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生态,助力科技型企业纾解融资难题,我局牵头对原《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曹尹露

联系电话:0714-6211809 

电子邮箱:270464702@qq.com

附件:《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赋能区域创新和产业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黄石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2026-2028年)》(黄政发〔2026〕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原《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黄市监〔2023〕18号)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数据知识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黄石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将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资金和保费补贴,从市级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专项资金和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有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机构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应当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六条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权属证书,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瑕疵,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质权)登记手续;

(二)处于法定有效期(保护期)内,剩余有效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知识产权及相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第七条 出质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三)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质权人的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二)知识产权已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注销或已终止的;

(三)出质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五)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六)知识产权已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保全的;

(七)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 质押融资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融资方式:

(一)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二)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保证保险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证保险机构为出质人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银行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三)鼓励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结合股权、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开展组合担保融资,扩大融资额度。

第十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对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出质人建立授信关系,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还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等机构,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质押(质权)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持质押(质权)登记文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 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出质人在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实际融资额的1%和评估费的50%贴息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贴息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购买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的,还可申请保费的50%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保费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贴息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除首笔贴息补助外,企业再次申请需在上次质押登记备案日期之后,且新增至少1件授权专利(数据知识产权)或5件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项目,应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文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凭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质押融资需求,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进行核实,为金融、担保和保险机构提供信息参考;组织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及政银企对接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银保监机构负责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推动保险和银行信贷优势互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倾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和信贷产品,提高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益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黄市监〔202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