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集聚产学研用各方优势力量,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会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21日

 

 

青海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青海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整合产学研用创新资源,增强关键共性技术供给,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指以青海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或拥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形成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主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活动。

二、目标任务

到2030年,在青海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布局培育3—5个具有区域引领性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新联合体,实现重点产业领域全覆盖。引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与管理复合型人才,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培育一批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优可靠性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三、组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条件

基本要求: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深度参与青海相关重点产业发展;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的,申报条件可统筹包含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情况;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等情形。

行业地位:应为行业领军企业,在国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研发实力: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农牧业、生物医药领域不少于3亿元)、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农牧业、生物医药领域不少于3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拥有专职研发团队,核心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且团队结构稳定、专业匹配;拥有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具备开展技术攻关所需的实验设备、场地等基础条件;近3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获得过省部级奖励或取得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10项。

协同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稳定合作基础(如近3年有联合研发、成果转化合作案例),能够高效统筹成员单位资源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且合作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在产业链内实现广泛应用。

(二)成员单位条件

企业成员: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具备一定研发能力(近3年有研发投入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和技术配套能力,能与其他成员形成互补优势;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鼓励吸纳中小微企业参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高校及科研院所成员:应拥有与创新联合体攻关方向匹配的优势学科团队(如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如专用实验室、中试基地、大型科研仪器等),能为创新联合体提供技术支撑、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服务;近3年在相关领域有科研成果(如论文、发明专利、科研项目)。

科技服务机构成员:包括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CMA、CNAS等资质)、成果转化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能为创新联合体提供技术验证、融资对接、专利布局、标准制定咨询等服务。

成员单位总数原则上不少于6家,其中青海省内单位占比原则上不少于3家;鼓励吸纳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优质创新主体(如国内顶尖高校、龙头企业等)参与,积极引入外部创新资源。

(三)基础条件

目标明确:有清晰的技术攻关方向,聚焦青海省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明确3—5年的核心任务及标志性成果。

架构完善:设立决策层、执行层、技术层三级组织架构。决策层(如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确定攻关方向、审批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执行层(如秘书处)为常设机构,依托牵头单位设立,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协调、任务推进、报告撰写等工作;技术层(专家委员会)由领域内高层次专家(含行业专家、高校科研人员)组成,负责技术路线论证、攻关难点指导等。推行“行政总师+技术总师”双总师制,行政总师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统筹资源调度与跨单位协调;技术总师由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家担任,负责技术路线制定、科研团队管理。

机制健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成员单位的权责利、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经费管理等;建立协同攻关、成果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等,确保创新联合体稳定运行。

四、组建方式

(一)领军企业牵头型

由符合牵头单位条件的企业牵头,围绕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整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负责提出攻关需求、制定攻关计划、统筹经费投入,成员单位按分工开展研发,形成“需求—研发—应用”闭环。

(二)创新平台支撑型

依托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于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由平台依托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内企业、其他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平台负责开放科研设施、共享数据资源、组织技术攻关,成员单位通过“平台入驻”“联合立项”等方式参与,聚焦共性技术突破与推广。

(三)任务场景驱动型

围绕青海省重大战略任务或产业痛点,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任务需求,遴选具备相应技术基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攻关主体,明确任务目标与考核节点,创新联合体按任务清单开展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

五、组建程序

(一)发起筹备(1-2个月)

需求调研:牵头单位联合潜在成员单位开展产业技术需求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咨询专家、分析行业报告等方式,明确攻关方向,形成《技术需求清单》。

协商合作:牵头单位与潜在成员单位沟通合作意向,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分工、资源投入(如经费、设备、人员),达成初步合作共识,确定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

制定方案:牵头单位编制《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组建背景与意义、目标任务、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经费计划(政府资助与自筹经费比例)、进度安排等;同时与成员单位协商签署《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权责利。

选聘专家:牵头单位选聘领域内高层次专家(不少于5人,含行业专家、高校科研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总师人选。

(二)申报审核(1个月)

材料提交:牵头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建设方案》《组建协议》、成员单位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研平台批复文件)、研发基础证明(如近3年研发投入凭证、专利证书、科研项目合同)等。

材料审核:省科技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包括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牵头单位研发实力、成员单位合作基础、攻关方向与地方产业需求的匹配度;审核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

(三)论证认定(1-2个月)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不少于7人,采用回避制),通过材料评审、答辩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必要性、目标合理性、架构完善性、机制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认定公示:对评审合格的创新联合体,经会议审议通过,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对符合青海省重点产业急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创新联合体,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快认定流程。

六、支持措施

(一)项目与资金支持

1.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计划,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机制下达经费;对其牵头及参与企业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研发并内部立项的,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估后,按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2.协助对接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等国家级任务。

3.引导金融机构统筹运用信贷、股权、债券、保险等手段,精准支持创新联合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

(二)平台与资源支持

1.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或参与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专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孵化器,享受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创新联合体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3.推动创新联合体内大型科研仪器、中试设备、实验场地等资源开放共享;支持联合体与省内外高端创新平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合作产生的费用可用科技创新券支付。

(三)人才支持

1.创新联合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我省申报并当选为两院院士的,对其团队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从我省申报并当选为国家级科技创新人才的,对其团队给予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鼓励创新联合体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300万—700万元补助、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七、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创新联合体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进展、经费使用、成员单位变动、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科技厅将创新联合体纳入“科技服务包”范围,每半年开展1次服务指导,协调解决创新联合体运行中的困难。

2.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需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变更对创新联合体运行的影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认定程序。

(二)绩效评估

1.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每3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综合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技术攻关成效、成果转化效益、产业带动作用、经费使用合规性、成员单位协作情况等;评估采用材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议、用户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优秀”的,给予后续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评估“合格”的,保留认定资格,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认定资格,收回政府资助经费,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诚信与责任追究

1.申报单位须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郑重承诺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经费使用合规,且无任何科研失信行为;省科技厅将在初审和论证阶段严格核查材料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3年不得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创新联合体等。

2.创新联合体牵头和成员单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均将被记入青海省科研诚信黑名单,3年不得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创新联合体等,撤销该创新联合体认定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政府资助经费。

3.对截留、挪用、侵占政府资助经费,或虚假申报、骗取认定资格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认定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监督管理

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