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补充耕地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绵竹市补充耕地项目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法定依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绵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修复等项目垦造、恢复为集中连片的新增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并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补助对象是指依法依规实施了非耕地垦造、恢复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四条 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自然保护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实施或者规划的退耕还林区域、水利工程和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内的土地不得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第三章 奖补资金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备案入库后,经第三方审计决算建设成本,按补充耕地指标数量和耕地质量等级(耕地质量等级要达到或超过绵竹市平均等级)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项目每亩直接成本在3.5(不含3.5)至4.0万元的,每亩按照4万进行补助。
(2)项目每亩直接成本在3.0(不含3.0)至3.5万元的,每亩按照3.5万元进行补助。
(3)项目每亩直接成本在2.5(不含2.5)至3.0万元的,每亩按照3.0万元进行补助。
(4)项目每亩直接成本在2.0(不含2.0)至2.5万元的,每亩按照2.5万元成本进行补助。
(5)项目每亩直接成本在2.0万元以内的,每亩按照直接成本进行补助。
第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奖励标准以第三方审计决算建设成本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亩,复垦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复垦区域四至邻边耕地质量平均等级。
第七条 项目建设直接成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项目勘测费、规划设计方案及预算编制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土地清查费、土壤检测及咨询费、临时占用补偿费、坟地拆迁补偿费、地力培肥费、施工期间土地流转费、青苗补偿费、后期管护费、新增耕地备案及核查费、业主管理费、资金融资成本、招标代理费、预算评审费、结(决)算审计费、水土保持费、环评费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的,以第三方财务决算金额作为建设成本;奖励补助扣除项目建设直接成本外的结余费用,应全部投入到项目实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其他项目。
第八条 补充耕地新增指标备案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当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补充耕地奖励补助资金:
(1)提出申请。申请主体持申请表、验收备案成功的证明材料、结算审计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
(2)部门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最终补充面积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
(3)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补充耕地奖励补助资金请示,市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于30日内将补充耕地补助资金保障到位,市自然资源局按财务管理程序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超出新一轮全省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的。
(2)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
(3)不稳定耕地范围或项目建成后属于不稳定耕地的范围。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非农化”行为。
第十条 补充耕地奖励补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入库、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审计结(决)算、指标申请入库等按照省、德阳市、绵竹市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绵竹市补充耕地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一)
2.绵竹市补充耕地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