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达州市财政局起草了《达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一6月10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电话:0818-2889088,电子邮箱:dzsmyb@163.com。

附件:达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达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经济集成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量,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经营的民营经营主体及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和体系建设的单位(部门)。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民营经营主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县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审核申报,基础数据报送,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策引领、依法合规、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提高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能力。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家能力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等方面,综合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

(二)支持提高民营企业基础保障能力。通过加快质量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加快计量认证基础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加强产业链质量联动等方面,提高企业基础保障能力。

(三)支持提高民营企业创新竞争能力。从支持创新主体发展、实施标准引领、质量技术攻关、质量品牌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和“数据资产入表”等方面,提升企业创新竞争能力。

(四)支持构建民营经济全方位服务体系,用于“万市兴”服务平台载体建设及运营支撑、监测评价、改革创新等“企业+”服务。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超出规定用途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法、特定法进行分配管理。

(一)项目法。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因素法。对于鼓励县(市、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选取财力系数(权重10%)、工作基础(权重20%)、民营经济增加值(权重20%)、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权重2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权重20%)、绩效考核结果(权重10%)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据实法。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采取据实法安排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资金补助对象相关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四)特定法。主要适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对适用于民营经济资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一事一议方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十条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民营经济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在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按规定制定项目资金申报方案,明确申报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方案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审查和评审,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级相关企业(单位)。各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支付到位。属惠企政策范围的资金,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25〕30号)相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民营经济资金预算执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度适时组织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资金收回或调整安排。

第十五条  民营经济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与对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民营经济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民营经济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达州市相关规定,规范编制采购预算,不得拆分项目规避采购。

第十八条  民营经济资金使用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按规定编制购买服务预算。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工程项目以及人员聘用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

第十九条  使用民营经济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登记、使用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按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并科学合理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使用责任。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