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区)纪委监委、社会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增”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在充分吸收《资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资阳实际制定了《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资阳市纪委机关

资阳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资阳市委社会工作部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资阳市民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水务局   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推进全市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强化基层治理,规范基层产权交易,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组织依法所有、依法依规受委托管理,并纳入《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目录》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产权交易是指基层产权通过全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以网络竞价、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主决策或经主管部门审批决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后,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组织持有的基层产权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持有的基层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五条  基层产权交易应当坚持“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行,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保障权益、监管有效”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范交易

 

第一节  交易主体

第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基层产权交易的出让方(采购人)应当为产权权利人(项目业主),或依法取得产权权利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基层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中标人)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  出让方(采购人)、受让方(中标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交易条件

第九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场交易,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规则和条件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层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合法且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具备真实的交易意愿;

(三)交易双方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参与交易的主体;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层产权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规定。

 

第三节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资源流转。具备交易条件的资产资源,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资产资源单项交易底价在1万元以上、年交易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资产资源流转应确定底价,底价可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或由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取得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

第十二条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层产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地方储备粮油类交易除通过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鼓励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对于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的货物、要求简单规范的服务采购,以及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工程项目,鼓励权利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交易。基层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或符合以下情况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经相关程序决策后,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抢险救灾的应急类项目;

(二)可由本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的全资企业直接承接实施的项目;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相关单位决策同意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

第十四条  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的基层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及时将相关决策、交易结果等资料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示。

 

第四节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产权交易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要件资料。

(二)平台受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的,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基层产权交易,确定成交方。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自然日内通知交易双方成交结果。

(五)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应于30个自然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六)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基层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鉴证,交易鉴证包括交易鉴证书、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影像(图像)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采购人)、受让方(中标人)或与基层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产权权属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

(五)有妨碍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正常实施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基层产权交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业务指导、纠纷调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修订完善《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目录》。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地区基层产权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应进必进,阳光交易”。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工作,各县(区)社会工作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产权交易工作,各县(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权交易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权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按职责负责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基层产权交易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层产权交易服务的工作人员,做好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基层产权交易信息搜集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目录》涉及的基层产权制定具体交易细则。加强对交易相关方的行为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适时开展基层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基层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将交易主体、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约束与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机关、单位)要将基层产权交易工作纳入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将基层产权交易情况纳入巡察、审计等监督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出现质疑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答复;发生投诉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基层产权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出让方(采购人)存在隐瞒标的瑕疵、提供虚假材料、操纵交易、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出让方(采购人)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市场主体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进场交易,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让方(采购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让方(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恶意投诉、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行为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有权机关取消其参与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禁止其1至3年内参与基层产权交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易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基层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规执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禁止其1至3年内参与基层产权交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违反规章制度,泄露交易信息,违规收费,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相关管理部门(机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要站在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加强基层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提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交易场地,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运营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资料作为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资金拨付的要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基层产权出让方,不收取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交易鉴证作为办理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交易鉴证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质押融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重要依据,为交易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统一清算结算制度,对交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时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和违约处理方式,交易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资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资农〔202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目录

附件

资阳市基层产权交易目录

 

序号交易分类交易品种主要交易品类主管部门
1资产资源类集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设施用房、冻库、农贸市场、仓库、厂房、停车场、晒坝等市农业农村局
2资产资源类闲置房屋包括但不限于闲置的办公用房、村小(校舍)、卫生室、养(敬)老院、党群服务中心、粮站闲置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成员委托的闲置农房等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3资产资源类集体财产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股权和对外投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交易)市农业农村局
4资产资源类产业项目招商基层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5资产资源类小型水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山坪塘、蓄水池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等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6资产资源类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插秧机、播种机、收割机、无人机、烘干设备、有机物处置设施、竹木加工设备、木本油料初加工设施、大棚、温室等市农业农村局
7资产资源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服务业、旅游康养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资产资源类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成员委托的土地经营权、集体机动地经营权市农业农村局
9资产资源类“四荒地”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经营权(自留山、责任山除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0资产资源类集体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资产资源类林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造林林票、碳汇开发林票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资产资源类农村水域、滩涂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坑塘使用权、休闲渔业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捕捞权等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13资产资源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资产资源类农业类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涉农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等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15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相关主管部门
16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类货物和服务项目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设备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相关主管部门
17粮油(肉)类粮油和肉类交易项目稻谷、大米、黄豆、小麦、菜籽油等原粮,小包装大米、小包装菜籽油等成品粮,肉类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