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信息

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单位须为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或当前在东城区合规经营且计划持续深耕,从事科技创新相关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特色产业园区、技术转移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重点优先支持以下类型主体:

1.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

2.支持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等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3.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4.支持企业在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创新平台建设等。

5.具备持续研发投入、核心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殊情况除外),且近3年须无严重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骗取财政资金前科(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2.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全权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虚报数据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全额追回已拨付政策支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方向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政策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精准匹配重点企业

(1)在东城区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社保缴纳正常;

(2)主营业务属于包含具备研发体系与创新能力;

(3)创新成果具备示范效应、产业带动性与可持续产出能力;

(4)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高、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市级资质荣誉的单位。

事项描述

(一)符合《北京市东城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申报单位须至少符合支持细则中的任意一个方向,评审工作将综合考量申报单位符合条款情况,对同时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二)细则9:参照政策原文,本次项目申报支持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对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开展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重点应用场景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基础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支持企业在园区发展壮大,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且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或创新平台建设等活动的企业,依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上传要求

1

《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2

关于申请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的函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3

《东城区2026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承诺书》

签字要求:是

盖章要求:是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5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批复、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资质荣誉证明、成果转化证明等对应申报项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6

近三年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投入相关凭证、纳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7

申请企业佐证材料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8

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下载)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申报时间

2026-05-09至2026-05-1517:00:00

办理程序

1.(一)线上申报: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线上申报,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线下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或线上申报材料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综合经济处。纸质材料不予退回。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填写真实、完整、规范,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线上)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双面打印、A4规格胶订,在规定处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表类需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咨询电话

18290730757

特殊说明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一)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委会区科委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开展代理申请,办理相关申请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委会区科委对本申报通知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