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自筹资金类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7日
肇庆市自筹资金类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的自筹资金类项目认定为市级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筹资金类科技项目的申报、推荐、立项、验收、终止、管理和监督等全流程各环节工作。
第三条 市自筹资金类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资金市级项目)是指项目单位自主立项,自行筹措全部项目资金,并在一定时间内自主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其他有关科技活动,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市级科技项目范围。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面向自然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交叉科学,不接受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项目申报。
第四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按照政府引导、分类赋权、自主实施、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自筹资金市级项目,负责编制年度申报通知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的审核、认定、撤销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等工作。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以及对未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进行推荐,协助对在研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牵头单位的审查推荐,以及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通过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所产生的项目数据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涉密涉敏、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项目,不得申报自筹资金市级项目。
第七条 鼓励项目牵头单位加强人才培养,支持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申报自筹资金市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八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分为基础研究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报告项目、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面上项目等类别。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分年度体系化布局,市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科技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对每年度的项目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等可研究提出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的类别设立建议,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 基础研究项目是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源头供给为目标,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是由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需求,并与技术供给方达成合作,或由企业提出、市科技主管部门归集统一发布技术需求榜单,公开征集技术供给方进行揭榜攻关,并达成合作。
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项目是以服务科技决策为主,突出应用导向,聚焦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与管理优化等复杂社会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不支持纯技术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人文科学研究以及其他非应用性研究的申报。
第十二条 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聚焦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产业链协同创新,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攻关。
第十三条 面上项目是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科研情况,组织科研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项目须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立项方式包括事前立项和事后立项。事前立项是指项目在启动实施前,经项目牵头单位择优推荐,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确立市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下达立项文件。事后立项是指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内部立项,在项目验收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筹资金市级项目,并下达认定文件。
第三章 事前立项
第十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报告项目、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事前立项方式,事前立项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研究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依托单位;
(二)揭榜挂帅项目应签订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且单个项目技术合同额达10万元及以上。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技术合同供给方,技术合同需求方可作为项目合作单位;
(三)科技报告类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在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具有研究能力和积累,具备开展科技报告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四)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级(含)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单个项目新增投入自筹资金应不低于3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基础条件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事前立项项目办理流程如下: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时间、方式等要求,并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项目负责人登录政务平台,在线完成申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立项和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四章 事后立项
第十七条 面上项目采取事后立项方式,项目牵头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业务范围中具有研究、开发的相关内容;
(二)具有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人员和所需条件;
(三)具有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制度;
(四)无信用严重失信记录;
(五)医疗卫生机构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市直医疗机构需获得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推荐,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获得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八条 面上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当年度可向科技部门推荐的项目数量限定如下:
(一)高等学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
(二)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单位,每年可推荐5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单位,每年可推荐3项。其他单位,每年可推荐1项;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以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为准),每100万元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最高可增加2个。
第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入库的面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有明确的攻关指标,项目成果应包括完成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至少1项成果;
(二)应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属于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化后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等的项目,以及其他没有实质性研发内容的项目,不得申报自筹资金市级项目;
(三)医疗机构开展的面上项目应围绕临床研究、新诊疗技术开发、医疗设备和器械改良、新药和试剂研发、智慧医疗等。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面上项目自主评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应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所从事技术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涉及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三)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面上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出具推荐函:
(一)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有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有关情形的;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原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已立项或入库项目的;
(三)已有2项在研自筹资金市级项目或2项原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未出库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的;
(四)项目没有新增自筹资金投入的。
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推荐项目的查重工作,严禁对主要内容不变或者未有实质性变化、只改变项目名称的项目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事后立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确定单位资格和项目数额。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当年度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牵头单位资格和推荐入库项目数量的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受理对象和条件、受理材料等要求,并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确定当年度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名单和可推荐入库项目限额;
(二)确定入库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发布入库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方式等要求,并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自主评审、内部决策和内部公示,形成入库项目推荐名单和推荐函。推荐项目的负责人登录政务平台,在线提交项目入库申报资料。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政务平台给予入库;
(三)确定事后立项。项目牵头单位完成项目验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自筹资金市级面上项目,并下达认定通知。认定通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名单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均应进行验收或终止。
市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明确验收要求。项目执行期满1年且已完成项目申报书内容的,可申请验收。
未按时完成验收的事前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市级项目资格。未按时完成验收的事后立项项目,项目自动终止。项目执行期内,经项目牵头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验收方案,包括专家名单、验收时间、地点安排等,并经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市级项目牵头单位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专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目标要求,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产出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牵头单位选取验收专家时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验收专家的确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行业管理和单位管理实际情况,增加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对于完成项目内容、达到项目计划目标的,评审结果为通过。自筹资金市级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验收,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反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县级项目牵头单位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级项目牵头单位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分别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项目认定、项目撤销、项目终止的通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项目实施期限,生物医药、医疗卫生领域项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年,其他领域项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视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时间确定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上半年发布通知,起始时间为入库申报通知发布当年7月1日。下半年发布通知,起始时间为入库申报通知发布后次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严格自筹资金市级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限、项目指标、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予变更,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特别程序要求等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进行变更。
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技术路线、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可在项目执行期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内部决策自行变更。已过执行期项目,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涉及的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命科学、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等负责。项目申报资料、内部决策、公示以及推荐、变更、验收等原始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存档不少于5年备查。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强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的复核,每年抽取不少于10%的立项和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验收以及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情况的,执行期内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强制终止;已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取消3年自筹资金市级项目申报资格,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自筹资金类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