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我厅拟废止《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必要内容吸收进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待条例出台后,废止该规章。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zfjfz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邮编250013,请在信封注明“废止《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

附件:《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