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工信(科)局、赤峰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27日

赤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赤峰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市冶金、化工、医药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以数智技术赋能产业提质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方案的批复》(内工信信软字〔2025〕128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5〕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范围内冶金、化工、医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申报、评审、现场核验、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及市本级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赤峰市冶金、化工、医药产业链重点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支持全市冶金、化工、医药产业链重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对其他领域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酌情予以支持。

 第六条 支持的重点企业须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企业。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向与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和评定奖励两类,具体支持方向及标准如下:

第一节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第七条 支持建设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立足赤峰、辐射周边的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一体化公共服务、个性化解决方案及跨区域资源对接,并建立统一的工业互联网资源库。专项资金支持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为冶金、化工、医药重点产业链链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资金支持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面向工业企业内部应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资金支持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二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形成生产计划、智能排产、先进过程控制等典型应用场景,具体场景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测评指标体系(2024年版)》评测结果达到L2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支持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关键工序“机器换人”。围绕冶金、化工、医药三个行业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实施“机器换人”,减轻人员劳动强度、降低安全隐患,重点对筛选、称量、出炉、配料、投料、取样、合成、精制、冶炼、填充、灌装、码垛、危险品库巡检等关键环节数字化设施给予支持,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三节支持示范引领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建设。对通过自治区、国家认定的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示范引领。对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表现突出,获评自治区级、国家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企业使用基础设施类云服务、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系统类服务,建设生产设备管理系统(平台)或利用第三方云资源推动“设备上云”,项目完成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测评指标体系(2024年版)》评测结果达到L2级及以上的,根据企业上云实际内容和投资规模,给予每户企业5-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节支持企业开展贯标对标认定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贯标认定。对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与评估》(GB/T43439-2023)取得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2星、3星、4星、5星等级证书,或依据《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23006-2022)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AA、AAA、AAAA、AAAAA认证证书的企业,相应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依据证书签发时间顺序发放,本类项目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二)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严重失信记录;

(三)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技术、人员及场地等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等指标明确,具有先进性、示范性,能够切实提升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补助类项目建设时间须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完工时间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评定奖励类项目须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评定的项目;

(四)补助类项目奖补投资额计算基数,以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15日期间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关键信息缺失的;

(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 项目采取动态申报、定期审核方式。市工信局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清单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集中审核评审,分批次组织现场核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详见另行印发的《赤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三)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旗县区工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报申请,列清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计划,申请的支持方向及支持资金金额,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旗县区工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文件;

(三)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复核审查;

(四)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计划支持项目库”;

(五)项目完工后,企业经旗县区工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向市工信局提出核验申请,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验(评定奖励类项目无需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评定奖励类项目、通过现场核验的补助类项目,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奖补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方案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资金统筹与项目申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单个补助类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金额实行封顶管理(见第三章);同一方向项目不得拆分申报,同一企业申报不同方向的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二十五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标杆、两化融合贯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等评定奖励类项目,不占用前款规定的项目申报名额。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章项目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工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监控,重点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绩效目标,对偏离目标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效益达标。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事后奖补,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项目完工并通过核验后,再兑现奖补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评审、核验、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申报企业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后续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至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期结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