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模式,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呼和浩特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呼和浩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呼和浩特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通过科技立项形式支持科创团队和科创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当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为企业股权,采取市场化方式依规退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项目纳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是指符合呼和浩特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先投后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先投后股”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
(二)确定“先投后股”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
(四)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并拨付资金,指导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受托管理机构的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先投后股”财政资金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
(二)核定“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三)开展“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为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子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协助做好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工作,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二)负责承接“先投后股”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先投阶段任务书约定向项目牵头企业拨付财政支持资金,做好“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的代收代支;
(三)开展“先投”阶段跟踪管理,提出持股建议,为持股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四)对成功转股的企业,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旗县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市综合保税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及经市科技局核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项目牵头企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二)规范合理使用财政支持资金,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满足转股条件后,配合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并开展股权转化和股权登记工作;
(四)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尽职调查、现场考察、中期评估、绩效评价、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实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牵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产业科技项目实施经验,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财务、成果、绩效等管理制度,与团队共同研究市场动态、支持团队整合创新资源、指导公司架构组建,制定研发管线和商业计划,形成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完成。
技术负责人须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或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分析技术趋势、评估项目潜力风险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等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落地。
(一)科技型企业
1.在呼和浩特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规范的管理章程,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符合后期财政支持资金转股的相关要求。
2.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本金(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3.项目转化成果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中间阶段,需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小试中试、产业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蒙科聚”等平台遴选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呼和浩特的科研成果。
4.项目应符合呼和浩特市主导产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经过概念验证或专业机构论证,科研能力强、成长属性高,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及团队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对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
7.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信用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其他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总投入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财政支持资金转股后,受托管理机构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先投后股”资金在转股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相关规定管理,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或按阶段进行拨付。转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执行,财政支持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未按约定履行转股义务的项目,对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按原值加计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退回;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或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实施方式。
包括先投阶段和后股阶段。
(一)先投阶段。先期以科技项目支持形式,由市科技局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项目牵头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先投后股”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标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财政支持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由受托管理机构将财政支持资金投入被投企业。
(二)后股阶段。当项目牵头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尽职调查并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按照任务书约定或第三方评估结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股权转让或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转股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适时退出。
第十三条转股条件。
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项目牵头企业在“先投阶段”获得财政支持资金1倍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战略投资方投资;
(二)项目牵头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含);
(三)按照任务书约定完成了任务目标,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四)其他经市科技局审批认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转股数量。
项目的财政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转股数量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如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为10%,转股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牵头企业20%的股权;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在10%的基础上每增加1%,转股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牵头企业的股权在20%的基础上相应减少1%,最低比例为5%;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对项目牵头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与资产评估结果之比作为转股比例,转股后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牵头企业的股权最高不超过20%(含)。
第十五条奖励激励。
为提高项目牵头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进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对成功转股的企业给予奖励激励。
1.项目牵头企业在“先投阶段”,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则《项目任务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估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则《项目任务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3/4。
2.项目牵头企业在“先投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产出的产品或服务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则《项目任务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则《项目任务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
3.项目牵头企业在财政支持资金投入1年(含)以内达到转股条件并转股的,则《项目任务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
4.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将该收益的20%奖励给对应被投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成功转股的企业在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推荐上给予支持。
同时满足2条以上转股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转股奖励。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工作程序。
包括项目立项、先投阶段管理和投后阶段管理。
(一)项目立项
1.发布指南。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部署,发布项目需求征集通知,在充分凝练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等。项目申报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涉密项目或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3.项目受理。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受理申报项目。
4.项目初审。市科技局联合受托管理机构对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政策相符性等进行审核。
5.评审论证。市科技局联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金融专家等组成评审专家组,主要围绕申报项目的成果转化内容、技术路线、科研团队、市场潜力等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6.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开展尽职调查项目名单,进行实地走访和尽职调查,重点核查企业运营状况、技术先进性、资金使用计划及转股可行性,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及财政资金投入额度。
7.立项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后的最终研判意见,经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项目予以立项。
8.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项目牵头企业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明确项目转股条件和权利义务,不得降低考核指标。
9.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将财政支持资金投入项目牵头企业,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向其他参与单位外拨。
10.撤销立项。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撤销立项,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支持资金须返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
(1)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未按相关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3)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牵头企业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4)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
(5)存在操纵专家等行为或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6)其他需撤销立项的情况。
第十七条先投阶段管理。
(一)项目实施。项目牵头企业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任务目标,并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使用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二)项目变更或终止。
1.项目变更。先投阶段如出现项目实施周期、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确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项目牵头企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牵头企业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2)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任务和指标,须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牵头企业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作出批复意见,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3)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单位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变更事项须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由项目牵头企业逐级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2.项目终止。先投阶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企业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市科技局可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财政支持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财政支持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的;
(2)因国家、自治区或呼和浩特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严重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未通过阶段绩效评价或中期监督检查的,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6)具备转股条件但企业拒绝配合开展相关股权变更工作的;
(7)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三)阶段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内,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呼和浩特市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牵头企业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取消后续支持,退回结余资金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
(四)综合绩效评价。对执行期满项目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先投阶段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指标且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投后阶段管理。
(一)股权转化。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按照任务书约定,项目牵头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以股权转让或增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转化,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投后管理。完成转股程序后,受托管理机构作为企业股权持有主体,依法持股并履行股东职责,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每季度形成“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运行情况和投后管理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及时报送。
(三)股权退出。根据协议约定及被投企业发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在持股期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退出价格原则上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股权退出、持股分红收益资金扣除管理费、必要退出费用后,滚动返回至“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继续用于开展“先投后股”项目。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试行)》,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可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阶段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投后管理等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项目牵头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重点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市科技局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包括内部治理、尽职调查、投资实施和投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年度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中提取,管理费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提取。基础管理费为上年度“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分以上)提取1%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60分以下)核算扣减管理费。“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专项审计、股权评估、股权退出等费用,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中据实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情况,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支持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为被投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资源链接专业服务。鼓励社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投资“先投后股”项目,承接财政支持资金转换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项目遴选针对性、有效性。鼓励相关银行推行科技成果转化类贷款产品,积极联动“先投后股”项目,帮助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与转化。
第二十八条将“先投后股”转股企业纳入政府投资基金储备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转股企业纳入呼和浩特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第二十九条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