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设施设备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6年4月21日印发,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现将《实施方案》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印发的背景
目前,我省政策性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保险包括: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标的覆盖养殖水产品和工作人员,但未覆盖设施设备(如深水网箱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现代海洋牧场的决策要求,有效化解现代化海洋牧场设施设备面临的各类风险,助力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印发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
2.《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要求,创新保险产品服务体系,拓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保险服务,提供涵盖水苗种、海上养殖、养殖设施装备等的保险产品服务。
3.《广东省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要求,实施海洋牧场示范工程、装备提升工程、产业链培育工程,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支持。
4.《关于支持我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广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的指导意见》(粤金发〔2025〕51号)要求,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构建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全流程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海洋牧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
5.《关于金融支持广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海洋保险服务机制,强化对海洋牧场等重点领域的风险保障,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方案》印发的目的
进一步加大保险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力度,分散和转移海上养殖设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重大财产损失风险,保障养殖主体稳定经营,提升产业抗风险能力,为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提供坚实的风险保障支撑。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和时间、保险方案、工作要求等3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明确实施范围覆盖我省珠海、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0个沿海地市,实施时间自2026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保险方案。明确保险标的、参保对象、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及费率、保费补贴、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结算。
1.保险承保主要内容。在我省有关沿海地市已建成并投放至海上的现代化海洋牧场相关设施设备(重力式网箱、桁架式网箱、管桩围栏式网箱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投保海洋牧场设施设备保险。保险责任涵盖火灾、爆炸、雷击、暴雨、冰雹、龙卷风、热带气旋,保险金额参照设施设备造价以及残值率确定,参考费率按照网箱种类、地区风险差异以及相对免赔率分类制定,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费率档次。后续视实际运营后的保险赔付率情况,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动态调整费率,体现风险差异。
2.保费补贴与资金结算。汕头、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江门的恩平、台山省级补贴比例为60%、市县补贴比例为15%,投保人负担25%;珠海、江门新会省级补贴比例为20%、市县补贴比例为55%,投保人负担25%;市县补贴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研究确定,并于《实施方案》印发半个月内将市县补贴分担比例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备案。保费补贴由承保机构向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结算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结算。其中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实行省级结算,市县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3.承保机构。2026年现代化海洋牧场设施设备险由投保人自愿选择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银保监办发〔2020〕379号)及《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公布辖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银保监便函〔2020〕1050号)规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不统一遴选承保机构,营造市场竞争环境。自下一轮(原则上为2027年)起可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一同开展招投标遴选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下一轮招标周期为2027-2029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共保体形式承保,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因地制宜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起赔阈值和赔付结构等要素。各地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现代化海洋牧场设施设备保险方案,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鼓励各地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开发覆盖陆基生产设施、物流设施、在建设施等全产业链保险产品,进一步加大保险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