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试行3.0版)》(黑发改运行规〔2026〕3号)(以下简称“3.0版规则”),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3.0版规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与管理,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从连续结算试运行向正式运行的平稳过渡,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3.0版规则”。本次修订紧密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结合本省实际,重点对既有规则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优化完善,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体系结构上进行了整合与优化,将市场运营的基本规则与现货市场的具体实施细则融为一体,形成一部全面、系统的操作规范。系统性地明确了市场成员、价格形成机制、各类市场间的衔接方式,以及现货电能量市场、调频市场的具体运行与结算规则。使得规则更为清晰、聚焦,便于市场主体快速定位和掌握与其相关的全部规则内容,适应了市场从试运行向正式运行过渡的发展需要。
(一)总则
本章明确了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旨在规范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调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市场成员
本章详细规定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明确了各类市场成员的注册、变更与注销程序应遵循《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规定。重点细化了不同类别发电企业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本章通过清晰界定市场成员注册要求与参与路径,保障了市场准入的公平与规范,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主体基础。
(三)市场构成与价格
本章系统阐述了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体系构成,确立了电力现货市场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分时节点电价结算的基本模式,说明了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出清目标。同时,明确了中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的结算衔接方式。本章构建了市场价格形成的核心框架,使价格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电力商品的时空价值和供需关系,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四)市场衔接机制
本章系统性地规划了省间市场、中长期市场、调频市场、电网代理购电以及零售市场等不同维度的衔接方式。明确省间交易结果作为负荷增量或电源参与省内出清,要求中长期交易实现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规定零售套餐应约定分时参数以实现批零价格传导。本章通过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市场协同机制,有效促进了各类交易品种的融合,保障了市场模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降低了市场套利空间和运行风险。
(五)现货电能量市场
本章作为操作核心,对现货电能量市场的组织运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共分为市场主体及参与方式、日前市场、实时市场三节。明确了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信用和注册条件,细化了各类发电机组、新能源场站的具体参与方式与申报要求。详细规定了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的组织流程、申报内容、出清模型、结果发布等各环节。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的流程设计,确保了现货市场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是实现电力实时平衡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直接依据。
(六)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
本章规定经营主体应按规定提供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明确黑龙江省辅助服务市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者,确立了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协同运行的基本原则,为调频等辅助服务品种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上位依据,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共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七)计量管理
本章对市场计量管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计量装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详细规定了关口计量装置的管理要求、结算计量点的设置原则以及计量装置的配置标准,规范了计量数据的管理、采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要求以及申校仲裁流程。通过建立统一、准确、可靠的计量体系,为市场交易与结算提供了最基础、最核心的数据支撑,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运行的技术基石。
(八)市场结算
本章构建了完整的市场结算体系,确立了“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明确了结算时段、度量单位等基本要求。详细规定了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算模式,针对发电企业、各类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不同市场主体,明确了其电能量电费、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与分摊原则。细化了结算周期、结算电量和时段、数据准备核对确认流程以及月结算主要时间节点。通过清晰、透明、高效的结算规则,确保了市场交易成果的准确兑现和电费资金的及时收付,是维护市场信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
(九)信息披露
本章确立了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框架。要求信息披露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明确了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规定市场运营机构应定期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保障了市场成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是维护市场公平、提升市场效率、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
(十)市场力监管与市场干预
本章规定了市场力监测与缓解机制。为避免具有市场力的发电机组操纵市场价格,细则要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市场力监测与缓解,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报价限制、启用市场力缓解机制、进行事后审查与处置等措施。旨在防范和抑制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价格形成的合理性与竞争性,保护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系统安全与市场风险防控与附则
本章对市场风险防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严格的成员准入与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通过精细化交易组织与安全校核防范运行风险,通过清晰的结算规则与费用分摊机制防范财务风险,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与有力的市场监管防范合规与操纵风险。多层次的市场风险防控体系旨在确保市场在复杂环境下能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3.0版规则”印发后,将作为黑龙江电力市场的规则文件,指导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政策文件:https://drc.hlj.gov.cn/drc/c111444/202604/c00_31936234.s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