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20日 

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专项用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常态化帮扶、现代水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权责清晰、统筹安排、财金联动、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控,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负责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并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地方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总规模,统筹考虑、同步编制。加强省级资金与中央资金的衔接,对中央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在符合中央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更高水平“齐鲁粮仓”,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重点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渔业、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动物防疫,实施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保障全省粮油、畜禽及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供给等方面。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推动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化,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三)常态化帮扶。重点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重点帮扶区域开发式帮扶等方面,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开展文明乡风建设、乡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旅游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推动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提升,增强乡村治理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

(五)现代水网建设。重点支持保障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以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乡村振兴发展需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提前研究谋划,实施常态化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取消支出基数,所有预算支出以零为基点编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评估评审、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支持对象、支出标准、支出责任等要求,研究提出本行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预算时,对同一领域的政策任务按轻重缓急分类,并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做到应编尽编,确保不留“硬缺口”。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到期延续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部门事前绩效评估。

省财政厅对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申请财政资金超1亿元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纳入财政事前绩效评估范围,根据需要组织省财政绩效评价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重点突出,并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前置条件,在报送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时同步报送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工作任务、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资金分配时要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单列并适当予以倾斜。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央和我省乡村全面振兴规划确定的重大政策、重点任务所涉及的农村人口、村庄个数、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任务数量等指标因素,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结合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要求,通过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方式遴选确定支持项目,确保项目安排科学合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资金下达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担保补助、保费补贴等方式,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吸引撬动金融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预算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管理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要求,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分配程序合法性、政策依据合规性、分配方案合理性、任务清单完整性、绩效目标规范性等,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新增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新增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进一退(减)一”“进一退(减)多”方式,通过优化既有预算结构解决,并同步提出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既有预算调整方案等,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后的项目监管,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不达标、验收不通过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视情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整改落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风险要求,强化流程规范和过程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好预算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检查核实支出内容和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围绕支出“标准化”,逐步推动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结合绩效评价、成本效益分析、预算评审等结果,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扩大支出标准覆盖面,实行支出标准动态调整,强化支出标准约束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绩效目标偏差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选择重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调整项目、改进管理挂钩。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同步提报部门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情况,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项目取消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可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分行业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视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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