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草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6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3〕16号)、《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林草局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资金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方向资金由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资金由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资金由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等任务方向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厅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管理,对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开展全省财会监督,指导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二)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林草局等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监管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收集审核基础数据,对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使用监管,负责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等。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配合同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安排和基础数据上报,按程序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财会监督,指导同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四)市(州)、县(市、区)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是对应任务方向资金和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论证储备、基础数据报送、项目审核申报、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支出管理,开展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项目实施、监管、验收以及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实施项目,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具体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地可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资金支持实施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资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方向资金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六条  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除可用于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

  利用其他就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外出务工;支持解决重点帮扶群体安全饮水入户;按照帮扶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与贷款余额放大倍数要求,不足的县(市、区)可适当补充帮扶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按程序明确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八条  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施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门墙亭廊栏”以及绿化和彩灯彩带等景观类设施、国省干道、县道乡道、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乡镇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地方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复。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市级、县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市级、县级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九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分别从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县级还可再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的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产管护费,主要用于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县级要制定项目资产管护费的具体使用规定,加强和规范管护费使用管理。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县级使用。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由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实际,组织项目申报,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重的县(市、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县(市、区),推动均衡发展。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时,要向发展相对滞后、帮扶任务重的乡镇、村和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推动加快发展、缩小差距。

  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后,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市(州)应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市(州)应按照县(市、区)申报确定的项目直接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后,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常态化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县(市、区)安排用于申报的项目,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实施方案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账户管理,除归垫前期已支付资金等情况外,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调拨至本级其他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实行县级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报账制管理,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专用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严禁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国有企业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的,支付其项目款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务工增收。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库,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申请额度、补助标准、支持内容和环节、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拟入库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州)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市(州)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由省、市(州)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其中: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州)任务方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州)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按项目提出指导意见,县级修改完善后方可入库。

  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达到30万元及以上,农业企业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县(市、区)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部门、乡镇、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在县级部门和乡镇指导下由村级组织实施,不得直接安排或委托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安排到项目后,需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项目应在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等工作。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的省级、市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六章  绩效监督

 ;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统筹开展绩效评估评审,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和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有效防范化解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纳入预算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任务方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方式、分配因素等。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应当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其中:市(州)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投入情况纳入常态化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漏补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因素法分配具体测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