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强化核心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2.政策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本办法围绕“减负稳岗、创业扶持、特色载体”三条主线,共设置三大政策板块,涵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灵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及劳务品牌发展等内容,着力构建覆盖各类就业群体、贯穿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政策支持体系。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录用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本人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个人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不满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规定的类别、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人每月900元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用人单位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人数较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元给予年度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年限申请一次。
6.大学生首次就业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浦东新区户籍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首次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000元补贴。该毕业生在首次就业前12个月内参加浦东新区就业见习期满或参加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期满的,再给予1000元补贴。
当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上级人社部门下发的纳入当年度就业帮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名单内的人员。
7.定向培训和特定技能类培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支持浦东新区用人单位经备案后开展定向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于本区实现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此外,对人工智能推介官、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等特定技能类培训项目,具体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区人社局认定公布后执行。
8.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的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请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小微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9.创业成果转化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浦东新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并获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创业启动金2万元(创业团队核心人员不超过3人)。对获奖的创业组织,按获奖等第分别给予一次性助力发展金5万元、4万元、3万元。
10.创业孵化载体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申报纳入浦东新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重点创业孵化载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年度补助,补助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载体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15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10万元。
对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每服务1家初创期创业组织,首次服务在其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且该初创期创业组织于2026年1月1日起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服务补贴5000元,同一运营机构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11.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站点所在高校或相关运营机构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补助,补贴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站点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30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20万元;其余为“第三档”,补助15万元。
12.零工市场服务成效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零工市场,年度内为浦东新区用工单位发布就业岗位不少于5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不少于30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1000人的,给予运营机构年度服务成效补助30万元;发布就业岗位不少于4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不少于24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800人的,给予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按就高原则支付。
13.特色劳务品牌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获得上海市特色劳务品牌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各项补贴政策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个人灵活就业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等均明确了不同时享受的情形。具体以各条款规定为准。
15. 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16.本办法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原区级就业援助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原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大病人员补贴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续。
17.本办法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答: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