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潜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建规发〔2025〕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建立健全从规划编制、审批到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周期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科学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居住用地供给结构与时序,保障住宅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动态调整商住用地供应量,实现“净地”出让。加强城市设计与风貌管控,塑造宜居、特色、优美的空间环境。坚持规划先行、设计筑底,从源头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品质化、绿色化、人本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夯实“好房子”建设基础。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落实《宁夏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规范,以“安全耐久、功能舒适、环境宜居、绿色低碳、智慧便利”为根本遵循,优化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底层架空、挑空平台及阳台等半开放空间的计容标准,落实适老化、适幼化设施配建要求,建设“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的高品质住宅。支持整合闲置空间用以补充便民设施,建立可持续的社区运营机制,推进“完整社区”与“15分钟生活圈”建设。推动老旧小区改造由“基础保底”向“品质提升”转型,引领存量住区实现可持续、内涵式的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落实房地产金融措施。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落实“白名单”制度。推行主办银行制,即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存入主办银行账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及自身经营、客户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每笔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固原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固原市分行)

四、拓展公积金支持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婚后可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适老化、助残、适幼化、节能改造和房屋大修,缴纳购房契税、支付房屋大修期间的房租。缴存人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可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调整为按年、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购房促销与补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争取自治区资金支持,常态化举办房屋展销活动,全年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不少于20场次。精准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激励促进住房消费,凡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均给予现金补贴,其中购买13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按1万元补贴;购买13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按1.5万元补贴;对三孩及以上家庭(三孩在2021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购买13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套2万元予以补贴。(该补贴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多主体、多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特定保障群体的前提下,公租房保障范围可从住房、收入困难的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对于城市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通告》(固政规发〔202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七、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固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严禁违规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物业服务费。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守约、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固原市分行)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本《措施》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