,确保裁决专业、严谨、公正。二是兼顾私权保障与公共安全。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稳妥处置涉森林消防公共设施相关纠纷,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服务保障有机统一。三是强化公证的固证作用。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及录像,发挥了公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固定侵权事实、提升证据效力”的关键作用,提升了行政裁决效率。
二、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7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检查中发现某书屋销售《哪吒马口铁吧唧》《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装袋及商品上均印有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中人物形象,无版权方授权标注或相关信息。经立案调查,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为《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其相关联的美术作品形象的实际行权方,该公司未授权相关权利给当事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以动画电影为代表的优质国产IP(如“哪吒”系列电影)发展迅速,具有高度的文化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此类IP中的核心人物形象、美术设计等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复制、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须经权利人合法授权。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哪吒马口铁吧唧》《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等商品,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哪吒”系列电影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形象,构成对美术作品的侵权。市场主体在采购和销售含有动漫、影视元素的产品时,必须审查供应商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留存相关授权证明和进货凭证,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和违法行为。
三、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货拉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9630918号“货拉拉”商标是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9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注册日期:2020年12月28日;2022年6月27日核准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啦啦(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
2024年12月11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门处挂有“安徽车联网宣城分公司”门牌,在户外及店内广告牌显著位置使用与“货拉拉”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及图案标识。
经查,涉案公司主要从事向司机提供租车服务,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情况下,当事人花费3800元制作涉案⼴告牌,然后利用货拉拉名义宣传招募司机从事货运服务等与货拉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关联的活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平台经济与服务行业中攀附知名商标的搭便车侵权行为,高效开展线索核查与快速处置,有力引导市场主体严守知识产权边界。案件明确了服务类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解决了类似服务、近似标识场景下侵权判定难题;通过严惩针对“货拉拉”等知名平台品牌的侵权行为,加强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坚持严格保护导向,对虽无直接经营额但造成公众混淆的侵权行为依法追责,破除认知误区,强化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四、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京梦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63573617号“京梦强”商标是安徽京梦强商贸有限公司在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桶、木或塑料梯、镜子、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广告气球、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5月9日,注册人变更为阜阳京梦强商贸有限公司。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13日。
2025年2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该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办公用品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徽采云”政府采购平台标称销售“京梦强”品牌课桌椅,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并由权利人委托专业人员鉴定,确认涉案课桌椅并非权利人生产授权产品,产品实物虽未印制涉案商标,但当事人违规在采购合同商品名称中擅自使用“京梦强”注册商标字样开展经营销售。
经查,2024年10月,当事人通过“徽采云”平台与辖区某小学签订课桌椅采购合同,无任何商标合法使用授权手续,擅自将涉案商标用于商品对外交易标称。截至案发,累计销售侵权标称课桌椅850套,核定违法经营额158950元。另查明,涉案课桌椅均有正规进货渠道,经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课桌椅相关标准检测,产品质量全部符合规范要求,仅存在商标擅自标称使用侵权违法行为。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徽采云”政府采购平台,涉案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查处该案既筑牢政府采购公信力底线、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政府采购相关市场主体划定了法律红线;同时针对商品实物未使用商标、仅交易文书标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执法难点,依法明确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统一了执法尺度,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规范指引。
五、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7732217A号“HUAWEI”商标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核定使用包含移动终端设备等商品,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
2024年11月25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反映其在淘宝平台“华丰正品直销店”购买的“HUAWEImate405G”手机疑似假冒产品,请求依法核查处置。执法人员随即固定店铺经营、交易订单等相关证据,对涉案商品抽样后委托华为公司鉴别,2024年12月5日,权利人出具鉴别意见,认定涉案手机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经查,涉案淘宝店铺由吴某某实际经营,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采用隐蔽订单式产销模式销售假冒华为手机,交易超1000单,涉案销售金额216万余元,违法情节严重。
2024年12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结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认定,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当日立案后,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跨区域溯源查办,成功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处,查封涉案淘宝店铺3个,扣押侵权手机及大量作案设备。目前,检察机关已对3名涉案人员批准逮捕,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闭环打击。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规范执法、协同联动与全链条打击,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执法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晰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执法流程,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同时针对网络侵权特点构建“市场监管前端核查、公安机关后端深挖”的协同办案模式,打通行刑衔接壁垒以破解侵权案件查处难题。同时,以线上店铺为突破口追查生产源头,实现侵权商品生产、销售、物流全链条闭环打击,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干邑”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马爹利蓝带”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基本案情]第8083464号“马爹利蓝带”商标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2月28日至2031年2月27日。第3909238号“轩尼诗”商标是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5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
