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农业企业:

根据《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25〕32号),现组织开展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关于公布2024年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402家)的通知》(武农〔2024〕21号)公布的402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涉农企业。

二、监测(申报)条件

详见《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25〕32号)。

三、监测(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审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

四、推优汰劣

(一)企业具备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2.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3.被评定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蔬菜(水果)标准园的;

4.被评为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的;

5.获得著(驰)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产品证书的;

6.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

7.获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有发明专利证书的。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要求接受日常运营监测的。

4.经营不善已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6.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有关要求

(一)恪守诚信。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本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资格;企业不按时上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及时报送。2026年7月31日前,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以下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和PDF扫描版):

1.区级推荐意见(说明监测认定工作的过程和做法,淘汰和新增企业原因);

2.企业监测(申报)书1份,2025年以来发文公布的省级龙头企业(鄂农函〔2025〕6号、鄂农函〔2026〕15号)和2024年以来发文公布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农产发〔2024〕1号、农产发〔2025〕1号)无需报送监测(申报)书,只需报送企业监测(申报)表、企业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电子版;

3.汇总后的企业监测(申报)表、企业产业化情况介绍电子版。

(三)严肃纪律。区级主管部门要遵守规定、主动服务、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持监测和认定工作风清气正。

联系人:唐明洁    联系电话:65683367

邮箱:whxccyfzca163.com

附件: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docx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