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部门、林业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改革发展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民宗侨台办、规划自然资源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相关规定要求,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和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市级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区县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和区县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上级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本级及以下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区县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市级对帮扶资金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具备条件的可主要采取因素法、对通过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及区县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评审和资金补助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七条 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林业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八条 市级以下(含市级,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收到中央帮扶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所管理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将预算文件抄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市级帮扶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条 帮扶资金对国家和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市级以下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下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区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程序由市级明确。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拟入库项目,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投入帮扶资金全部为区县本级资金的除外)。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区县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区县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区县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区县的中央和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市级帮扶资金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除以上支出外,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各区县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安排必要的本级支出用于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级以下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要求配合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开展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下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下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市级投入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区县安排的本级帮扶资金,要与中央和市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帮扶资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23〕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方向

基础性因素

政策性因素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1

开发式帮扶

(权重40%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权重50%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就业,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通过市级提级论证的重点项目、区县申报的产业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权重10%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区县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结果确定。

2

以工代赈

(权重50%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权重40%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推进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权重10%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序号

任务方向

基础性因素

政策性因素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3

少数民族发展

(权重50%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权重40%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民族地区常态化帮扶任务等。

(权重10%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4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权重50%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权重40%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农场改革等情况。

(权重10%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5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权重50%包括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权重40%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林场改革等情况。

(权重10%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上述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