2024年12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于宁国市爵汇娱乐有限公司发现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瓶)及28瓶轩尼诗VSOP(规格700ml/瓶)。经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为假冒侵权商品;经法国轩尼诗公司委托的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鉴定,28瓶轩尼诗VSOP亦为假冒侵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洋酒均为假冒产品。其中,“干邑(Cognac)”作为法国著名地理标志产品,依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确“干邑”名称受法律保护。而“马爹利蓝带”商标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9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涵盖涉外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双重保护的复合型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紧扣《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履约要求,聚焦整治酒类市场侵权假冒乱象。案件严格落实国际协定义务,对境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予以同等严格保护,彰显我国履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平等保护中外主体权益的担当;针对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两类知识产权的情形,精准适用法律实现同步规制,有效破解案件定性与法律适用难题,为同类案件提供办案范式;同时明确酒类经营主体的合规审查义务,严惩侵权销售行为,倒逼经营者强化风险防控,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七、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的“奈斯猴王丹”“金正旺乐雪冰橙饮料”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及周边产品专项检查,在辖区经营场所查获两款违法标注专利相关标识的产品。其中某文具店在售的奈斯猴王丹外包装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经查该专利权已于2022年12月9日因未缴年费终止失效;某学生用品批发部在售的金正旺乐雪冰橙饮料标注专利字样,经核查无对应有效专利信息。
经查,两款涉案产品均由辖区食品批发部对外分销,货源均采购自芜湖市弋江区某食品经营部,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共计产生违法所得210.7元。泾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跨区域协查,由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固定上游供货商及产品进销全链条相关证据。
泾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专利权已终止及标注无有效专利信息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7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案上游供货线索依法移送至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推进源头管控和全链条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校园及周边消费市场这一重点领域,精准排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既切实筑牢了未成年人消费安全防线,又严格规范了市场主体专利标识使用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同时,严格落实跨区域线索移送、协查协办,实现了对假冒专利产品下游排查、上游溯源的全链条打击,有效凝聚了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合力。
八、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五粮液”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兼具商标专用权与地理标志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
2025年4月2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辖区某文具批发中心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固定经营资质、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依规提请商标权利人开展专业真伪鉴别。经权利人出具正式鉴别结论,确认涉案2瓶五粮液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并非品牌方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该文具批发中心于2025年4月25日从辖区某商店购进6瓶涉案五粮液白酒,进货单价960元/瓶,当日全部以1000元/瓶对外销售,其中侵权假冒白酒2瓶,对应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该批发中心经营过程中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相关义务。上游涉案商店由胡某吉经营,涉案侵权白酒系其为亲属代卖货品,以960元/瓶对外供货,该供货环节货值1920元、违法所得1920元。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当事人配合整改情况,依法作出差异化处罚:对涉案文具批发中心依法没收2瓶侵权假冒五粮液白酒;对上游涉案经营商店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五粮液”作为白酒知名品牌,规范销售环节对维护品牌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本案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案例,通过“一案双查”深挖供货源头,实现上下游一体查处;坚持政企协同维权,提升执法精准性与时效性;实行宽严相济处罚,鼓励经营者主动纠错;同时以案释法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商家严把货源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九、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飘柔”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第1191645号“飘柔”注册商标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洗发液等日化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2025年3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旌德县某商店货架查获24瓶涉嫌假冒不同规格批号的“飘柔”洗发露,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开展专业鉴别。经权利人出具鉴别意见,确认涉案24瓶洗发露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经查,涉案商店主营业务为日用百货销售,涉案商品从宣城当地商家购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正规进货凭证,不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未建立经营销售台账,涉案商品货值291元,无违法所得。同时,该商户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未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经营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合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农村日化用品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流程规范、裁量精准,兼具普法引导与民生保障作用。通过强化农村市场巡查监管,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至基层,守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依法对侵权行为与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实施“双罚”,倒逼经营者合规经营;结合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等情节从轻处罚,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以案普法,提升农村经营者法治意识,维护基层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